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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用藥:Enpatoran
適應症:係統性紅斑狼瘡和皮膚紅斑狼瘡(亞急性皮膚紅斑狼瘡和/或盤狀紅斑狼瘡)
疾病:係統性紅斑狼瘡,皮膚紅斑狼瘡,
實驗分期:II期
申辦方:Merck Healthcare KGaA
開展區域:
試驗傷害保險:有
招募截止時間:
簡要入排方案
入排標準
1 簽署知情同意書時年齡≥18至≤75歲。如果受試者在日本入組,且受試者<20歲,則除了該國家的受試者知情同意書之外,還需要提供受試者的父母或監護人的知情同意書。
2 根據當地指南接種最新的肺炎鏈球菌和流感病毒疫苗(需要季節性接種流感病毒疫苗)。
3 病史中記錄的SCLE或DLE診斷。活動性狼瘡皮疹的主要表現必須為SCLE和/或DLE,但如果其主要診斷是活動性SCLE和/或DLE,則視具體情況,也將允許有CLE的其他皮膚表現(例如,腫脹性狼瘡、急性皮膚紅斑狼瘡[ACLE]等)。診斷必須包括以下選項之一: a. 篩選訪視前10年內的曆史皮膚活檢(即,病理報告;穿刺或刮取活檢),並在篩選訪視時通過皮膚攝影確認當前診斷。 或 b. 篩選訪視時的新鮮穿刺皮膚活檢。 或 c. 如果靶病變不適合活檢(例如,麵頰疹、鼻梁、頭皮),則可根據具體情況,允許在篩選訪視時進行皮膚攝影。
4 從診斷到篩選的病程≥6個月。
5 篩選訪視時CLASI-A≥8;此結果必須在第1天訪視時得到確認。
6 診斷為SLE且滿足係統性紅斑狼瘡國際協作組(SLICC)分類標準(Petri 2006),和/或≥4項ACR分類標準(Hochberg 1997)和/或EULAR/ACR 2019分類標準(Aringer 2019)。
7 從受試者滿足SLE診斷的2012 SLICC和/或1997ACR(Hochberg 1997)和/或2019 EULAR/ACR分類標準至篩選訪視的病程 ≥6個月。
8 篩選期間ANA(人上皮細胞2 ANA≥1:80)和/或抗-dsDNA抗體(≥15 IU/mL)和/或抗-Smith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
9 存在情景1或情景2(參見圖1)。 情景1(隊列A – 以活動性狼瘡皮疹為主): 篩選訪視時皮膚紅斑狼瘡疾病麵積和活動度指數(CLASI-A)≥8且在第1天訪視時得到確認。 和 篩選訪視時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組(BILAG 2004)1B、C、D(即,無BILAG 2004 A且無BILAG 2004≥2B)。 或 情景2(隊列B – 中至高係統性疾病活動度): 篩選訪視時BILAG 2004 ≥1A或2B; 和以下1或2項: a) 篩選訪視時混合SELENA-SLEDAI≥6,且第1天訪視時確認的臨床混合SELENA-SLEDAI≥4(不包括實驗室參數)。 和/或 b) 篩選訪視時CLASI-A≥8,且在第1天訪視時得到確認。
10 體質指數在18.5-35.0 kg/m的平方(含)範圍內。
11 出生時為男性或女性。
12 男性或女性采用的避孕措施將與當地關於臨床研究受試者所采用的避孕方法的規定相一致。 a. 女性受試者: 不在哺乳期。 未懷孕(即,根據當地法規要求,在研究幹預首次給藥前24小時內,血清妊娠試驗結果為陰性)。 有關研究幹預期間和之後的其他妊娠試驗要求,請參見第0節。 並非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 如附錄3中所述,如果為WOCBP,則應在以下時間段內使用高效避孕方法(即,年失敗率<1%),最好是使用者依賴性低的方法(為了達到最佳結果,即年失敗率<1%,可考慮采用2種方法): 在研究幹預首次給藥之前,如果使用激素避孕: 已完成至少一個4周口服避孕藥周期,並且已開始來月經。 或 已使用長效避孕藥或延長周期口服避孕藥至少28天,並且使用高靈敏度測定證明為妊娠試驗陰性。 和 屏障避孕法,如附錄3中所述。 在幹預期間。 研究幹預期後(即,研究幹預末次給藥後):研究幹預末次給藥後至少90天期間,同意在此期間不捐卵(卵子、卵母細胞)用於生育。 研究者評價與首次研究給藥相關的避孕方法的適當性和有效性。 注:本研究中禁用含雌激素的激素類避孕藥。 研究者審查病史、月經史和近期性活動,以降低將早期未檢測出妊娠的女性納入本研究的風險。 b. 男性受試者: 同意在本研究期間直至研究末次給藥後至少90天(一個精子生成周期)內遵循以下規定。 不得捐獻新鮮的未經清洗的精液。 另外,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避免任何導致精液暴露的活動。 或 使用男用避孕套: 與當前未懷孕的WOCBP女性發生性交時使用男用避孕套,並指示女性伴侶使用年失敗率<1%的高效避孕方法(如附錄3中所述),因為避孕套可能會破損或滲漏。 進行任何會導致精液暴露的活動時。
