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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評分

治療階段

II期

藥品名稱

甲磺酸伏美替尼片

適應症

EGFR 20外顯子插入突變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

癌種

非小細胞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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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號:CTR20221165
項目用藥:甲磺酸伏美替尼片
適應症:EGFR 20外顯子插入突變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
疾病:非小細胞肺癌
實驗分期:II期
申辦方:上海艾力斯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開展區域:
試驗傷害保險:有
招募截止時間:

簡要入排方案

確認存在EGFR20外顯子插入突變
既往含鉑化療期間或之後出現影像學進展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NSCLC

入排標準

1 簽署知情同意書。
2 簽署知情同意書時年齡≥ 18歲 。
3 根據研究者的判斷,能夠遵守研究方案。
4 具有根據RECIST v1.1定義的可測量病灶。
5 東部腫瘤協作組(ECOG)體能狀態評分為0或1。
6 預期生存時間≥ 12周 。
7 開始研究治療前14天內,具備充足的血液學和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1) 中性粒細胞絕對計數≥ 1500/μL 2) 血紅蛋白≥ 9 g/dL 3) 血小板計數≥ 100,000/μL 4) 總膽紅素≤ 1.5 ×正常值上限(ULN), 或,存在Gilbert綜合征(非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患者≤3 × ULN 5) 血清白蛋白≥ 2.5 g/dL 6) 天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 2.5 × ULN,以下情況例外:有肝轉移記錄的患者AST和/或ALT ≤ 5.0 × ULN 7) 根據Cockroft-Gault計算公式,肌酐清除率≥ 30 mL/min: (140 - 年齡)×體重(kg)×(0.85若為女性) 72 ×血清肌酐(mg/dL) 8) 國際標準化比率(INR)≤1.5 × ULN,和,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時間(aPTT)≤1.5 × ULN
8 對於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同意禁欲(避免異性性交)或使用避孕措施,同意不捐獻卵子;定義如下: 1) 已過月經初潮但還未絕經、因絕經導致的連續閉經時間不超過12個月(沒有除絕經外的其他原因),且未因絕育手術(切除卵巢、輸卵管和/或子宮)或研究人員確定的其他原因(如中腎旁管發育不全)導致永久性不孕的婦女,則認為是具有生育能力。生育能力的定義可根據地方指南或法規調整。 2) WOCBP必須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次服用伏美替尼後至少60天內保持禁欲,或使用年失敗率< 1%的高效避孕方法。WOCBP必須避免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次服用伏美替尼後6個月內捐獻卵子。 3) 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實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抑製排卵的激素避孕藥、激素釋放宮內節育器和含銅子宮內節育器。 4) 就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和患者首選常規生活方式,評估禁欲的可靠性。周期性禁欲(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法、症狀體溫法或排卵後法)及體外射精方法均為不適當的避孕方法。如果按照當地的指導方針或法規要求,當地認可的適當的避孕方法和關於節欲可靠性的信息將在當地的知情同意書中描述。
9 對於未行絕育手術的男性:同意禁欲(避免異性性交)或使用避孕措施,同意不捐獻精子,定義如下: 1) 治療期間和研究藥物末次給藥後至少60天,男性與有生育能力的未懷孕女性伴侶在一起時,須禁欲或使用避孕套,並額外使用一種年失敗率< 1%的其他避孕方法,且不得捐精。 2) 治療期間和研究藥物末次給藥後至少60天內,男性與懷孕的女性伴侶在一起時,須禁欲或使用避孕套,以避免胚胎暴露。 3) 就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和患者首選常規生活方式,評估禁欲的可靠性。周期性禁欲(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法、症狀體溫法或排卵後法)及體外射精方法均為不適當的避孕方法。如果按照當地的指導方針或法規要求,當地認可的適當的避孕方法和關於節欲可靠性的信息將在當地的知情同意書中描述。
10 有CNS轉移治療史的患者,須符合所有以下標準: 1)CNS外有可測量病灶 2)當前無需持續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CNS轉移,入組前皮質類固醇停藥≥2周 3)無歸因於CNS轉移的持續症狀 4)無活動性CNS轉移或脊髓壓迫(即,進展中或需要抗驚厥藥物或皮質類固醇控製症狀) 5)對於先前接受過治療的腦轉移患者 o 在完成針對CNS的治療後、影像學篩查前,無CNS疾病進展證據 o 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標準,則針對篩選期間進行的對比增強腦部MRI中發現新病灶接受CNS局部治療的患者可以入選: o 自全腦放射治療(WBRT)到首次研究治療給藥的時間≥21天,自立體定向放射外科(SRS)治療到首次研究治療給藥的時間≥7天,或自手術切除起的時間≥28天
11 根據組織學或細胞學記錄,有不宜接受根治性手術或放療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NSCLC。
12 同意提供腫瘤組織標本(石蠟包埋組織塊,或連續15張切片)。 1) 標本最好是來自最近收集的可用的腫瘤組織和任何時間的疾病轉移灶。相關說明見實驗室手冊。
13 根據當地或中心實驗室經血液或腫瘤組織檢測,通過以下方式確認存在EGFR 20外顯子插入突變(即,增加一個或多個氨基酸): 1)在經過臨床實驗室改進修正案(CLIA)認證或同等認證的實驗室進行的二代測序(NGS)或經驗證的聚合酶鏈反應(PCR)檢測並通過Sanger測序加以確認。 o 如果當地檢測不符合上述標準,則應按照實驗室手冊的規定進行由申辦方指定的中心NGS檢測或市售NGS檢測。
14 既往含鉑化療期間或之後出現影像學進展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無論是否接受過PD-1或PD-L1單抗)。 1) 在輔助治療或新輔助治療的情況下,完成輔助治療或新輔助治療至第一次疾病進展的時間必須≤ 12個月。
15 伏美替尼首次給藥前,在末次全身抗癌治療期間或之後有影像學疾病進展記錄。

