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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評分

治療階段

I期

藥品名稱

SDT-102 片

適應症

複發/難治性血液係統惡性腫瘤

癌種

白血病、急性白血病、急性粒細胞性白血病、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急性髓係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淋巴細胞白血病、慢性白血病、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慢性髓係白血病、幼年型粒單核細胞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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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號:CTR20221341
項目用藥:SDT-102 片
適應症:複發/難治性血液係統惡性腫瘤
疾病:白血病、急性白血病、急性粒細胞性白血病、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急性髓係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淋巴細胞白血病、慢性白血病、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慢性髓係白血病、幼年型粒單核細胞白血病
實驗分期:I期
申辦方:蘇州錦生藥業有限公司
開展區域:
試驗傷害保險:有
招募截止時間:

簡要入排方案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血液係統惡性腫瘤,且經標準治療失敗,或無法接受/無有效治療的患者

入排標準

1 男性或女性成人患者(年齡 ≥ 18周歲且 ≤ 75周歲);
2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血液係統惡性腫瘤,且經標準治療失敗,或無法接受/無有效治療的患者;
3 腫瘤類型標準: a) 急性髓細胞白血病(AML):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2016分類,符合複發/難治性AML診斷標準的受試者,且已無合適治療。 b) 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症(MDS) :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2016分類,符合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MDS)並根據IPSS-R評分為中危組(> 3.5分)、高危組(> 4.5分)和極高危組(> 6.0分),且已無合適治療。 c) 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CLL): 根據iwCLL 指南2018分類,符合複發/難治性CLL診斷標準的受試者,且既往接受過至少2線及以上係統性治療,且至少1線包含抗BTK抑製劑或venetoclax治療。 d) 非霍奇金淋巴瘤(NHL):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2016分類標準,經細胞學或組織學確診為非霍奇金淋巴瘤,且篩選時符合複發/難治性非霍奇金淋巴瘤診斷標準的受試者。 e) 多發性骨髓瘤(MM): i. 細胞學或組織活檢符合多發性骨髓瘤診斷標準(根據IMWG標準) ii. 既往至少接受過包含一種蛋白酶體抑製劑(如硼替佐米,治療需 ≥ 2個周期或 ≥ 2個月)和至少一種免疫調節劑(如來那度胺,治療需 ≥ 2個周期或 ≥ 2個月)治療,除非因為嚴重的不良反應而終止治療,治療期間或末次治療之後疾病進展; iii. 至少有下列一項可評價指標:血M蛋白水平 ≥ 10g/L、24小時尿M蛋白水平 ≥ 200mg、受累和非受累血清遊離輕鏈差值(dFLC) ≥ 100mg/L。
4 白血病患者有異常的血液及骨髓塗片;
5 美國東部腫瘤協作組(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體力狀況(Performance Status,PS)評分0至1(劑量遞增階段;Ia期),0至2(劑量擴展階段;Ib期);
6 預期生存期>3個月者;
7 主要器官功能基本正常,實驗室檢查符合以下標準: 血生化: AST/ALT ≤ 2.5 × ULN(ULN=正常值上限);如果發生肝髒轉移,AST/ALT ≤ 5×ULN; 血清總膽紅素≤ 1.5ULN;或患有吉爾伯特綜合症的情況下≤ 3×ULN; 凝血功能國際標準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時間(PT) ≤1.5×正常值上限(ULN),活化部分凝血酶時間(PTT) ≤1.5×ULN; 肌酐清除率(采用Cockcroft和Gault公式[7]計算)≥ 50 mL/min; 血液學常規:足夠的骨髓功能(在本試驗篩選期檢查前7天內,未接受過輸全血或血液成分支持,未使用集落刺激因子[CSF]治療,中性粒細胞絕對值≥1.0×109/L;血小板計數≥75×109/L;血紅蛋白≥90 g/L),其他個別要求如下: MM:血紅蛋白≥70g/L(篩選期檢查前7天內未輸血); AML、MDS:血紅蛋白≥60g/L(篩選期檢查前7天內未輸血); AML、MDS、MM:血小板計數PLT≥50×109/L(篩選期檢查前7天內無血小板輸注); AML,MDS:首次給藥前白細胞計數應 ≤ 20.0×109/L(允許使用羥基脲治療,但在研究藥物首次治療前3天內不允許),且每周期開始給藥前<10.0×109/L;
8 對於絕經前有生育可能的婦女必須在首次使用研究藥物前7天內做妊娠試驗,妊娠試驗必須為陰性,必須為非哺乳期;所有入組患者(不論男性或女性)均應在整個治療期間及治療結束後3個月內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
9 自願參加本項藥物臨床試驗,能夠理解和簽署知情同意書,願意並有能力遵守計劃的訪視和研究程序。

