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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用藥:SY-5007片
適應症:晚期實體瘤
疾病:肺癌、乳腺癌、胃癌、胰頭癌、胰腺癌、大腸癌、膽囊癌、甲狀腺癌、宮頸癌、前列腺癌
實驗分期:I期/II期
申辦方:首藥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開展區域:
試驗傷害保險:有
招募截止時間:
簡要入排方案
入排標準
1 I期:年齡≥18周歲,男女不限;
2 I期:美國東部腫瘤協作組體能狀態評分(ECOG PS)為 0-1分;
3 I期:預計生存期不少於12周;
4 I期:根據RECIST V1.1,在劑量爬坡階段,受試者至少存在一個可評估病灶;在劑量擴展階段,受試者至少存在一個可測量病灶;
5 I期:劑量爬坡階段: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的晚期實體瘤受試者,經標準治療失敗,或無標準治療方案,或現階段不適合標準治療(如受試者堅決拒絕標準治療),且受試者存在RET基因融合或突變; 劑量擴展階段: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的晚期實體瘤受試者,經標準治療失敗,或無標準治療方案,或現階段不適合標準治療,且受試者為RET基因融合的NSCLC或RET基因突變的MTC或RET基因變異(融合或突變)的其他晚期實體瘤;
6 I期:受試者必須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肝功能: 無肝轉移,血清穀草轉氨酶(AST)、血清穀丙轉氨酶(ALT)≤3倍正常值上限(ULN);有肝轉移或肝細胞癌(HCC)受試者,AST、ALT≤5倍ULN,總血清膽紅素(TBIL)≤1.5倍ULN。 骨髓功能(檢測前10天內未接受過輸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療): 中性粒細胞絕對值(ANC)≥1.5×109/L; 血小板(PLT)≥75×109/L; 血紅蛋白(Hb)≥85g/L。 腎功能: 肌酐清除率≥50 mL/min。 凝血功能: PT或INR≤1.5×ULN。 血脂: 膽固醇≤500mg/dL(12.92mmol/L)。
7 I期:所有育齡女性首次給藥前7天內的血清妊娠試驗必須為陰性,且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整個研究期間和最後一次使用試驗藥物後至少3個月內保持禁欲或采取避孕措施;
8 I期:受試者同意並有能力遵從試驗和隨訪程序安排,書麵簽署知情同意書。
9 II期:簽署知情同意書(ICF)時,年齡≥18周歲;
10 II期:經組織病理學或細胞病理學確診為局部晚期(經研究者評估其腫瘤病灶已不能通過手術或放療根治)或轉移性NSCLC;
11 II期:接受過(含鉑)化療和/或PD-1/PD-L1免疫治療,且影像學顯示PD;注:對於未能接受其中1種治療的患者,需提供合理依據;
12 II期:患者的腫瘤組織或者血液樣本檢測結果符合以下2項標準中的1項: a. 既往的腫瘤組織或血液樣本經當地實驗室檢查證實為RET融合陽性。 b. 若無既往RET融合陽性檢測報告,需提供符合要求的腫瘤組織(可用的存檔樣本或新鮮活檢樣本)或者血液樣本(優先選擇腫瘤組織樣本),在申辦方指定的中心實驗室、采用基於二代測序(NGS)的試驗方法對樣本進行檢測,證實為RET融合陽性。 注:腫瘤組織和血液樣本要求詳見《中心實驗室操作手冊》。
13 II期:具有至少1處符合實體瘤療效評價標準(RECIST v 1.1) 定義的可測量病灶(僅有腦部可測量病灶的患者除外);注:曾接受放療或局部治療的病灶,一般不能作為可測量病灶,除非該病灶出現明確進展。
14 II期:東部腫瘤協作組(ECOG)體能狀態評分為0-1分;
15 II期:預期生存時間≥3個月;
16 II期:首次給藥前,既往抗腫瘤治療的AE已恢複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常用術語評定標準(NCI-CTCAE) v 5.0定義的≤1級(研究者判斷無安全風險的毒性除外,如脫發、既往鉑類藥物治療相關的2級外周神經毒性等);
17 II期:器官功能水平須符合下列要求:給藥前至少7天內未接受過任何血液製品、造血細胞生長因子(如: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促紅細胞生成素)及其他糾正血常規異常的藥物治療,且血常規:中性粒細胞計數絕對值(ANC)≥1.0×10 9 /L,血小板(PLT)計數≥75×10 9 /L,血紅蛋白(Hb)≥90g/L;肝功能:無肝轉移時,總膽紅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且天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均≤2.5×ULN;有肝轉移時,AST和ALT均≤5.0×ULN,且TBIL≤3×ULN;腎功能:肌酐清除率(Ccr)≥ 50 mL/min(根據Cockcroft and Gault公式); 凝血功能:國際標準化比值(INR)和凝血酶原時間(PT)≤ 1.5×ULN(除外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療的患者)。