排除標準

1 不能或不願吞食藥片。
2 不能遵守研究或者隨訪程序。
3 有吸收不良綜合症或其他影響腸內吸收的疾病。
4 有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腹腔積液,且需要每兩周一次或更頻繁的重複引流 1) 如果患者已從手術中充分恢複,血流動力學穩定,症狀改善,允許留置胸膜或腹腔導管。
5 嚴重的急性或慢性感染,包括: 1) 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2周內有未控製的急性感染、需要全身治療或全身抗生素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2) 已知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和/或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HIV 感染狀態未知,不同意接受 HIV 檢測的患者不能入選。 3) 活動性慢性乙型肝炎或活動性丙型肝炎感染患者,包括篩選時乙型肝炎表麵抗原(HBsAg)陽性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體陽性的患者,在進一步明確乙型肝炎定量檢測可以最終排除患者存在需要治療的活動性乙型或丙型肝炎感染(HBV)DNA(例如,≤ 2500拷貝/mL或500 IU/mL,HCV核糖核酸[RNA]≤檢測下限)之前不能入組。 注意:乙肝病毒攜帶者經藥物治療後乙肝病毒感染穩定(如,乙肝病毒DNA定量檢測,DNA≤2500拷貝/mL或500 IU/mL),或丙肝治愈者,均可入組。如果該中心的HBV DNA檢測下限高於2500 cps/mL或500 IU/mL,則HBV DNA定量檢測結果低於檢測下限的患者視為合格。
6 在疫情或流行病爆發情況下,應根據當地或機構指南或適用專業協會(如美國臨床腫瘤協會或歐洲臨床腫瘤協會)的指南,考慮活動性感染篩查。
7 有既往間質性肺病(ILD)、藥物性ILD、需類固醇治療的放射性肺炎;或有疑似ILD臨床表現。
8 有臨床顯著性心血管功能障礙病史或活動性心血管功能障礙,包括: 1) 在伏美替尼首次給藥前6個月內有腦血管意外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史 2) 伏美替尼首次給藥前6個月內有心肌梗死病史 3) 有紐約心髒病協會(NYHA)III或IV級心髒病或充血性心力衰竭,且需要藥物治療 4) 有需要藥物治療的不受控製的心律失常、室性心律失常病史或活動性室性心律失常 5) 有症狀性的冠心病,或不穩定性心絞痛
9 使用臨床心電圖機篩查,根據Fridericia公式(QTcF),從三次ECG中獲得的平均靜息QT間期(QTc)> 470 msec。
10 臨床顯著的QT間期延長,或研究人員認為可能增加QT間期延長風險的其他心律失常或臨床狀態(如完全性左束支傳導阻滯、III級房室傳導阻滯、II級心髒傳導阻滯、PR間期>250 msec、先天性長QT間期綜合征、長QT間期綜合征家族史、40歲以下直係親屬不明原因猝死、嚴重低血鉀、心力衰竭),或目前使用可導致QT間期延長的藥物。
11 不受控高鈣血症(>1.5 mmol/L的離子鈣或鈣>12 mg/dL或校正血清鈣>ULN)或症狀性高鈣血症,需要繼續使用雙膦酸鹽或地諾單抗治療。
12 第1周期第1天前4周內有嚴重創傷或實施過大手術。
13 有慢性腹瀉、短腸綜合征或接受重大上消化道(GI)手術(包括胃切除術)、有炎症性腸病病史(如克羅恩病或潰瘍性結腸炎)或任何活動性腸炎(包括憩室炎)的患者。
14 有任何其他疾病、肺功能障礙、代謝障礙、體檢異常、臨床實驗室異常者,並且不能排除這些疾病或症狀是試驗藥品使用禁忌、或者影響試驗結果的解釋、或讓患者有因治療並發症而具有高危風險(如未控製的高血壓、活動性出血)。
15 在研究治療開始前3周或5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內接受過化療、免疫治療、生物治療或其他以研究為目的的抗癌治療者,以下情況除外: 1) 經監管機構批準的激酶抑製劑可在研究治療開始前2周前使用,前提是任何藥物相關毒性已完全消除,並在與申辦方討論後使用。
