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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莫唑胺膠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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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莫唑胺膠囊

替莫唑胺膠囊

處方藥 非醫保 國產

通用名稱:替莫唑胺膠囊

批準文號:注冊證號H20171090

生產企業: Orion Corporation

功能主治:本品用於治療:新診斷的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開始先與放療聯合治療,隨後作為輔助治療。常規治療後複發或進展的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或間變性星形細胞瘤。

溫馨提示:外觀包裝僅供參考;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藥品信息
替莫唑胺膠囊
替莫唑胺膠囊
馬來酸阿法替尼片
馬來酸阿法替尼片
主要成分

替莫唑胺。

化學名N-[4-[(3-氯-4-氟苯基)氨基]-7-[[(3S)-四氫-3-呋喃基]氧基]-6-喹唑啉基]-4-(二甲基氨基)-2-丁烯酰胺二馬來酸鹽,分子式為,化學名N-[4-[(3-氯-4-氟苯基)氨基]-7-[[(3S)-四氫-3-呋喃基]氧基]-6-喹唑啉基]-4-(二甲基氨基)-2-丁烯酰胺二馬來酸鹽

生產企業

Orion Corporation

德國勃林格殷格翰公司

批準文號

注冊證號H20171090

國藥準字J20170029

說明
作用與功效

本品用於治療:新診斷的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開始先與放療聯合治療,隨後作為輔助治療。常規治療後複發或進展的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或間變性星形細胞瘤。

本品適用於以下患者治療:具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基因敏感突變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既往未接受過EGFR酪氨酸激酶抑製劑(TKI)治療;含鉑化療期間或化療後疾病進展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鱗狀組織學類型的非小細胞肺癌(NSCLC)。

用法用量

新診斷的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的成人患者:同步放化療期:口服本品,每日劑量為75mg/m2,共42天,同時接受放療(60Gy分30次);隨後接受6個周期的本品輔助治療。根據患者耐受程度可暫停用藥,但無需降低劑量。同步放化療期如果符合以下條件:絕對白細胞計數≥1.5×109/L,血小板計數≥100×109/L,普通毒性標準(CTC)-非血液學毒性≤1級(除外脫發、惡心和嘔吐),本品可連續使用42天,直至49天。治療期間每周應進行全血細胞計數。在同步化療期間應按血液學和非血液學毒性標準(表1)暫停或終止服用本品。(其餘詳見說明書)。

本品應在經驗豐富的醫生指導下使用。開始治療之前應采用經充分驗證的檢測方法確定EGFR的突變狀態。本品的推薦劑量為40mg,每日一次。目前尚無充分證據支持患者可從50mg劑量中得到更大獲益。本品不應與食物同服。在進食後至少3小時或進食前至少1小時服用本品。(見物相互作用和藥代動力學)。應整片用水吞服。詳見說明書。

副作用

最多發生的不良反應是胃腸道功能紊亂。詳見說明書。

本品禁用於己知對阿法替尼或任何輔料過敏的患者。

禁忌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對妊娠期婦女使用該藥尚未進行研究。在用大鼠和兔所進行的臨床前研究中,給藥150mg/m2曾有致畸和/或胎兒毒性的報道。因此替莫唑胺不應常規用於妊娠期婦女,如果妊娠期內必須使用該藥,應將可能對胎兒造成的潛在風險告知病人。對於可能懷孕的婦女,應勸阻其在接受替莫唑胺治療或在終止替莫唑胺治療後6個月內懷孕。替莫唑胺是否可經母乳分泌尚不可知,因此替莫唑胺膠囊不應用於哺乳期婦女。兒童用藥:尚無3歲以下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患兒使用該藥的臨床經驗;對於3歲以上膠質瘤兒童患者,使用該藥的臨床經驗有限。老年用藥:與年輕患者相比,老年患者(>70歲)中性粒細胞減少及血小板減少的可能性較大。

兒童注意事項: 暫無數據 妊娠與哺乳期注意事項: 暫無數據 老人注意事項: 暫無數據

成分

本品用於治療:新診斷的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開始先與放療聯合治療,隨後作為輔助治療。常規治療後複發或進展的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或間變性星形細胞瘤。

本品適用於以下患者治療:具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基因敏感突變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既往未接受過EGFR酪氨酸激酶抑製劑(TKI)治療;含鉑化療期間或化療後疾病進展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鱗狀組織學類型的非小細胞肺癌(NSCLC)。

藥理作用

注意事項

在一項治療時間延長到42天的小規模試驗中,接受本品和放療合並治療的患者是卡氏肺囊蟲性肺炎的高危者。因此對於接受42天(最多為49天)合並治療的全部患者需要預防卡氏肺囊蟲性肺炎發生。 在較長期的給藥方案治療期間,接受替莫唑胺治療期間卡氏肺囊蟲性肺炎發生率可能較高。不管何種治療方案,都應密切觀察替莫唑胺治療的全部患者(特別是接受類固醇治療患者)發生卡氏肺囊蟲性肺炎的可能性。 止吐治療:惡心和嘔吐常與本品相關,服用本品前後可使用止吐藥。指導原則為: 新診斷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的患者: 1.在開始接受替莫唑胺合並治療前,建議采用止吐藥預防, 2.在輔助治療期間,極力建議采用止吐藥預防。 神經膠質瘤複發或進展的患者:在以前治療周期中出現過重度(3或4級)嘔吐的患者需要止吐藥治療。 男性患者:服用替莫唑胺的男性患者應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替莫唑胺具有遺傳毒性,因此在治療過程及治療結束後6個月之內,男性應避孕。由於接受替莫唑胺治療有導致不可逆不育的可能,在接受該治療之前應冰凍保存精子。 肝腎功能損害者:肝功能正常的病人與肝功能輕中度異常的病人藥代動力學結果相似;嚴重肝功能異常(Child'sClassI