18 II期:可吞服藥物,並且能夠遵從方案規定的訪視及相關程序;
19 II期:有生育能力的受試者同意在整個研究期間及最後一次給藥後至少3個月內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排除標準
1 I期:劑量擴展階段:受試者攜帶除RET基因以外的已知的主要驅動基因改變,如:EGFR、ALK、ROS1、KRAS等;
2 I期:劑量擴展階段:既往使用過選擇性的RET抑製劑;
3 在首次給藥前4周內接受過化療、放療、生物治療、內分泌治療、免疫治療等抗腫瘤治療,除外以下幾項: 亞硝基脲或絲裂黴素C為首次給藥前6周內; I期:口服氟尿嘧啶類和小分子靶向藥物為首次給藥前2周或藥物的5個半衰期內(以時間長者為準);有抗腫瘤適應症的中藥為首次給藥前2周內。
4 I期:在首次給藥前4周內接受過其他未上市的臨床試驗藥物或治療;
5 I期:在首次給藥前4周內接受過主要髒器外科手術(不包括穿刺活檢)或出現過顯著外傷,或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擇期手術;
6 I期:既往抗腫瘤治療的不良反應尚未恢複到CTCAE 5.0等級評價≤1級(研究者判斷無安全風險的毒性除外,如脫發、2級外周神經毒性等);
7 I期:具有臨床症狀的中樞神經係統轉移或腦膜轉移,或有其他證據表明受試者中樞神經係統轉移或腦膜轉移灶尚未控製,經研究者判斷不適合入組;
8 I期:經最佳治療(不需要篩查慢性疾病)後仍存在活動性不受控製的全身性細菌、病毒或真菌感染的受試者;
9 I期:活動性乙型肝炎(HBV-DNA≥2000IU/mL)、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抗體陽性)、HIV抗體陽性、活動性梅毒,且經積極治療後仍然不能控製,經研究者判斷不適合入組;
10 I期:有嚴重的心腦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於: 有嚴重的心髒節律或傳導異常,如需要臨床幹預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傳導阻滯等; 靜息狀態下,12導聯心電圖檢查得出的平均QTcF>480ms; 首次給藥前6個月內發生急性冠脈綜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動脈夾層、腦卒中或其他3級及以上心腦血管事件; 美國紐約心髒病協會(NYHA)≥II級心衰或左室射血分數(LVEF)<50%; 經積極的降壓治療後高血壓仍未得到控製。未得到控製的高血壓是指間隔至少10分鍾、重複3次測得的收縮壓>185mmHg和/或舒張壓>110mmHg;
11 I期:在首次給藥前14天內使用過任何CYP3A4抑製劑或誘導劑;
12 I期:無法口服吞咽藥物,或存在經研究者判斷嚴重影響胃腸道吸收的狀況;
13 I期:研究者認為受試者存在其他嚴重的係統性疾病史、或其他原因而不適合參加本臨床研究。
14 II期:攜帶除RET基因以外的已知主要驅動基因改變如EGFR、MET、ALK、ROS1、NTRK等;(如患者存在共突變,可與研究者討論是否可以入組);
15 II期:既往使用過任何選擇性RET抑製劑進行治療(包括已上市藥物如普拉替尼、塞普替尼,以及未上市的試驗性藥物);
16 II期:對SY-5007片任一組分或輔料有過敏史;
17 II期:合並其他原發惡性腫瘤,以下除外:已治愈且在篩選前2年內未複發的惡性腫瘤,以及已治愈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宮頸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
18 II期:存在有症狀的原發性中樞神經係統(CNS)腫瘤、有症狀的CNS轉移、軟腦膜癌或未經治療的脊髓壓迫;除外:患者CNS病情穩定(在首次給藥前至少4周內未見影像學檢查確定的進展證據,且所有神經係統症狀已恢複至基線水平),無證據表明發生了新的或擴大的腦轉移,並且在首次給藥前4周內未進行CNS手術或放療,2周內未進行立體定向放射手術[SRS],2周內停止類固醇給藥或劑量穩定。(此例外不包括癌性腦膜炎,不論其臨床狀況是否穩定都應被排除。)
19 II期:首次給藥前合並以下症狀或疾病,且經最佳治療(無需篩查慢性疾病)後仍控製不佳:活動性不受控製的全身性細菌、病毒或真菌感染;經幹預(如引流)後仍控製不佳的胸腔積液、腹腔積液或心包積液;控製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 mmol/L和/或糖化血紅蛋白(HbA1c)≥8%];無法控製的症狀性甲狀腺機能亢進症或甲狀腺功能減退症;無法控製的症狀性高鈣血症或低鈣血症;經研究者評估可能顯著影響研究藥物吸收的疾病(如嚴重的消化道潰瘍等);
