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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用藥:PM8002注射液
適應症:惡性間皮瘤
疾病:胸膜間皮瘤
實驗分期:II期
申辦方:普米斯生物技術(珠海)有限公司
開展區域:
試驗傷害保險:有
招募截止時間:
簡要入排方案
經組織學確診的惡性間皮瘤,無手術指征 && 既往未接受過係統性抗腫瘤治療
入排標準
1 自願參加臨床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並自願簽署知情同意書;願意遵循並有能力完成所有試驗程序;
2 男性或女性,年齡≥18歲;
3 經組織學確診的惡性間皮瘤,無手術指征;
4 既往未接受過係統性抗腫瘤治療(如果受試者既往接受新輔助或輔助化療,末次治療時間距複發時間需6個月以上);
5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5.1) 血液係統(在開始研究藥物治療前14天內,未接受輸血、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他醫學支持的情況下): a) 中性粒細胞計數(ANC)≥ 1.5 × 10^9/L; b) 血小板計數(PLT)≥ 100 × 10^9/L; c) 血紅蛋白(Hb)≥ 90 g/L; 5.2) 肝功能: a) 總膽紅素(TBIL)≤ 1.5 × 正常上限(ULN),肝轉移受試者應 ≤ 2 × ULN,Gilbert病受試者應 ≤ 3 × ULN; b) 穀草轉氨酶(AST)、穀丙轉氨酶(ALT)≤ 2.5 × ULN(肝轉移受試者可 ≤ 5 × ULN); c) 堿性磷酸酶(ALP)≤ 2.5 × ULN(骨轉移受試者ALP ≤ 5 ); 5.3) 腎功能: a) 血清肌酐 ≤ 1.5 × ULN或肌酐清除率(CrCl) ≥ 50 ml/min且 ≤ 125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140 - 年齡] × 體重 [kg] × [0.85,僅對於女性])/(72 × 肌酐 (mg/dL)));(肌酐單位換算:1 mg/dL = 88.4 μmol/L); b) 尿蛋白定性 ≤ 1+;如尿蛋白定性 ≥ 2+,則需進行24 h尿蛋白定量檢查,如24 h尿蛋白定量 < 1 g,則可以接受; 5.4) 凝血功能:國際標準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應 ≤ 1.5 × ULN;肝轉移受試者應 ≤ 2 × ULN;
6 美國東部腫瘤協作組(ECOG)體力狀況(PS)評分為0 ~ 1;
7 預期生存期≥12 周;
8 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病灶(惡性胸膜間皮瘤根據mRECIST 1.1版標準,其他部位惡性間皮瘤根據RECIST 1.1版標準); 不可接受將位於既往放療區域的腫瘤病灶、僅有的骨轉移或僅有的中樞神經係統轉移作為可測量病灶;
9 所有受試者應在篩選期進行新鮮腫瘤病灶活檢(不接受骨活檢、細針穿刺活檢及胸腹水樣本;也不接受對僅有唯一靶病灶可供活檢的受試者進行活檢),以獲得足夠的合格腫瘤組織標本用於生物標誌物(含PD-L1表達情況)分析; 如無法進行活檢,受試者應提供距離開始研究治療最近的(最長不超過24個月)經福爾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處理的腫瘤樣本(未染色切片,3 ~ 5 μm)用於的相應生物標誌物分析; 如受試者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標本,經與申辦方醫學經理溝通後決定受試者是否可以參與篩選。
10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開始研究治療前7天內的血妊娠結果為陰性,且願意從簽署知情同意書起至末次用藥結束後6個月內,保持禁欲或采取經醫學認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宮內節育器、避孕套);
11 男性受試者願意從簽署知情同意書起至末次用藥結束後6個月內,禁欲或采取經醫學認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間不捐獻精子。
排除標準
1 嚴重過敏性疾病史、嚴重藥物(含未上市的試驗藥物)過敏史或已知對本研究藥物任何成分過敏;
2 具有臨床症狀的腦實質轉移或腦膜轉移,經研究者判斷不適合入組;
3 具有重大出凝血障礙或其他明顯出血風險證據: 3.1) 顱內出血或脊髓內出血病史; 3.2) 腫瘤病灶侵犯大血管且具有明顯出血風險者; 3.3) 開始研究治療前6個月內,發生過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無症狀且無需治療的肌間靜脈血栓除外),或患有顯著的血管疾病(如需手術修複的主動脈瘤); 3.4) 開始研究治療前6個月內出現任何原因的臨床顯著的咯血或腫瘤出血; 3.5) 開始研究治療前2周內,使用出於治療目的的抗凝治療(低分子量肝素除外); 3.6) 開始研究治療前10天內,使用抗血小板藥物治療,如阿司匹林(> 325 mg/ 天)、氯吡格雷(> 75 mg/天)、雙嘧達莫、噻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或需要長期抗血小板治療者;
4 在開始研究藥物治療前接受過以下治療或藥物: 4.1) 開始研究藥物治療前4周內接受過重要髒器外科手術(不包括穿刺活檢)或出現過顯著外傷或牙科侵入性操作(如種植牙),或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擇期手術; 4.2) 開始研究藥物治療前14天內接受過姑息性放療; 4.3) 開始研究藥物治療前6周內接受過免疫治療、亞硝基脲、絲裂黴素C; 4.4) 開始研究藥物治療前14天內接受過全身免疫刺激劑治療(如胸腺肽、幹擾素-α [IFN-α]、白介素-2 [IL-2])或仍處於治療藥物的5個半衰期內(取二者中較長者); 4.5) 開始研究藥物治療前14天內接受過全身使用的糖皮質激素(強的鬆 > 10 mg/天或等價劑量的同類藥物)或其他免疫抑製劑治療;除外以下情況:培美曲塞用藥前預處理;使用局部、眼部、關節腔內、鼻內和吸入型糖皮質激素治療;短期使用糖皮質激素進行預防治療(如預防造影劑過敏); 4.6) 開始研究藥物治療前4周內接種過減毒活疫苗; 4.7) 開始研究治療前14天內接受過靜脈使用廣譜抗生素治療;
