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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協和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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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甲等
北京協和醫院是集醫療、教學、科研於一體的現代化綜合三級甲等醫院,是國家衛生健康委指定的全國疑難重症診治指導中心,最早承擔高幹保健和外賓醫療任務的醫院之一,也是高等醫學教育和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國家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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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學華西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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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甲等
錦江春色來天地,玉壘浮雲變古今。在中國曆史文化名城成都市錦江萬裏橋頭的華西壩,有一座聞名遐邇的醫學城,她就是四川大學華西臨床醫學院/華西醫院。追溯曆史,華西醫院起源於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國基督教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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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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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甲等
一、曆史沿革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前身是中國協和醫學院第二臨床學院,1953年10月,總後方勤務部衛生部決定將“中國協和醫學院第二臨床學院”改為“軍委直屬機關醫院”。1954年7月,總後方勤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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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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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甲等
複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是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委屬事業單位,是複旦大學附屬綜合性教學醫院。醫院開業於1937年,是中國人創建和管理的最早的大型綜合性醫院之一,隸屬於國立上海醫學院,為紀念中國民主革命的先驅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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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酸伊曲康唑膠囊
通用名稱:鹽酸伊曲康唑膠囊
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20070141
生產企業: 上海現代哈森(商丘)藥業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伊曲康唑膠囊適用於治療以下疾病:1.婦科:外陰陰道念珠菌病。2.皮膚科/眼科:花斑癬、皮膚真菌病、真菌性角膜炎和口腔念珠菌病。3.由皮膚癬菌和/或酵母菌引起的甲真菌病。4.係統性真菌感染:係統性曲黴病及念珠菌病、隱球菌病(包括隱球菌性腦膜炎)、組織胞漿菌病、孢子絲菌病、巴西副球孢子菌病、芽生菌病和其它各種少見的係統性或熱帶真菌病。
溫馨提示:外觀包裝僅供參考;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藥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為伊曲康唑。 |