20 II期:存在嚴重心血管疾病/異常,符合以下任一條:篩選期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心率的QTcF> 470 msec(女性)或>450 msec(男性);(如疑似藥物引起的QTcF延長,經研究者評估安全可控,可使用藥物糾正後入組。)左心室射血分數(LVEF)<45%;首次給藥前6個月內發生心肌梗死或不穩定型心絞痛或有臨床意義的無法控製的心律失常,包括可能導致QTcF延長的緩慢型心律失常(如II型二度心傳導阻滯或三度心傳導阻滯);根據紐約心髒病協會(NYHA)標準(見附錄16.5)分類為III級或IV級充血性心力衰竭;控製不佳的高血壓(收縮壓>150 mmHg或舒張壓>100 mmHg)、不穩定性高血壓病史或依從性較差的抗高血壓治療史。
21 II期:存在以下活動性病毒感染或病史:活動性乙型肝炎(篩選期病毒表麵抗原[HBsAg]檢測結果呈陽性同時檢測到 HBV-DNA 檢測值≥2000 IU/mL,若經規律抗病毒治療再次複測降至 2000 IU/mL以下可入組),或活動性丙型肝炎(HCV RNA>中心檢測正常值上限);篩選時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檢測陽性,或已知其他免疫缺陷疾病病史;有器官移植史。
22 II期:存在其他需要係統治療或嚴重的肺部疾病,如活動性肺結核、間質性肺病等,根據研究者的判斷可能影響研究結果的解讀,或使患者處於高風險的情況;
23 II期:首次給藥前2周內使用過或研究期間無法停止使用(包括但不限於)以下CYP3A4強效抑製劑或誘導劑者:CYP3A4強效抑製劑:阿紮那韋、克拉黴素、茚地那韋、伊曲康唑、酮康唑、奈法唑酮、奈非那韋、利托那韋、沙奎那韋、泰利黴素、醋竹桃黴素、伏立康唑、葡萄柚(汁);CYP3A4 強效誘導劑:卡馬西平、苯巴比妥、苯妥英、利福布汀、聖約翰草、利福平;
24 II期:首次給藥前接受了以下抗腫瘤治療:免疫療法或其他抗體治療(首次給藥前4周內);超過30%的骨髓放射或廣範圍放療(首次給藥前4周內);姑息性放療(首次給藥前7天內);除外以上的其他抗腫瘤藥物治療如:化療、抗腫瘤中藥、其他(首次給藥前2周或其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
25 II期:首次給藥前4周內接受過重大外科手術(除外中心靜脈導管置入、腫瘤穿刺活檢和胃管置入)或發生顯著創傷,且未完全恢複;
26 II期:首次給藥前4周內參加過其他臨床研究(注:未使用試驗用藥品或試驗用醫療器械的除外)或計劃在研究期間參加其他臨床研究;
27 II期:首次給藥前1年內發生過嚴重動/靜脈血栓事件,如腦血管意外(包括暫時性腦缺血發作)、深靜脈血栓、肺栓塞,或首次給藥前30天內有出血傾向,或經研究者判斷存在消化道大出血危險等;
28 II期: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29 II期:研究者認為不適合參加本臨床試驗的其他情況。
研究者信息
開展機構
上海市肺科醫院,浙江省腫瘤醫院,四川大學華西醫院,天津市腫瘤醫院,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河南省腫瘤醫院,天津市人民醫院,湖南省腫瘤醫院,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青島大學附屬醫院,上海市胸科醫院,北京協和醫院,北京大學腫瘤醫院,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山東省腫瘤醫院,安徽省腫瘤醫院,吉林省腫瘤醫院,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腫瘤醫院,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寧波市醫療中心李惠利醫院,浙江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徐州市中心醫院,南京鼓樓醫院,江蘇省人民醫院,福建省腫瘤醫院,雲南省腫瘤醫院,山西省腫瘤醫院,廣西省腫瘤醫院,江西省腫瘤醫院,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廣州醫科大學附屬腫瘤醫院,廣東醫科大學附屬醫院,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重慶大學附屬腫瘤醫院
患者權益
1.交通補助:每個探訪150-200元/次; 2.采血補助:每個探訪200元/次
其他臨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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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敏性哮喘、咳嗽變異性哮喘、哮喘、小兒哮喘、心源性哮喘】布地格福吸入氣霧劑
癌種:過敏性哮喘、咳嗽變異性哮喘、哮喘、小兒哮喘、心源性哮喘
試驗階段:III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