13 目前正在以穩定的劑量接受以下狼瘡標準治療中的至少一種: a. 篩選期前免疫調節劑/免疫抑製劑(抗瘧藥、甲氨蝶呤、6-巰基嘌呤、柳氮磺吡啶、嗎替麥考酚酯或麥考酚鈉、硫唑嘌呤、他克莫司、來氟米特、氨苯碸或維甲酸)≥4周。 b. 篩選期前口服皮質類固醇≥2周。 c. 篩選期前外用皮質類固醇≥2周。
14 能夠按附錄2所述提供經簽署的知情同意書,其中包括遵循知情同意書(ICF)和本研究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製。
排除標準
1 主要診斷為SLE或CLE以外的自身免疫疾病或風濕性疾病(如果患有重疊綜合征,則應與醫學監查員討論)。注:繼發性Sjogren綜合征或自身免疫性甲狀腺炎不是排除標準。
2 藥物誘導的狼瘡(SLE或CLE)。
3 研究者或申辦方/指定人認為構成了參與本研究的不適當風險或禁忌的任何病症,包括SLE或CLE的皮膚表現以外的皮膚病(例如,銀屑病)或者任何未得到控製的疾病(例如,哮喘、間質性肺疾病、肺動脈高壓、病態肥胖)。
4 正在接受誘導治療的活動性狼瘡腎炎,或在篩選訪視後3個月內完成誘導治療(允許接受麥考酚脂或硫唑嘌呤穩定維持治療)。
5 中心實驗室通過腎髒疾病飲食改良公式計算的尿蛋白: 肌酐比值(UPCR)>4 mg/mg(>339 mg/mmol),和/或估計腎小球濾過率(eGFR)<45 mL/min/1.73 m的平方: eGFR=175×(血清肌酐,mg/dL)-1.154 ×(年齡,歲)-0.203×0.742(如果為女性)×1.212(如果人種為黑種人)。
6 過去3個月內認為與中樞神經係統(CNS)狼瘡相關的任何活動性體征、症狀或診斷,或任何未得到控製的驚厥發作史。
7 任何其他驚厥發作史、其他具有驚厥發作傾向的神經障礙或可能幹擾研究評價的神經精神病的病史。
8 篩選訪視前≤6個月發生過重大心血管事件(例如,急性心肌梗死、不穩定型心絞痛或外周血管病症狀、因充血性心髒衰竭住院、未得到控製或紐約心髒協會3或4級的充血性心髒衰竭、心髒手術、缺血性或出血性卒中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9 篩選訪視時或第1天存在活動性心髒心律失常或具有臨床意義的ECG異常,且研究者或申辦方/指定人認為其構成研究參與的不適當風險或禁忌,或者可能幹擾研究目的、開展或評價(包括但不限於長QT綜合征、Wolff Parkinson White綜合征或惡性室性心律失常[例如,室顫或心動過速],除非接受治療)。注:在ECG中檢測到的任何竇性心動過緩或心動過速不構成排除標準,除非確定其他ECG異常。
10 過去1年中存在重大自殺風險(包括篩選期間或第1天采用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評定量表[C-SSRS]發現存在自殺想法和/或自殺行為)。
11 有腎髒或實體器官移植史,或計劃進行腎髒或實體器官移植。
12 篩選期前≤4周或篩選期間,存在持續中的或活動性具有臨床意義的病毒(包括SARS-CoV-2)、細菌或真菌感染,或任何需要住院或胃腸外抗感染治療的重大感染發作,或者在篩選訪視前≤2周完成口服抗感染藥治療。認為得到充分控製的陰道念珠菌病、甲真菌病和生殖器或口腔單純皰疹病毒感染將不構成排除標準。 研究者應在篩選期間遵循其當地的SARS-CoV-2檢測指南(例如,在進入試驗性研究之前需要進行無症狀檢測、僅進行基於症狀/暴露的篩查等)。此外,在隨機化前3-5天內,應特別詢問所有受試者是否因SARS-CoV-2症狀或與已知感染SARS CoV-2的人員密切接觸而患有冠狀病毒傳染病,以確定是否應進行(或重複進行)(為當地指南所接受的)SARS-CoV-2檢測。 如果當地指南要求,則需要在篩選訪視之前對受試者進行SARS-CoV-2檢測。
