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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伐斯汀膠囊
阿伐斯汀膠囊

阿伐斯汀膠囊

處方 醫保

通用名稱:阿伐斯汀膠囊

批準文號:H20080219

生產企業: SmithKlineBeechamPharmaceuticals

功能主治:適用於緩解下列疾病的症狀。過敏性鼻炎,包括枯草熱,組織胺介導的皮膚病,包括有關的過敏性皮膚疾患。例如:慢性蕁麻疹、皮膚劃痕症、膽鹼能性蕁麻疹、特發性獲得性寒冷性蕁麻疹、異位皮炎。

溫馨提示:外觀包裝僅供參考;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藥品信息
阿伐斯汀膠囊
阿伐斯汀膠囊
灰黃黴素片
灰黃黴素片
主要成分

每粒膠囊含有8毫克阿伐斯汀。

灰黃黴素

生產企業

SmithKlineBeechamPharmaceuticals

廣東一力集團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批準文號

H20080219

國藥準字H44023072

說明
作用與功效

適用於緩解下列疾病的症狀。過敏性鼻炎,包括枯草熱,組織胺介導的皮膚病,包括有關的過敏性皮膚疾患。例如:慢性蕁麻疹、皮膚劃痕症、膽鹼能性蕁麻疹、特發性獲得性寒冷性蕁麻疹、異位皮炎。

本品適用於各種癬病的治療,包括頭癬、須癬、體癬、股癬、足癬和甲癬。上述癬病由深紅色發癬菌、斷發癬菌、須發癬菌、指間發癬菌等以及奧杜安小孢子菌、犬小孢子菌、石膏樣小孢子菌和絮狀表皮癬菌等所致。本品不宜用於輕症、局限的淺部真菌感染及局部用抗真菌藥已可奏效者。灰黃黴素對念珠菌屬、組織胞漿菌屬、放線菌屬、孢子絲菌屬、芽生菌屬、球孢子菌屬、奴卡菌屬及隱球菌屬等感染及花斑癬均無效。

用法用量

口服:成人及12歲以上兒童8mg/次,2~3次/日。

以下為微粒型的劑量。成人:甲癬和足癬,一次500mg,每12小時1次;頭癬、體癬或股癬,一次250mg,每12小時1次,或一次500mg,每日1次。小兒:2歲以上體重14~23kg者,一次62.5~125mg,每12小時1次,或125~250mg,每日1次。小兒體重大於23kg者,一次125~250mg,每12小時1次,或250~500mg,每日1次。

副作用

已知對阿伐斯汀或吡咯吡胺(tripr0lidine)過敏的病人禁服。腎髒的排泄作用是消除阿伐斯汀的主要途徑,在沒有關於對腎損害患者使用的研究前,欣民立不被推薦用於明顯地有腎功能損害的病人[肌酐清除率每分鍾少於50毫升及血清肌酐量每公升多於150微克分子]。

  1.卟啉症、肝功能衰竭及對本品過敏者禁用;   2.孕婦禁用。

禁忌

兒童注意事項: 尚不明確。 妊娠與哺乳期注意事項: 尚不明確。 老人注意事項: 尚不明確。

兒童注意事項: 2歲以下兒童缺乏應用本品的資料。 妊娠與哺乳期注意事項:   孕婦禁用。 老人注意事項: 老年人中本品的應用及其與年齡關係尚無研究資料。

成分

適用於緩解下列疾病的症狀。過敏性鼻炎,包括枯草熱,組織胺介導的皮膚病,包括有關的過敏性皮膚疾患。例如:慢性蕁麻疹、皮膚劃痕症、膽鹼能性蕁麻疹、特發性獲得性寒冷性蕁麻疹、異位皮炎。

本品適用於各種癬病的治療,包括頭癬、須癬、體癬、股癬、足癬和甲癬。上述癬病由深紅色發癬菌、斷發癬菌、須發癬菌、指間發癬菌等以及奧杜安小孢子菌、犬小孢子菌、石膏樣小孢子菌和絮狀表皮癬菌等所致。本品不宜用於輕症、局限的淺部真菌感染及局部用抗真菌藥已可奏效者。灰黃黴素對念珠菌屬、組織胞漿菌屬、放線菌屬、孢子絲菌屬、芽生菌屬、球孢子菌屬、奴卡菌屬及隱球菌屬等感染及花斑癬均無效。

藥理作用

阿伐斯汀是一種強的競爭性組織胺H1受休拮抗劑,沒有明顯抗膽鹼作用。對中樞神經係統的穿透能力低,本品可通過完全或部分阻止組織胺釋放而緩解由其引起的症狀。給成年人單劑量服用8毫克阿伐斯汀後約30分鍾開始有效,這取決於其對組織胺所引起的皮膚劃痕和發紅的拮抗作用,拮抗發紅作用和拮抗皮膚劃痕作用的峰效用分別出現在90分鍾和2小時。此後拮抗作用緩慢下隆,其明顯的抗組胺作用可維持12小時。而過敏性鼻炎症狀的緩解是在係統用藥1小時內出現。

本品主要對毛發癬菌、小孢子菌、表皮癬菌等淺部真菌有良好抗菌作用。對念珠菌屬、隱球菌屬、組織胞漿菌屬、孢子絲菌屬、芽生菌屬、球孢子菌屬等無抗菌作用。該藥係通過幹擾真菌核酸的合成而抑製其生長。

注意事項

大部分病人使用欣民立後不引起瞌睡,但因每個人對藥物的治療存在個體差異,故應明智地忠告所有從事高警覺性工作的病人,如駕駛汽車或操作機器等,直到他們了解自己對藥物的反應。

  (1)交叉過敏由於灰黃黴素獲自青黴菌,由此推測該藥可能與青黴素類或青黴胺存在交叉過敏,然而臨床並未證實此情況存在,但青黴素過敏患者應用本品時仍需謹慎,並嚴密觀察;   (2)灰黃黴素在動物實驗中有致腫瘤作用;   (3)本品偶可致肝毒性,原有肝病或肝功能損害者需權衡利弊後決定是否用藥;   (4)本品可誘發卟啉病、紅斑狼瘡,紅斑狼瘡患者如有指征應用該藥時必須權衡利弊後決定;   (5)治療中需定期檢測周圍血象、肝功能、血尿素氮、肌酐及尿常規;   (6)本品可於進餐時同服或餐後服,以進高脂肪餐為最佳,因可減少胃腸道反應及增加藥物吸收;   (7)為防止複發,治療應持續到臨床症狀消失和實驗室檢查證實病原菌已完全根除。一般療程為:頭癬8~10周;體癬2~4周;足癬4~8周;指甲癬至少4個月;趾甲癬至少6個月;但趾甲癬的複發率仍高;   (8)通常需同時予以適宜的局部用藥,此對足癬尤為重要;   (9)男性患者在治療期間及治療結束後至少6個月應采取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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