5 患有活動性、或曾患過且有複發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試者(如係統性紅斑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血管炎等),除外臨床穩定的自身免疫甲狀腺病I型糖尿病受試者;
6 開始研究藥物治療前5年內,曾患有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可進行局部治療且已治愈的惡性腫瘤除外(如皮膚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癌、淺表性或非侵襲性膀胱癌、宮頸原位癌、乳腺導管內原位癌、甲狀腺乳頭狀癌);
7 開始研究藥物治療前6個月內,出現以下情況: 7.1) 急性冠脈綜合征、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動脈夾層、腦卒中或其他3級及以上心腦血管事件; 7.2) 經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間期(QTcF)均值,男性 > 450 ms,女性 > 470 ms; 7.3) 存在任何增加QTc延長風險或心律失常風險的因素,如心衰、低鉀血症、先天性長QT綜合症、或正在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長QT間期的伴隨藥物; 7.4) 美國紐約心髒病協會(NYHA)心功能分級 ≥ II級,或左室射血分數(LVEF) < 50%; 7.5) 存在嚴重的心髒節律或傳導異常,如需要臨床幹預的室性心律失常、Ⅱ - 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7.6) 肌鈣蛋白I或T > 2.0 × ULN; 7.7) 使用心髒起搏器;
8 目前存在無法控製的胸腔、心包、腹腔積液,置管引流者也需排除;
9 開始研究治療前,出現不明原因的發熱 > 38.5°C(經研究者判斷,因腫瘤原因導致的發熱可以入組);
10 開始研究治療前,存在: 10.1) 控製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 ≥ 13.3 mmol/L) 10.2) 控製不佳的高血壓(收縮壓 ≥ 140 mmHg和/或舒張壓 ≥ 90 mmHg); 10.3) 高血壓危象或高血壓腦病病史; 10.4) 開始研究藥物治療前6個月內,有腹瘺、氣管食管瘺、胃腸穿孔或腹腔膿腫病史; 10.5) 開始研究藥物治療前7天內,進行了粗針穿刺活檢或其他小手術,不包括血管輸液裝置的放置;
11 存在無法控製的腫瘤相關疼痛,需止痛藥治療者應在篩選時已有穩定的止痛治療方案;無症狀的轉移性病灶,如其進一步生長可能會導致功能障礙或頑固性疼痛(如當前與脊髓壓迫不相關的硬膜外轉移),如適合,應在篩選前考慮局部治療;
12 目前有明確的間質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除外局部放療所致的放射性肺炎;
13 存在活動性感染者;
14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抗體檢測陽性;
15 梅毒抗體陽性;
16 HBsAg或者HBcAb陽性,且HBV-DNA > 500 IU/ ml或試驗中心檢測下限(僅當試驗中心檢測下限高於500 IU/ ml時); HCV抗體陽性且HCV-RNA高於試驗中心檢測下限(如本中心無法檢測HCV-RNA,可接受外院結果,應提供相關報告); 允許納入接受除幹擾素外的預防性抗病毒治療的受試者;
17 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腫瘤藥物治療;
18 既往曾接受過異基因造血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
19 已知有酒精濫用、精神類藥物濫用或吸毒史;
20 精神障礙者或依從性差者;
21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2 經研究者判斷,受試者基礎病情可能會增加其接受研究藥物治療的風險,或是對於出現的毒性反應及AE的解釋造成混淆的;
23 其他研究者認為不適合參加本試驗的情況。
研究者信息
開展機構
吉林省腫瘤醫院,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腫瘤醫院,中國醫學科學院腫瘤醫院,浙江省腫瘤醫院,浙江省人民醫院,重慶大學附屬腫瘤醫院,山東省腫瘤醫院,河南省腫瘤醫院,江蘇省人民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福建省腫瘤醫院,河北醫科大學第一醫院,北京腫瘤醫院,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遼寧省腫瘤醫院,上海市肺科醫院
患者權益
1.交通補助:每個探訪150-200元/次; 2.采血補助:每個探訪200元/次
其他臨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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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種:過敏性哮喘、咳嗽變異性哮喘、哮喘、小兒哮喘、心源性哮喘
試驗階段:III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