13 以下任何一項: a. 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檢測呈陽性。 b. 篩選時追加性進行的丙型肝炎病毒(HCV)抗體(Ab)呈陽性且可檢出HCV RNA核酸擴增檢測(NAAT),或有接受過治療的HCV病史且在篩選時追加性可檢出的HCV RNA NAAT。 c. 篩選時乙型肝炎病毒(HBV)表麵抗原呈陽性,或HBV核心Ab呈陽性伴HBV表麵Ab呈陰性且追加性可檢出的HBV DNA NAAT,或無HBV疫苗接種史伴HBV表麵和核心Ab呈陽性且追加性可檢出的HBV DNA NAAT。
14 以下任何一項: a. 活動性結核病(TB)病史。 注:對於有活動性或潛伏性TB病史且有經記錄的適當治療證據並且在其治療完成後沒有再暴露史的患者,不要求其進行PPD、QuantiFERON檢測或T-SPOT檢測等研究方案特定的TB檢測,但仍需要進行基線胸部X線檢查以排除活動性TB和完成治療的證明文件。 b. 目前診斷為活動性TB。 c. 未經治療的潛伏性TB感染(LTBI)。 d. 目前正在接受LTBI治療。 e. 目前存在活動性TB家庭接觸者的受試者。 在沒有活動性TB診斷或與活動性TB一致的臨床特征的情況下,通過以下任何一項確定LTBI: 既往曾使用純化蛋白衍生物進行TB皮試,且硬結≥5 mm(除非接種了卡介苗)。 既往T-SPOT.TB(Elispot)結果呈陽性。 QuantiFERON檢測結果呈陽性,無論是在篩選時還是經記錄的既往結果。 注:除了既往已完成適當且經記錄的LTBI治療的受試者之外,所有其他受試者都必須在篩選期間接受QuantiFERON檢測。對於存在不確定QuantiFERON結果或研究者認為可能為假陽性結果且沒有與活動性TB一致的臨床特征的受試者,將根據研究者的要求,通過複查QuantiFERON檢測或T-SPOT.TB對其進行評價。如果QuantiFERON或T-SPOT.TB結果為陰性,則可在研究合格性團隊批準後入組該受試者。如果複查QuantiFERON結果為不確定,則將排除該受試者。
15 篩選訪視前≤10年有惡性腫瘤(血液學腫瘤或實體瘤)病史,但不包括經充分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癌(≤3處需要終生治療的病灶)或經充分治療的宮頸原位癌/宮頸上皮內瘤樣病變。
16 篩選訪視前≤6周接受過任何大手術,例如腹部、胸部或關節置換手術,或者計劃在本研究(包括隨訪)期間接受大手術。
17 研究者認為,在篩選訪視前≤1年有酒精或藥物濫用史。
18 有脾切除或功能性無脾病史。
19 存在研究者或申辦方/指定人認為可能幹擾研究目的、開展或評價的任何病症。
20 已知對任何研究幹預、成分或安慰劑過敏。
21 篩選期前≤4周啟用抗凝或抗血小板治療或調整其劑量。
22 篩選前≤4周使用以下與醛氧化酶(AOX)抑製相關的藥物:雷洛昔芬、他莫昔芬、雌二醇及其衍生物、喹硫平。對於正在使用含雌激素避孕藥的女性狼瘡受試者,需要在篩選期(第1天前≥4周)間換用替代避孕方法,並應與醫學監查員進行討論。
23 篩選訪視前使用與血清素綜合征相關的以下藥物,除非另有說明: a. 抗抑鬱藥:選擇性五羥色胺再吸收抑製劑、五羥色胺去甲腎上腺素再吸收抑製劑、三環類抗抑鬱藥、單胺氧化酶抑製劑、聖約翰草、鋰(篩選前3周)和氟西汀(篩選前8周)。 b. 鎮痛藥:曲馬多、呱替啶、芬太尼、右美沙芬(例如,OTC咳嗽藥中) c. 止吐藥:昂丹司瓊、甲氧氯普胺 d. 抗生素:利奈唑胺、特地唑胺 e. 色氨酸 f. 抗焦慮藥:丁螺環酮 g. 亞甲藍(亞甲基75藍)
24 已知可降低驚厥發作閾值的藥物。將根據具體情況考慮使用此類藥物的受試者。
25 篩選前≤2周使用、啟用以下療法或調整其劑量: a. 使用超過30 mg/日潑尼鬆等效劑量的CS治療SLE和CLE(SCLE和/或DLE),包括但不限於口服、外用IV類皮質類固醇、肌內或注射用CS(表11)。 b. 每日使用外用鈣調神經磷酸酶抑製劑超過1次。 c. 啟用血管緊張素轉化酶抑製劑或血管緊張素受體阻滯劑或非甾體類抗炎藥(NSAID)或調整其劑量,或使用高於根據當地說明書的最大處方劑量的NSAID。 d. 接種亞單位疫苗或滅活疫苗,不包括SARS-CoV-2疫苗或疫苗係列(參見第2.3.3節)。篩選期間允許接種流感病毒和肺炎鏈球菌疫苗,前提是在第1天訪視前至少2周完成疫苗接種。
26 篩選前≤4周啟用、使用以下療法或調整其劑量: a. 接種活疫苗或減毒活疫苗。 b. 使用沙利度胺或來那度胺。 c. 使用病灶內療法。 d. 使用雷公藤和白芍總苷。
27 篩選前<8周啟用、使用超過最大規定劑量(參見附錄6)的任何被認為具有免疫調節和/或免疫抑製特性的藥物或調整此類治療(例如,抗瘧藥、甲氨蝶呤、6-巰基嘌呤、柳氮磺吡啶、嗎替麥考酚酯或麥考酚鈉、硫唑嘌呤、氨苯碸或維甲酸)。穩定劑量的來氟米特不構成排除標準;但是,調整其劑量或停用來氟米特的受試者必須在篩選前至少8周這樣做。
