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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用藥:重組人源化抗PD-1單克隆抗體注射液
適應症:複發性和/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疾病:口腔癌
實驗分期:I期
申辦方:神州細胞工程有限公司
開展區域:
試驗傷害保險:有
招募截止時間:
簡要入排方案
≥18歲,病理確診為頭頸部鱗狀細胞癌(HNSCC),無局部根治性治療指征的複發性和/或轉移性 HNSCC && 目前入組隊列2(鉑+免疫進展)和隊列3(晚期一線,必須有遠端轉移),輔助治療期間用過試驗組或對照組藥物超過6個月複發可以推薦
入排標準
1 篩選前自願簽署書麵知情同意書;
2 男性或女性,年齡≥18周歲;
3 ECOG體能狀態評分0~1分;
4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頭頸部鱗狀細胞癌(HNSCC);
5 "無局部根治性治療指征的複發性和/或轉移性HNSCC; 隊列1:患者既往接受過以鉑類藥物(順鉑/卡鉑/奈達鉑等)為基礎的治療並於治療過程中或治療結束後出現疾病進展或毒副作用不耐受。 隊列2:患者既往接受過以鉑類藥物(順鉑/卡鉑/奈達鉑等)為基礎的治療和免疫檢查點抑製劑治療(包括PD-1/PD-L1單抗等)並於治療過程中或治療結束後出現疾病進展或毒副作用不耐受,以鉑類藥物為基礎的治療和免疫檢查點抑製劑治療可作為同一個治療方案或不同的治療方案。 注:以鉑類藥物為基礎的治療或免疫檢查點抑製劑可以作為多模式治療的一個環節針對局晚期患者進行的治療(末次治療後6個月內明確進展或毒副作用不耐受)或者針對複發性和/或轉移性患者的姑息性治療(一線及以上治療)。 隊列3:患者既往未接受過係統性姑息性治療,但可以接受作為多模式治療的一個環節針對局晚期患者進行的治療(末次治療距疾病進展6個月以上) 注:本方案中,多模式治療包括誘導治療、同步聯合放療和輔助治療。
6 根據實體瘤療效評價標準(RECIST版本1.1),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病灶,對於既往接受過放療的病灶,隻有當該病灶出現過明確的疾病進展或放療結束3個月後持續存在,才可被選為靶病灶;
7 預期生存期超過3個月;
8 "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下列標準: i. 血常規(篩選檢查前14天內未接受輸血、促紅細胞生成素、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或粒細胞-巨噬細胞集落刺激因子的治療):中性粒細胞≥1.5×109/L,血紅蛋白≥90g/L,隊列1和隊列3需滿足血小板≥75×109/L,隊列2需滿足血小板≥100×109/L; ii. 肝功能:血清穀丙轉氨酶(ALT)和血清穀草轉氨酶(AST),無肝轉移者ALT和AST≤3×ULN,有肝轉移者ALT和AST≤5×ULN;總膽紅素(TBIL)≤1.5×ULN(Gilbert綜合征患者,≤3 ×ULN); iii. 腎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ml/分; iv.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國際標準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時間(PT)≤1.5×ULN; v. 心髒超聲心動圖:左室射血分數(LVEF)≥50%; "
9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必須同意在研究期間和末次研究治療後6個月內必須采用避孕措施(如禁欲、宮內節育器,避孕藥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組前的7天內血妊娠試驗陰性,且必須為非哺乳期患者。
排除標準
1 適合局部根治性治療的患者;
2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鼻咽癌或皮膚鱗癌;
3 隊列1和隊列3既往接受過免疫檢查點抑製劑治療或接受過EGFR單抗治療(如果免疫檢查點抑製劑或EGFR單抗作為針對局晚期HNSCC的多模式治療,且末次治療距疾病進展6個月以上,則可以入組);
4 隊列2既往接受過EGFR單抗(如果EGFR單抗作為針對局晚期HNSCC的多模式治療,且末次治療距疾病進展6個月以上,則可以入組)
5 隊列2既往接受過紫杉醇、白蛋白紫杉醇或紫杉醇脂質體,且接受過多西他賽,且以上兩類藥物均治療失敗(如果紫杉醇、白蛋白紫杉醇、紫杉醇脂質體或多西他賽作為針對局晚期的多模式治療,末次治療後6個月內明確進展或毒副作用不耐受,則為治療失敗);
6 既往接受免疫治療並出現≥3級irAE或≥2級免疫相關性心肌炎;
7 5年內出現過或當期同時患有其他惡性腫瘤(雙原發HNSCC可以入組),除外已治愈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膚癌或其他經過根治性治療且至少5年無疾病跡象的腫瘤/癌症;
8 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NCI)發布的常見不良事件術語標準(CTCAE v5.0),已知有外周神經病變≥2級;
9 伴有已知活動性中樞神經係統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既往接受過治療的腦轉移受試者可以參加研究,前提是臨床穩定至少2周,沒有新的或擴大的腦轉移證據,且研究藥物給藥前14天停用類固醇。這個定義中穩定的腦轉移應該在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確定。無症狀性腦轉移受試者(即沒有神經係統症狀,不需要皮質類固醇,且無病變>1.5cm)可以參加,但需要作為疾病部位定期進行腦部影像學檢查;