本品主要成份為氟康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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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企業 |
上海現代哈森(商丘)藥業有限公司 |
石家莊四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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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號 |
國藥準字H20070141 |
國藥準字H10970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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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
作用與功效 |
伊曲康唑膠囊適用於治療以下疾病:1.婦科:外陰陰道念珠菌病。2.皮膚科/眼科:花斑癬、皮膚真菌病、真菌性角膜炎和口腔念珠菌病。3.由皮膚癬菌和/或酵母菌引起的甲真菌病。4.係統性真菌感染:係統性曲黴病及念珠菌病、隱球菌病(包括隱球菌性腦膜炎)、組織胞漿菌病、孢子絲菌病、巴西副球孢子菌病、芽生菌病和其它各種少見的係統性或熱帶真菌病。 |
念珠菌病: 用於治療口咽部和食道念珠菌感染;播散性念珠菌病,包括腹膜炎、肺炎、尿路感染等;念珠菌外陰陰道炎。尚可用於骨髓移植患者接受細胞毒類藥物或放射治療時,預防念珠菌感染的發生。 隱球菌病: 用於治療腦膜以外的新型隱球菌病;治療隱球菌腦膜炎時,本品可作為兩性黴素B聯合氟胞嘧啶初治後的維持治療藥物。 球孢子菌病。 用於接受化療、放療和免疫抑製治療患者的預防治療。 本品亦可替代伊曲康唑用於芽生菌病和組織胞漿菌病的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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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口服0.1g為達到最佳吸收,應餐後立即給藥。1.念珠菌陰道炎:每次200mg,每天二次,療程為1天或每次200mg,每天一次,療程為3天。2.花斑癬:每次200mg,每天一次,療程為7天。3.皮膚真菌病:每次100mg,每天一次,療程為15天。高度角化區(如足底部癬、手掌部癬)需:延長治療15日,每次100mg,每天一次,療程為15天。4.口腔念珠菌病:每次100mg,每天一次,療程為15天。5.真菌性角膜炎:每次200mg,每天一次,療程為21天。6.對於一些免疫缺陷病人,如白血病、愛滋病或器官移植病人等,采用伊曲康唑膠囊治療真菌感染時,伊曲康唑的口服生物利用度可能會降低,劑量可加倍。7.甲真菌病:1)衝擊治療:每次200mg,每天二次,連用一周為一個衝擊療程。對於指甲感染,推薦采用兩個衝擊療程,每個療程間隔3周;對於趾甲感染,推薦采用三個衝擊療程。每個療程間隔3周。2)或者采用連續治療:每次200mg,每天一次,連用三個月。本品從皮膚和甲組織中清除比血漿慢,因此,對皮膚感染來說,停藥後2-4周達到最理想的臨床和真菌學療效,對甲真菌病來說在停藥後6-9個月達到最理想的臨床和真菌學療效 |
口服。成人 (1)播散性念珠菌病:首次劑量0.4g,以後一次0.2g,一日1次,至少4周,症狀緩解後至少持續2周。 (2)食道念珠菌病:首次劑量0.2g,以後一次0.1g,一日1次,持續至少3周,症狀緩解後至少持續2周。根據治療反應,也可加大劑量至一次0.4g,一日1次。 (3)口咽部念珠菌病:首次劑量0.2g,以後一次0.1g,一日1次,療程至少2周。 (4)念珠菌外陰陰道炎:單劑量,0.15g。 (5)預防念珠菌病:有預防用藥指征者0.2~0.4g,一日1次。 腎功能不全者:若隻需給藥1次,不用調節劑量;需多次給藥時,第一及第二日應給常規劑量,此後應按肌酐清除率來調節給藥劑量,如表1所述(見說明書表格) 小兒 治療方案尚未建立,有資料報道起始劑量按體重一日3~6mg/kg,一日1次,治療少數出生2周至14歲的小兒患者,結果是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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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在已報告的伊曲康唑的不良反應中常見胃腸道不適,如厭食、惡心、腹痛和便秘;少見的副作用包括頭痛、可逆性肝酶升高、月經紊亂、頭暈和過敏反應(如瘙癢、紅斑、風團和血管性水腫)。有個例報告出現了外周神經病變和Stevens-Johnson綜合症(重症多形紅斑),但後者的原因不明。已有重要的潛在病理改變並同時接受多種藥物治療的大多數患者,在接受伊曲康唑膠囊長療程(約一個月以上)治療時,可見低血鉀症、水腫、肝炎和脫發等症狀。 |
