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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替派注射液
塞替派注射液

塞替派注射液

處方 醫保

通用名稱:塞替派注射液

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23020232

生產企業: 黑龍江福和華星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主要用於乳腺癌、卵巢癌、癌性體腔積液的腔內注射以及膀胱癌的局部灌注等,也可用於胃腸道腫瘤等。

溫馨提示:外觀包裝僅供參考;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藥品信息
塞替派注射液
塞替派注射液
注射用亞葉酸鈣
注射用亞葉酸鈣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為塞替派其 化學名稱為:1,1′,1″-硫次膦基三氮丙啶。 分子式:C6H12N3PS 分子量:189.22

亞葉酸鈣

生產企業

黑龍江福和華星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悅康藥業集團有限公司

批準文號

國藥準字H23020232

國藥準字H20044158

說明
作用與功效

主要用於乳腺癌、卵巢癌、癌性體腔積液的腔內注射以及膀胱癌的局部灌注等,也可用於胃腸道腫瘤等。

主要用作葉酸拮抗劑(如甲氨蝶呤、乙胺嘧啶或甲氧苄啶等)的解毒劑。本品臨床常用於預防甲氨蝶呤過量或大劑量治療後所引起的嚴重毒性作用。當口服葉酸療效不佳時,也用於口炎性腹瀉、營養不良、妊娠期或嬰兒期引起的巨幼細胞性貧血,但對維生素B12缺乏性貧血並不適用。近年應用亞葉酸鈣作為結腸、直腸癌的輔助治療,與氟尿嘧啶聯合應用,可延長存活期。

用法用量

靜脈或肌肉注射(單一用藥):一次10mg(0.2mg/kg)每日一次,連續5天後改為每周3次,一療程總量300mg。胸腹腔或心包腔內注射:一次10~30mg,每周1~2次。膀胱腔內灌注:每次排空尿液後將導尿管插入膀胱內向腔內注入60mg,溶於生理鹽水60ml,每周1~2次,10次為一療程。動脈注射:每次10~20mg用法同靜脈。

1 高劑量甲氨蝶呤治療後亞葉酸鈣解救療法:根據甲氨蝶呤的血藥濃度決定亞葉酸鈣的劑量。一般靜脈注射甲氨蝶呤24小時後,給予亞葉酸鈣10mg/m2,每6小時一次,共10次。如有消化道毒性反應出現時,不要鞘內注射本品。亞葉酸鈣使用指導劑量:臨床研究實驗室檢查亞葉酸鈣劑量和療程。甲氨蝶呤常規消除給藥後24小時,血漿甲氨蝶呤水平大約10μmol,48小時後大約1μmol,72小時後低於0.2μmol。60小時內,肌注或靜脈注射15mg,每6小時一次(在使用甲氨蝶呤24小時後開始,共給藥10次)。甲氨蝶呤晚期延遲消除給藥後72小時,血漿甲氨蝶呤水平大於0.2μmol,並在用藥96小時仍大於0.05μmol。繼續肌注或靜脈注射15mg,每6小時一次,直到甲氨蝶呤水平低於0.05μmol。甲氨蝶呤早期延遲消除和/或急性腎損傷血漿甲氨蝶呤水平在給藥後24小時大於等於50μmol,或48小時大於等於5μmol,或使用甲氨蝶呤後,血肌酐在24小時增加10%以上。每3小時靜脈注射150mg,直到甲氨蝶呤水平低於1μmol,然後每3小時靜脈注射15mg,直到甲氨蝶呤水平低於0.05μmol。 2 甲氨蝶呤消除不暢或不慎超劑量使用時:當不慎超劑量使用甲氨蝶呤時,應盡可能及時的使用亞葉酸鈣進行急救:排泄延遲時,也應在甲氨蝶呤使用24小時內應用亞葉酸鈣。一般每6小時肌注或靜脈注射亞葉酸鈣10mg,直到血中。