10 未從既往手術、化療或放療的任何毒性和/或並發症中恢複,即未降至≤1級(NCI CTCAE v5.0)的受試者(除外脫發和經激素替代治療穩定的甲狀腺功能減退)。如果營養狀態穩定,允許既往放療和/或手術產生的慢性晚期毒性(咽/喉毒性,即口腔幹燥,言語、吞咽異常等);
11 研究藥物或製劑的任何成分曾經導致過敏反應,包括已知對其他單克隆抗體類藥物發生過≥3級的過敏反應;
12 首次給藥前≤4周接受過化療、放療、生物治療、內分泌治療、免疫治療等抗腫瘤治療,為減輕疼痛對骨骼的姑息性放療除外;首次給藥前≤6周接受過亞硝基脲或絲裂黴素C治療;首次給藥前≤2周或≤藥物的5個半衰期(以時間長的為準)接受過氟尿嘧啶類和小分子靶向藥物治療;首次給藥前≤2周接受過有抗腫瘤適應症的中藥治療;
13 首次給藥前≤4周接受過其它未上市的臨床研究藥物或治療;
14 首次給藥前≤4周接受過重大手術或者預期在本研究期間進行重大手術;
15 首次給藥前≤2周或研究期間需要使用免疫抑製藥物,排除以下情況: a) 鼻內、吸入、外用糖皮質激素或局部糖皮質激素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b) 生理劑量的全身性糖皮質激素(≤10mg/天潑尼鬆或等效劑量); c) 短期(≤7天)使用糖皮質激素進行預防或治療非自身免疫性的過敏性疾病;
16 已知患有活動性、或有病史且有可能複發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試者(如:全身性紅斑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炎症性腸病、自身免疫性甲狀腺疾病、多發性硬化、血管炎、腎小球炎等),或高風險的患者。但允許以下患者入組:采用固定劑量的胰島素後病情穩定的I型糖尿病患者;隻需接受穩定激素替代治療的自身免疫性甲狀腺功能減退症;無需進行全身治療的皮膚疾病;
17 已知有間質性肺病病史、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高度懷疑有間質性肺病的受試者;允許既往曾有藥源性或放射性非感染性肺炎但無症狀的受試者入組;
18 18. 有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病史(HIV檢測陽性),或患有其他獲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或幹細胞移植史;
19 "篩選時乙肝或丙肝病毒學檢查符合以下任意一條: a) HBsAg陽性,且外周血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酸(HBV DNA)滴度≥2.5×103拷貝數/ml或者≥500 IU/ml; b) HCV抗體陽性,且HCV-RNA高於分析方法的檢測下限;"
20 首次給藥前≤2周,受試者存在需要靜脈抗感染治療的活動性感染或不可控感染;
21 首次給藥前≤4周接種過活病毒疫苗。允許接種不含活病毒的季節性流感疫苗;
22 臨床無法控製的第三間隙積液,經研究者判斷不適合入組;
23 已知伴有嚴重的內科疾病,如III級及以上心功能異常(紐約心髒病協會[NYHA])、缺血性心髒病(如心肌梗塞或心絞痛)等心血管疾病、或首次給藥前3個月內有心肌梗死病史,經藥物治療後仍控製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mmol/L)或控製不佳的高血壓(收縮壓≥160mmHg和/或舒張壓≥100mmHg);
24 可能幹擾結果解釋的醫療或精神病史或實驗室異常病史;
25 已知受試者存在酒精或藥物成癮;
26 研究者認為受試者存在可能影響其對方案依從性和研究指標評估的其他狀況,不適宜參加研究的受試者。
研究者信息
開展機構
上海市東方醫院,湖南省腫瘤醫院,北京腫瘤醫院,中山大學孫逸仙紀念醫院,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河南省腫瘤醫院,廣西醫科大學附屬腫瘤醫院,浙江省腫瘤醫院,遼寧省腫瘤醫院,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中南大學湘雅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同仁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同仁醫院,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廣州醫科大學附屬腫瘤醫院,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四川大學華西醫院,重慶市腫瘤醫院,延邊大學附屬醫院,海南省人民醫院,河北醫科大學第四醫院,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院,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北京大學口腔醫院
患者權益
1.交通補助:每個探訪150-200元/次; 2.采血補助:每個探訪200元/次
其他臨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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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種:過敏性哮喘、咳嗽變異性哮喘、哮喘、小兒哮喘、心源性哮喘
試驗階段:III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