28 篩選前≤12周啟用、使用以下療法或調整其劑量: a. 使用阿巴西普、抗腫瘤壞死因子α藥物、靜脈Ig、血漿分離、環磷酰胺或研究方案中未另作說明的其他改善病情的免疫抑製或免疫調節療法。
29 篩選前≤24周啟用、使用以下療法或調整其劑量,除非注明不同的時間範圍: a. 使用環磷酰胺以外的烷化劑(例如,苯丁酸氮芥)。 b. B細胞耗竭/調節療法,例如抗-CD20藥物(例如,貝利尤單抗[篩選前≤16周]、Atacicept、Telitacicept)、雙重或其他抗-B淋巴細胞刺激劑/增殖誘導配體中和療法(參見附錄6)。 c. IL-12/IL-23通路抑製劑(例如,烏司奴單抗)。 d. 抗-IL-6受體(托珠單抗,Sarilumab)或抗-IL-6(司妥昔單抗)。 e. 抗-IL-1藥物。 f. I型IFN通路抑製劑(例如,Anifrolumab)。 g. JAK-STAT通路抑製劑(托法替布)
30 篩選訪視前12周或5個半衰期內或者按照既往研究方案中的洗脫要求(以時間最長者為準)接受了其他試驗用藥物治療(例如,Bruton酪氨酸激酶抑製劑等小分子)。
31 篩選訪視時存在具有臨床意義的或預先規定的實驗室檢查異常。 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或堿性磷酸酶>2.5×正常上限(ULN); 總膽紅素>1.5×ULN; 血紅蛋白<5.0 mmol/L(9 g/dL)、白細胞<2.5×10的9次方/L、中性粒細胞絕對計數<1500/mm的3次方,或血小板<75×10的9次方/L,除非歸因於活動性SLE; 或者,根據中心實驗室結果,促甲狀腺激素<0.01 mIU/L或≥7.1 mIU/L。
32 顯著的胸部成像(胸部X線、CT、MRI)異常征象(例如,間質性肺疾病、活動性TB)。如果沒有理由懷疑發生臨床改變,則可接受篩選前≤3個月的胸部成像研究結果。
33 無法律行為能力或法律行為能力有限。
研究者信息
開展機構
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 風濕免疫科,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仁濟醫院,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中南大學湘雅第二醫院,複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四川大學華西醫院,南京大學醫學院附屬鼓樓醫院,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瑞金醫院,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內蒙古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南昌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上海市皮膚病醫院,中國醫學科學院皮膚病醫院,內蒙古科技大學包頭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吉林大學第一醫院,西安交通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河南科技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廣東省人民醫院,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患者權益
交通補貼:50-200元/次 采血補貼:50-200元/次 (具體詳細補助政策,以中心ICF中為準)
其他臨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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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敏性哮喘、咳嗽變異性哮喘、哮喘、小兒哮喘、心源性哮喘】布地格福吸入氣霧劑
癌種:過敏性哮喘、咳嗽變異性哮喘、哮喘、小兒哮喘、心源性哮喘
試驗階段:III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