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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評分

治療階段

III期

藥品名稱

AK105注射液

適應症

複發或轉移鼻咽癌

癌種

鼻咽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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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號:CTR20211512
項目用藥:AK105注射液
適應症:複發或轉移鼻咽癌
疾病:鼻咽癌
實驗分期:III期
申辦方:中山康方生物醫藥有限公司
開展區域:
試驗傷害保險:有
招募截止時間:

簡要入排方案

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鼻咽癌

入排標準

1 自願簽署書麵知情同意書(ICF)。
2 主研究:簽署知情同意書時年齡≥18周歲,≤75 周歲,男女均可。 亞研究:簽署知情同意書時年齡≥12 歲且<18 歲, 男女不限。
3 東部腫瘤協作組織(ECOG)體能狀況評分為0或1。
4 預期生存期≥3個月。
5 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鼻咽癌。
6 不適合接受局部治療或根治性治療的原發轉移性(國際抗癌聯盟和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分期係統第8版定義的鼻咽癌,IVB期) 鼻咽癌受試者;或既往根治性治療(放療伴誘導、同步、輔助化療) 結束6個月以上出現局部區域複發和/或遠處轉移的鼻咽癌受試者;未針對複發或轉移性鼻咽癌接受過係統性治療,對局部區域複發不適合進行局部治療或已進行局部治療。
7 根據 RECIST v1.1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病灶;接受過放療的病灶不選擇為靶病灶,除非放療病灶作為唯一可測量病灶且根據影像學判斷明確進展,可考慮作為靶病灶。
8 可提供既往的腫瘤標本或者新鮮腫瘤組織活檢樣本(優選新鮮組織樣本)。
9 通過以下要求確定良好的器官功能:a)血液學(首次給藥前7天內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細胞生長因子支持治療):i.中性粒細胞絕對值ANC≥1.5×109/L (1,500/mm3);ii. 血小板計數≥100×109/L (100,000/mm3) ;iii.血紅蛋白≥ 90g/L。b) 腎髒:i.血清肌酐≤1.5×ULN且肌酐清除率(CrCl)計算值≥60mL/min。c) 肝髒: i. 血清總膽紅素(TBil) ≤ 1.5 × ULN;ii. AST 和 ALT ≤ 2.5× ULN(如果發生肝轉移, 則 AST 和 ALT≤5 倍 ULN);iii.血清白蛋白(ALB) ≥28 g/L。d)凝血功能:i.國際標準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1.5×ULN。e)心功能:i.左室射血分數(LVEF)≥50%。
10 首次給藥前7天內,育齡期女性必須確認血清妊娠試驗為陰性並同意在研究藥物使用期間及末次給藥後 150 天內采用有效避孕措施。本方案中育齡期女性定義為性成熟女性:1)未經曆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2)自然停經未持續連續的24個月(癌症治療後閉經不排除有生育能力)(即,在之前連續的24個月內的任何時間出現過月經)。
11 對於性伴侶為育齡期女性的男性患者,必須同意在研究藥物使用期間及末次給藥後 150 天內采用有效避孕措施。
12 受試者願意而且能夠遵守日程表規定的訪視、治療方案、實驗室檢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13 亞研究:體重≥35 kg。