副作用

對本藥過敏者,有嚴重肝腎功能損害,嚴重骨髓抑製者

禁用於惡性貧血及維生素B12缺乏引盧的巨幼細胞性貧血。

禁忌

成分

主要用於乳腺癌、卵巢癌、癌性體腔積液的腔內注射以及膀胱癌的局部灌注等,也可用於胃腸道腫瘤等。

主要用作葉酸拮抗劑(如甲氨蝶呤、乙胺嘧啶或甲氧苄啶等)的解毒劑。本品臨床常用於預防甲氨蝶呤過量或大劑量治療後所引起的嚴重毒性作用。當口服葉酸療效不佳時,也用於口炎性腹瀉、營養不良、妊娠期或嬰兒期引起的巨幼細胞性貧血,但對維生素B12缺乏性貧血並不適用。近年應用亞葉酸鈣作為結腸、直腸癌的輔助治療,與氟尿嘧啶聯合應用,可延長存活期。

藥理作用

塞替派為細胞周期非特異性藥物,在生理條件下,形成不穩定的亞乙基亞胺基,具有較強的細胞毒作用。塞替派是多功能烷化劑,能抑製核酸的合成,與DNA發生交叉聯結,幹擾DNA和RNA的功能,改變DNA的功能,故也可引起突變。體外試驗顯示可引起染色體畸變,在小鼠的研究中可清楚看到有致癌性,但對人尚不十分清楚。近年來證明本品對垂體促卵泡激素含量有影響。

本品是葉酸還原型的甲酰化衍生物,係葉酸在體內的活化形式(參見葉酸)。甲氨蝶呤等葉酸拮抗劑的作用是與二氫葉酸還原酶結合而阻斷葉酸向四氫葉酸鹽轉化。本品可直接提供葉酸在體內的活化形式,具有解救過量的葉酸拮抗物在體內的毒性反應,有利於胸腺嘧啶核苷酸、DNA、RNA以至蛋白質合成。本品可限製甲氨蝶呤對正常細胞的損害程度,通過相互間競爭作用,並能逆轉甲氨蝶呤對骨髓和胃腸黏膜反應,但對已存在的甲氨蝶呤神經毒性則無影響。

注意事項

1.妊娠初期的3個月應避免使用此藥,因其有致突變或致畸胎作用,可增加胎兒死亡及先天性畸形。 2.下列情況應慎用或減量使用:骨髓抑製、肝功能損害、感染、腎功能損害、腫瘤細胞浸潤骨髓、有泌尿係結石史和痛風病史。 3.用藥期間每周都要定期檢查外周血象,白細胞與血小板及肝、腎功能。停藥後3周內應繼續進行相應檢查,已防止出現持續的嚴重骨髓抑製 4.肝腎功能較差時,本品應用較低的劑量。 5.在白血病、淋巴瘤病人中為防止尿酸性腎病或高尿酸血症,可給予大量補液(或)給予別嘌呤醇。 6.盡量減少與其它烷化劑聯合使用,或同時

1當患者有下列情況者,本品應謹慎用於甲氨蝶呤的解救治療:酸性尿(pH7)、腹水、失水、胃腸道梗阻、胸腔滲液或腎功能障礙。有上述情況時,甲氨蝶呤毒性較顯著,且不易從體內排出;病情急需者,本品劑量要加大。 2接受大劑量甲氨蝶呤而用本品解救者應進行下列各種實驗室監察:①治療前觀察肌肝廓清試驗;②甲氨蝶呤大劑量後每12~24小時測定血漿或血清甲氨蝶呤濃度,以調整本品劑量和應用時間;當甲氨蝶呤濃度低於5×10-8mol/L時,可以停止實驗室監察;③甲氨蝶呤治療前及以後每24小時測定血清肌酐量,用藥後24小時肌酐量大於治療前50%,指示有嚴重腎毒性,要慎重處理;④甲氨蝶呤用藥前和用藥後每6小時應監測尿液酸度,要求尿液pH保持在7以上,必要時用碳酸氫鈉和水化治療,在注射當天及注射後2日(每日補液量在3000ml/m2)以防腎功能不全;⑤本品不宜與甲氨蝶呤同時用,以免影響後者抗葉酸作用,一次大劑量甲氨蝶呤後24~48小時再啟用本品,劑量應要求血藥濃度等於或大於甲氨蝶呤濃度。 3本品可同時與乙胺嘧啶或甲氧苄啶應用以預防後者引起的繼發性巨幼細胞性貧血。 4本品應避免光線直接照射及熱接觸。過期藥物不得應用。 5本品不宜用於治療維生素B12缺乏所引起的巨幼細胞性貧血,否則無助於神經係統損害的恢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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