腹瀉腹瀉,包括嚴重腹瀉,在本品治療期間己有報告。腹瀉可導致伴有或不伴有腎功能損害的脫水,在極少的病例中可導致致命結果。腹瀉通常在治療的最初2周內發生。3級腹瀉最常發生於治療的最初6周內。腹瀉的主動管理(包括充足的補液結合抗腹瀉劑,特別是在治療的最初6周內)很重要,並且應在最初出現腹瀉症狀時就開始。應使用抗腹瀉劑(如洛呱丁胺),如有必要,應將劑量遞增至經批準的最高推薦劑量。患者應隨時可獲取抗腹瀉劑,以便在首次出現腹瀉症狀時即可開始治療,並持續到腹瀉停止12小時。嚴重腹瀉的患者(持續超過48小時的2級腹瀉或3級腹瀉)需要中斷和減少劑量,或停止本品治療。脫水的患者可能需要經靜脈給予電解質和液體。皮膚相關不良反應在接受本品治療的患者中己經報告了皮疹/痤瘡。總體上,皮疹都表現為輕度或中度的紅斑性和痤瘡樣皮疹,可在暴露於日光的部位發生或惡化。對於暴露於日光的患者,建議穿防護衣,和/或使用防曬品。對皮膚病反應進行早期幹預(如潤膚劑、抗生素)有利於持續進行阿法替尼治療。伴有持久或嚴重皮膚反應的患者也可能需要暫時中斷治療、減少劑量、接受額外的治療幹預、以及轉診至具有管理這些皮膚病反應的經驗的專家處。己經報道了大皰性、皰性以及剝脫性皮膚病,其中極少病例可能是Stevens-Johnson綜合征。如果患者發生嚴重大皰性、皰性或剝脫性皮膚病,應永久停用阿法替尼治療。女性、低體重以及潛在的腎功能損害己經觀察到在女性患者、較低體重患者以及有潛在腎功能損害患者中阿法替尼暴露量更高(見【藥代動力學】)。這可導致發生EGFR介導的不良事件的風險更高,如腹瀉、皮疹/痤瘡和口腔炎。建議密切監測具有這些風險因素的患者。間質性肺疾病(ILD)不同臨床試驗中接受阿法替尼治療的4257例患者中,有1.6%發生間質性肺疾病或者ILD樣不良反應(例如,肺浸潤、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或過敏性肺泡炎),其中0.4%死亡。亞裔患者(2.3%;38/1657)相比白人患者(1.0%;23/2241)的ILD發生率更高。在LUX-Lung3中,阿法替尼治療患者中3級或以上ILD的發生率為1.3%,並導致1%死亡。在LUX-Lung8中,阿法替尼治療患者中3級或以上ILD的發生率為0.9%,並導致0.8%的死亡。尚未對有ILD病史的患者進行研究。應對出現肺部症狀(呼吸困難、咳嗽、發燒)急性發作和/或不可解釋惡化的所有患者進行仔細的評估以排除ILD。應中斷本品治療,並對這些症狀進行研究。如果確診ILD,則應永久停用本品,並且必要時采取適當的治療。嚴重肝功能損害己經報道了有少於1%的患者在本品治療期間發生了肝功能衰竭,包括死亡。在這些患者中,混雜因素包括既存肝病和/或與潛在惡性腫瘤進展相關的合並症。對於預先存在肝病的患者,建議定期檢查肝功能。肝功能發生惡化的患者可能需要中斷阿法替尼治療。對於在應用本品期間發生嚴重肝功能損害的患者,應停用本品。角膜炎出現急性或惡化的眼部炎症、流淚、光敏感、視力模糊、眼痛和/或紅眼等症狀應及時轉診至眼科專家。如果診斷證實有潰瘍性角膜炎,應中斷或停止本品治療。如果診斷是角膜炎,應仔細考量繼續治療的獲益和風險。對於有角膜炎、潰瘍性角膜炎或嚴重幹眼症病史的患者,應慎用本品。使用隱形眼鏡也是角膜炎和潰瘍的風險因素。左心室功能左心室功能不全與HER2抑製有關。現有的臨床試驗數據未提示本品會對心髒收縮力造成不良影響。但是,尚未在左室射血分數(LVEF)異常或有嚴重心髒病史的患者中研究本品。對於有心髒風險因素的患者和具有影響LVEF的條件的患者,應當考慮進行心髒監測(包括在基線時和在阿法替尼治療期間評估LVEF)。對於在治療期間發生相關心髒體征/症狀的患者,應考慮進行心髒監測(包括LVEF評估)。對於射血分數低於正常下限的患者,應考慮心髒科會診及中斷或停止阿法替尼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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