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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評分

治療階段

I期

藥品名稱

SY-4798片

適應症

晚期實體瘤

癌種

晚期實體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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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同意 簽署知情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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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入組 成功參加臨床試驗
登記號:CTR20210550
項目用藥:SY-4798片
適應症:晚期實體瘤
疾病:晚期實體瘤
實驗分期:I期
申辦方:首藥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開展區域:
試驗傷害保險:有
招募截止時間:

簡要入排方案

1. 年齡18周歲(包括臨界值)及以上,性別不限。 2. 預期生存時間≥3個月。 3. 在相應試驗階段滿足以下條件: 劑量遞增階段: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且標準治療失敗,或無標準治療方案,或現階段不適合標準治療的晚期實體瘤患者,瘤種包括但不限於肝癌、肺癌、胃癌、腎癌、腸癌等。 擴展階段: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且標準治療失敗,或無標準治療方案,或現階段不適合標準治療的c-MET異常的晚期實體瘤患者,瘤種包括但不限於肝細胞癌(HCC)、非小細胞肺癌(NSCLC)、胃癌、腎癌等。c-MET異常定義為:c-MET表達異常(IHC陽性2%2B及以上),或c-MET FISH擴增陽性(MET/CEP7≥1.8,或GCN≥4),或c-MET14外顯子跳躍式突變; 對於肝細胞癌的患者,要求Child pugh肝功能評級為A級。 4. ECOG評分0或1分。 5. 劑量遞增階段:根據RECIST V1.1版,至少有一個可評估的腫瘤病灶; 劑量擴展階段:根據RECIST V1.1標準,必須具有可通過影像學檢查評估的可測量病灶。 6. 患者必須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入組前符合下列實驗室檢查結果: 骨髓儲備基本正常(14天內未接受過輸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療):血紅蛋白≥90 g/L,中性粒細胞絕對計數(ANC)≥1.5×10^9 /L,血小板≥90×10^9 /L; 肝髒功能基本正常:膽紅素≤1.5×ULN,ALT和AST≤3×ULN,如有肝轉移患者,則ALT或AST≤5×ULN; 腎功能基本正常: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按照Cockcroft -Gault公式,詳見臨床方案附錄4); 凝血功能基本正常:INR≤1.5×ULN,APTT≤1.5×ULN; 心髒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數(LVEF)≥50%。 尿蛋白定性≤1%2B;或尿蛋白定性≥2%2B但24小時尿蛋白定量<1g。 7. 患者須在試驗前對本研究知情同意,並簽署知情同意書。可接受篩選前並在相應窗口期內的常規檢查結果。需進行腫瘤組織樣本檢測的患者需簽署預篩選知情同意書。 8.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和末次用藥後至少3個月內與其伴侶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齡期的女性患者首次給藥前7天內的血或尿妊娠試驗必須為陰性。

入排標準

1 年齡≥18 周歲,男女不限;
2 美國東部腫瘤協作組體能狀態評分(ECOG PS,附錄 15.1)為 0-1 分;
3 劑量爬坡: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的晚期實體瘤患者,優先入 HCC 患者(要求肝功能分級≤7 分,根據 Child-Pugh 分級,附錄15.2),經標準治療失敗,或無標準治療方案,或現階段不適用標準治療;
4 劑量擴展: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的晚期實體瘤患者(HCC 患者要求肝 功能分級≤7 分,根據 Child-Pugh 分級,附錄 15.2),經標準治療失敗,或無標準治療方案,或現階段不適用標準治療,且 FGF19 IHC 陽性;
5 預計生存期不少於 12 周;
6 (劑量遞增階段)根據 RECIST 1.1 版(附錄 15.3),至少有一個可評估的腫瘤病灶;(劑量擴展階段)根據 RECIST 1.1 版(附錄 15.3),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腫瘤病灶。
7 受試者必須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肝功能: 無肝轉移,血清穀草轉氨酶(AST)、血清穀丙轉氨酶(ALT) ≤3 倍正常值上限(ULN),有肝轉移或肝細胞癌(HCC)受試者,AST、ALT≤5 倍 ULN;總血清膽紅素(TBIL)≤1.5 倍 ULN ; 骨髓功能(檢測前 10 天內未接受過輸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療): 中性粒細胞絕對值(ANC)≥1.5×109/L; 血小板(PLT)≥75×109/L; 血紅蛋白(Hb)≥85g/L。 腎功能: 肌酐清除率≥45 mL/min(附錄 15.4)。 凝血功能: PT 或 INR≤1.5×ULN。
8 所有育齡女性首次給藥前 7 天內的血清妊娠試驗必須為陰性,且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整個研究期間和最後一次使用試驗藥物後至少 3 個月內保持禁欲或采取避孕措施(附錄 15.5);
9 受試者同意並有能力遵從試驗和隨訪程序安排,書麵簽署知情同意書。