排除標準

1 患有病理診斷的鼻咽部腺癌或肉瘤的受試者。
2 除鼻咽癌以外,受試者在首次給藥前3年內患有其他惡性腫瘤。不排除其他惡性腫瘤通過局部治療已治愈的受試者,例如基底或皮膚鱗狀細胞癌、淺表膀胱癌、宮頸或乳腺原位癌。
3 在首次給藥前4周內參加過試驗性藥物的治療或使用過試驗性器械。
4 患有壞死病灶,經研究者評估有大出血傾向的受試者。
5 首次給藥前2周內接受過非特異性免疫調節治療(如白介素、幹擾素、胸腺肽等,不包括用於治療血小板減少的IL-11);首次給藥前1周內曾接受具有抗腫瘤適應症的中草藥或中成藥;首次給藥前2周內針對非靶病灶進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療。
6 既往接受過免疫治療,包括免疫檢查點抑製劑(如:抗PD-1抗體、 抗PD-L1抗體、抗CTLA-4抗體等)、免疫檢查點激動劑(如: ICOS、CD40、CD137、GITR、OX40 抗體等)、免疫細胞治療等任何針對腫瘤免疫作用機製的治療。
7 首次給藥前2年內需要係統治療的活動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研究者判斷存在可能複發或計劃治療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以下除外:a) 不需係統治療的皮膚病(如: 白癜風、 脫發、 銀屑病或濕疹) ;b) 由自身免疫性甲狀腺炎引起的甲狀腺功能減退, 僅需要穩定劑量的激素替代治療; c) 僅需要穩定劑量的胰島素替代治療的 I 型糖尿病; d) 少年期哮喘已完全緩解, 成人後無需任何幹預;e) 研究者判斷所患疾病在無外部觸發因素的情況下不會複發。
8 活動性或既往有明確的炎症性腸病(如克羅恩病或潰瘍性結腸炎) 病史。
9 存在免疫缺陷病史;HIV抗體檢測陽性者;當前正在長期使用係統性皮質類固醇激素或其他免疫抑製劑;允許使用局部、眼部、關節內、鼻腔內和吸入性皮質類固醇。a)接受急性小劑量全身性免疫抑製藥物(例如,單次使用地塞米鬆治療惡心)的患者,可與醫學監查員討論並且獲得批準後入組研究。b)需基線和後續 MRI腫瘤評估的患者既往對靜脈注射造影劑有過敏反應的,可預防性使用類固醇。c)允許使用吸入性皮質類固醇治療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鹽酸皮質激素(例如氟氫可的鬆)治療直立性低血壓患者, 低劑量皮質類固醇激素維持治療腎上腺皮質功能不全。
10 已知存在活動性肺結核(TB),懷疑有活動性 TB 的受試者,需進行臨床檢查排除;已知的活動性梅毒感染。
11 已知異體器官移植史和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史。
12 存在需要係統性糖皮質激素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間質性肺疾病病史或當前存在非感染性肺炎。
13 首次給藥前4周內發生嚴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於伴有需要住院治療的合並症、敗血症或嚴重肺炎;在首次給藥前2周內接受過全身抗感染治療的活動性感染(不包括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療)。
14 未經治療的活動性乙型肝炎受試者(HBsAg陽性且HBV-DNA超過1000拷貝/ml[200 IU/ml]或高於檢測下限),對於患有乙型肝炎的受試者,要求在研究治療期間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療;活動性的丙型肝炎受試者(HCV抗體陽性且HCV-RNA水平高於檢測下限)。
15 首次給藥前28天內除診斷鼻咽癌之外有其它大手術或預計在研究期間需要進行大手術。
16 篩選期間的CT或磁共振(MRI)評估和既往影像學評估確定的活動性或未治療的 CNS 轉移(例如,腦或軟腦膜轉移)。既往接受過腦或軟腦膜轉移治療,且已穩定≥2個月,隨機化前已停止全身性激素治療(> 10mg/天潑尼鬆或等效藥物)>4 周的患者可以參加研究。
17 有症狀的脊髓壓迫,或未經處理預期可能會有脊髓壓迫症狀的患者;或對於既往診斷和治療的脊髓壓迫,無證據表明首次用藥前疾病在臨床上穩定≥4周;影像學提示的無症狀脊髓壓迫,經專科醫生評估為穩定,暫不需針對脊髓壓迫進行處理的患者除外。
18 控製不良的腫瘤相關疼痛,除外接受穩定劑量鎮痛藥治療,可以接受針對緩解疼痛症狀的姑息性放射治療(放療至首次給藥的時間至少間隔2周)。
19 存在有臨床症狀的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需要經常性引流的腹水(≥1次/月)。
20 下列任何心腦血管疾病:a)首次給藥前6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腦血管意外、一過性腦缺血發作、急性或持續性心肌缺血、症狀性心力衰竭(按照紐約心髒病協會功能分級確定的 2 級及以上)、或任何動脈血栓栓塞事件;b)首次給藥前3個月內發生靜脈血栓栓塞事件(NCI CTCAE 5.0版3級及以上)、 肺栓塞或其它嚴重的血栓栓塞的病史;c)存在需要長期藥物幹預的嚴重心律失常;允許入組無症狀、心室率穩定的心房顫動患者;d)存在主動脈瘤、主動脈夾層動脈瘤、頸內動脈狹窄等可能危及生命或6個月內需要手術的重大血管疾病;e)既往患有心肌炎或心肌病病史。
21 存在 NCI CTCAE v5.0 ≥ 2 級外周神經病變。
22 既往抗腫瘤治療毒性未緩解,定義為毒性未恢複至NCI CTCAE 5.0 版0級或1級,或入選/排除標準中規定的水平,但脫發、色素沉著除外。對於發生不可逆毒性且研究者預期研究藥物給藥後不會加重的受試者(例如聽力損失) ,在與醫學監查員協商後, 可能會被納入研究。放療引起的遠期毒性,經研究者判斷不能恢複的受試者,在與醫學監查員協商後,可能會被納入研究。
23 在首次給藥前的30天內接種了活疫苗,或計劃在研究期間接種活疫苗。
24 已知對任何研究藥物的任何成分過敏;已知對其他單克隆抗體產生嚴重超敏反應的病史。
25 已知有精神疾病、藥物濫用、酗酒或吸毒史。
26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7 既往或當前存在任何疾病、治療、實驗室檢查異常,可能會混淆研究結果,影響受試者全程參與研究,或參與研究可能不符合受試者的最佳利益。
28 非惡性腫瘤導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或腫瘤繼發的疾病或症狀,並可導致較高醫學風險和/或生存期評價的不確定性,如腫瘤類白血病反應(白細胞計數>20×109 / L)、惡液質表現(如已知的篩選前3個月體重減輕超過 10%)等。

研究者信息

開展機構

浙江省腫瘤醫院,複旦大學附屬腫瘤醫院,湖南省腫瘤醫院,廣州醫科大學附屬腫瘤醫院,江西省腫瘤醫院,福建省腫瘤醫院,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湖北省腫瘤醫院,雲南省腫瘤醫院,貴州省腫瘤醫院,四川省腫瘤醫院,汕頭大學醫學院附屬腫瘤醫院,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南方醫科大學南方醫院,中山大學孫逸仙紀念醫院,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桂林醫學院附屬醫院,廣東醫科大學附屬醫院,海南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深圳市人民醫院,廣西醫科大學附屬腫瘤醫院,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醫院,廣西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南方醫科大學珠江醫院,南昌大學第二附屬醫院,廣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中山大學附屬第五醫院,海南省人民醫院,廣東藥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西南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中山大學附屬第六醫院,廣州市番禺區中心醫院,江門市中心醫院,東莞市人民醫院,浙江省台州醫院

患者權益

1.交通補助:每個探訪150-200元/次; 2.采血補助:每個探訪2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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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階段:III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