排除標準

1 無法口服吞咽藥物,或存在經研究者判斷嚴重影響胃腸道吸收的狀況;
2 已知對研究藥物(SDT-102片)活性成份或輔料過敏者;
3 既往接受過CDK9抑製劑類藥物治療的患者;
4 患有危及生命的並發症,如未控製的出血、伴缺氧或休克的肺炎和/或彌散性血管內凝血。
5 首次給藥前 4 周內接受活疫苗接種;
6 首次給藥前14天(或5個半衰期內)內接受過強效細胞色素CYP3A 抑製劑或誘導劑的患者,且在整個研究期間需要服用這些藥物的患者;
7 孕婦或哺乳期女性;
8 患有其他嚴重的疾病(如無法控製的感染、6個月以內發生過心肌梗塞、無法控製的高血壓(收縮壓>140mmHg或者舒張壓>90mmHg)和血栓栓塞性疾病等)者;
9 在首次給藥前4周內接受過化療、靶向治療、免疫療法以及其他抗腫瘤治療;在開始使用試驗藥前4周內接受過大照射野放療或前7天內接受過姑息性局部放療(對於淋巴瘤,放療的部位應不能為僅有的可測量病灶部位,除非有證據顯示在進入研究前有疾病進展)。特定藥物或瘤種說明如下: a) 亞硝基脲或絲裂黴素C為首次使用研究藥物前6周內; b) 口服氟尿嘧啶類和小分子靶向藥物為首次使用研究藥物前2周或藥物的5個半衰期內(以時間長的為準); c) 有抗腫瘤適應症的中藥為首次使用研究藥物前2周內; d) 對於AML:在首劑研究藥物治療前7天或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接受過係統性抗腫瘤治療或任何試驗性治療。如果受試者接受大劑量阿糖胞苷、阿糖胞苷脂質體或標準劑量的阿糖胞苷(100-200 mg/m2/day),患者必須停用該藥物至少2周,或直至患者已經從毒性反應中恢複;
10 首次給藥前 14天內接受過全身使用的皮質類固醇藥物(強的鬆>10mg/天或等效劑量)或其他免疫抑製藥物;
11 經實驗室檢查(血常規、尿常規、血生化、凝血功能)或研究醫生判斷不適合參加試驗者;
12 有藥物濫用史或尿藥篩查陽性病史者;
13 存在持續或活動性感染,乙肝表麵抗原(HBsAg)陽性、或乙肝核心抗體(HBcAb)陽性且外周血HBV DNA滴度檢測高於檢測下限的受試者,丙型肝炎病毒(HCV)抗體陽性且外周血HCV RNA滴度檢測高於檢測下限的受試者,人體免疫缺陷病毒(HIV)抗體陽性者,巨細胞病毒(CMV),梅毒檢測陽性者;
14 在開始研究藥物治療前,存在未恢複至 ≤ 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5.0版(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5.0,CTCAE 5.0)1級的任何既往治療毒性(脫發或疲勞除外);
15 患有≥ 2級的神經病變者;
16 患有不能控製的精神病者;
17 具有臨床症狀的中樞神經係統轉移或腦膜轉移,或有其他證據表明患者中樞神經係統轉移或腦膜轉移灶尚未得到控製,經研究者判斷不適合入組;
18 有嚴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於:紐約心髒病學會> II級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靜息心絞痛症狀)、新發心絞痛(進入研究前6個月內)、入組前6個月內心肌梗死,或需要抗心律失常治療的心律失常(允許使用β受體阻滯劑、鈣通道阻滯劑和地高辛)者;
19 有臨床意義的QTc間期延長病史,或篩選期QTcF超過正常值,再連續測量2次得到的3次QTcF平均值 (每次間隔5-30分鍾) ≥ 450ms(男性)或 ≥ 470ms(女性),如心電圖報告中無QTcF結果,則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
20 酗酒者或每周飲用超過14單位的酒精(1單位= 285 mL啤酒或25 mL烈酒或100 mL葡萄酒)者;
21 首次給藥前4周內采用了或正在使用其他臨床試驗藥物治療者;
22 既往接受過器官移植或準備接受器官移植者;
23 在首次藥前3個月內接受過自體或異體幹細胞移植的受試者,或仍處於移植排異反應期的受試者(受試者必須在篩選前14天完成免疫抑製治療);
24 首次給藥前4周內進行過重大外科手術者(由研究者定義,如開放性活檢、嚴重創傷等)。注:對於置換靜脈輸液滴管是可以接受的;
25 研究者認為不能入組的其他情況。

研究者信息

開展機構

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

患者權益

1.交通補助:每個探訪150-200元/次; 2.采血補助:每個探訪2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