排除標準

1 在首次給藥前 4 周內接受過化療、放療、生物治療、內分泌治療、免疫治療等抗腫瘤治療,除外以下幾項: ?亞硝基脲或絲裂黴素 C 為首次給藥前 6 周內; ?口服氟尿嘧啶類和小分子靶向藥物為首次給藥前 2 周或藥物的 5 個 半衰期內(以時間長者為準); ?有抗腫瘤適應症的中藥為首次給藥前 2 周內。
2 在首次給藥前 4 周內接受過其他未上市的臨床試驗藥物或治療;
3 在首次給藥前 4 周內接受過主要髒器外科手術(不包括穿刺活檢)或出 現過顯著外傷,或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擇期手術;
4 既往接受過選擇性 FGFR4 抑製劑和/或 pan-FGFR 抑製劑治療;
5 既往抗腫瘤治療的不良反應尚未恢複到 CTCAE 5.0 等級評價≤1 級(研 究者判斷無安全風險的毒性除外,如脫發、2 級外周神經毒性、經激素 替代治療穩定的甲狀腺功能減退等);
6 具有臨床症狀的中樞神經係統轉移或腦膜轉移,或有其他證據表明受試 者中樞神經係統轉移或腦膜轉移灶尚未控製,經研究者判斷不適合入 組;
7 首次給藥前 1 周內存在活動性感染,且目前需要係統性抗感染治療者;
8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抗體檢測陽性;
9 活動性乙型肝炎(HBV-DNA>103 拷貝/ml 或 200IU/ml,對於肝細胞癌 患者,排除 HBV-DNA>104 拷貝/ml 或 2000 IU/ml),允許除幹擾素以 外的抗病毒治療;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RNA>ULN)。
10 有嚴重的心腦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於: 有嚴重的心髒節律或傳導異常,如需要臨床幹預的室性心律失常、 Ⅱ-Ⅲ度房室傳導阻滯等; 靜息狀態下,3 次 12 導聯心電圖檢查得出的平均 QTcF>480ms; 首次給藥前 6 個月內發生急性冠脈綜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動 脈夾層、腦卒中或其他 3 級及以上心腦血管事件; 美國紐約心髒病協會(NYHA,附錄 15.6)≥II 級心衰或左室射血 分數(LVEF)<50%; 臨床無法控製的高血壓;
11 臨床無法控製的第三間隙積液,經研究者判斷不適合入組;
12 在首次給藥前 7 天內使用過 CYP3A4 強效抑製劑或者 CYP3A4 強效誘 導劑;
13 無法口服吞咽藥物,或存在經研究者判斷嚴重影響胃腸道吸收的狀況;
14 已知有酒精或藥物依賴;
15 精神障礙者或依從性差者;
16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7 研究者認為受試者存在其他嚴重的係統性疾病史或其他原因而不適合參加本臨床研究。

研究者信息

開展機構

上海市東方醫院,山東第一醫科大學附屬腫瘤醫院

患者權益

交通補貼:50-200元/次 采血補貼:50-200元/次 (具體詳細補助政策,以中心ICF中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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