16 研究治療前4周內使用放療(因骨轉移接受姑息性放療和前述CNS轉移接受放療除外)治療癌症。
17 伏美替尼開始治療前2周內因為骨轉移接受過姑息性放療。
18 因既往抗癌治療導致的AE,未消退為≤ 1級(脫發、白癜風以及通過替代治療可控製的內分泌係統疾病除外),或≤ 2級的周圍神經病變。
19 篩查前3年內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但轉移或死亡風險極小和/或接受有預期治愈效果治療的患者除外(如適當治療的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限性前列腺癌、導管原位癌、或I期子宮癌)。
20 懷孕或哺乳,或在研究期間或伏美替尼末次給藥後60天內計劃懷孕。 1) WOCBP(包括有輸卵管結紮的婦女),在研究藥物開始使用前14天內血清妊娠試驗結果須為陰性。
21 已知或懷疑對伏美替尼或其製劑的其他成分過敏。
22 在試驗藥物首次給藥前7天內使用強效細胞色素P450 3A4(CYP3A4)抑製劑或前21天內使用強效CYP3A4誘導劑者。
23 在試驗藥物首次給藥前2周內或預計在研究期間使用草藥(如治療癌症的中藥或中藥製劑或具有輔助抗癌作用的中藥或中藥製劑)。
24 既往使用過任何針對EGFR的靶向藥物(如EGFR酪氨酸激酶抑製劑[TKI],單克隆抗體,雙特異性抗體)。
25 接受過3線以上針對局部晚期或轉移性NSCLC的係統性抗癌治療。 1) 如患者在開始維持治療前有已記錄的應答或疾病穩定,則一線化療後給予的維持治療將被視為一線治療的一部分。 2) 如果新輔助和輔助係統治療結束後12個月內複發,新輔助和輔助係統治療將被視為一次治療線數。

研究者信息

開展機構

吉林省腫瘤醫院,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湖南省腫瘤醫院,雲南省腫瘤醫院,四川省人民醫院,川北醫學院附屬醫院,安徽省腫瘤醫院,南通市腫瘤醫院,蚌埠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鹽城市第一人民醫院,浙江省腫瘤醫院,廣東醫科大學附屬醫院,贛南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中日友好醫院,天津市腫瘤醫院,青島大學附屬醫院,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遼寧省腫瘤醫院,錦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盛京醫院,甘肅省腫瘤醫院,北京大學深圳醫院,柳州市人民醫院,複旦大學附屬腫瘤醫院,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北京腫瘤醫院,深圳市人民醫院,江西省人民醫院,廣西醫科大學附屬腫瘤醫院,徐州市中心醫院,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新鄉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腫瘤醫院,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北京大學人民醫院

患者權益

1.交通補助:每個探訪150-200元/次; 2.采血補助:每個探訪200元/次

其他臨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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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種:過敏性哮喘、咳嗽變異性哮喘、哮喘、小兒哮喘、心源性哮喘

試驗階段:III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