常見消化道反應,表現為惡心、嘔吐、腹痛或腹瀉等。 過敏反應:可表現為皮疹,偶可發生嚴重的剝脫性皮炎(常伴隨肝功能損害)、滲出性多形紅斑。 肝毒性:治療過程中可發生輕度一過性血清氨基轉移酶升高,偶可出現肝毒性症狀,尤其易發生於有嚴重基礎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 可見頭暈、頭痛。 某些患者,尤其有嚴重基礎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可能出現腎功能異常。 偶可發生周圍血象一過性中性粒細胞減少和血小板減少等血液學檢查指標改變,尤其易發生於有嚴重基礎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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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孕婦禁用。除非用於係統性真菌治療,但仍應權衡對胎兒有無潛在性傷害作用。哺乳期婦女不益使用。兒童用藥:因伊曲康唑用於兒童的臨床資料有限,因此建議不要把伊曲康唑用於兒童患者,除非潛在利益優於可能出現的危害。老年用藥:尚不明確。 |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1.動物試驗中,本品高劑量給予動物時可出現流產、死胎增多、幼年動物肋骨畸形、齶裂等變化。雖然在人類中未發現此類情況,但孕婦仍應禁用。2.尚無母乳中含本品濃度的數據,故哺乳期婦女慎用或服用本品時暫停哺乳。兒童用藥:本品對小兒的影響缺乏充足的研究資料,雖然少數出生2周至14歲小兒患者以每日3~6mg/kg(按體重)劑量治療未發生不良反應,但小兒仍不宜應用。老年用藥: 腎功能無減退的老年患者無須調整劑量。腎功能減退的老年患者須根據肌酐清除率調整劑量(詳見【用法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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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伊曲康唑膠囊適用於治療以下疾病:1.婦科:外陰陰道念珠菌病。2.皮膚科/眼科:花斑癬、皮膚真菌病、真菌性角膜炎和口腔念珠菌病。3.由皮膚癬菌和/或酵母菌引起的甲真菌病。4.係統性真菌感染:係統性曲黴病及念珠菌病、隱球菌病(包括隱球菌性腦膜炎)、組織胞漿菌病、孢子絲菌病、巴西副球孢子菌病、芽生菌病和其它各種少見的係統性或熱帶真菌病。 |
念珠菌病: 用於治療口咽部和食道念珠菌感染;播散性念珠菌病,包括腹膜炎、肺炎、尿路感染等;念珠菌外陰陰道炎。尚可用於骨髓移植患者接受細胞毒類藥物或放射治療時,預防念珠菌感染的發生。 隱球菌病: 用於治療腦膜以外的新型隱球菌病;治療隱球菌腦膜炎時,本品可作為兩性黴素B聯合氟胞嘧啶初治後的維持治療藥物。 球孢子菌病。 用於接受化療、放療和免疫抑製治療患者的預防治療。 本品亦可替代伊曲康唑用於芽生菌病和組織胞漿菌病的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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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理作用 | |||
注意事項 |
1.對持續用藥超過1個月的患者,以及治療過程中如出現厭食、惡心、嘔吐、疲勞、腹痛或尿色加深的患者,建議檢查肝功能。如果出現異常,應停止用藥。 2.伊曲康唑絕大部分在肝髒代謝,因而肝功能異常患者慎用(除非治療的必要性超過肝損傷的危險性)。 3.當發生神經係統症狀時應終止治療。 4.對腎功能不全的病人,本品的排泄減慢,建議監測本品的血藥濃度以確定適宜的劑量。 5.育齡婦女使用本品時應采取適當的避孕措施。 6.胃酸降低時,會影響本品吸收。需接受酸中和藥物治療者,應在服用伊曲康唑至少2小時後,再服用這些藥物。 |
1.本品與其他吡咯類藥物可發生交叉過敏反應,因此對任何一種吡咯類藥物過敏者禁用本品。 2.由於本品主要自腎排出,因此治療中需定期檢查腎功能。用於腎功能減退患者需減量應用。 3.本品目前在免疫缺陷者中的長期預防用藥,已導致念珠菌屬等對氟康唑等吡咯類抗真菌藥耐藥性的增加,故需掌握指征,避免無指征預防用藥。 4.治療過程中可發生輕度一過性血清氨基轉移酶升高,偶可出現肝毒性症狀。因此用本品治療開始前和治療中均應定期檢查肝功能,如肝功能出現持續異常,或肝毒性臨床症狀時均需立即停用本品。 5.本品與肝毒性藥物合用、需服用本品兩周以上或接受多倍於常用劑量的本品時,可使肝毒性的發生率增高,故需嚴密觀察,在治療前和治療期間每兩周進行一次肝功能檢查。 6.本品應用療程應視感染部位及個體治療反應而定。一般治療應持續至真菌感染的臨床表現及實驗室檢查指標顯示真菌感染消失為止。隱球菌腦膜炎或反複發作口咽部念珠菌病的xxx病患者需用本品長期維持治療以防止複發。 7.接受骨髓移植者,如嚴重粒細胞減少已先期發生,則應預防性使用本品,直至中性粒細胞計數上升至1×109/L以上後7天。 8.腎功能損害者,可按前述方案調整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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