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酮康唑
酮康唑

酮康唑

非處方 非醫保

通用名稱:酮康唑

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10900050

生產企業: 南京白敬宇製藥廠

功能主治:皮膚真菌病、酵母菌感染、念珠菌病、花斑癬、馬拉色菌毛囊炎、皮炎芽生菌病、球孢子菌病、組織胞漿菌病、隱球菌病、副球孢子菌病、孢子絲菌病、著色真菌病、芽生菌病、球孢子菌病、組織胞漿菌病、隱球菌病、副球孢子菌病、孢子絲菌病、著色真菌病、芽生菌病。

溫馨提示:外觀包裝僅供參考;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藥品信息
酮康唑
酮康唑
複方環磷酰胺片
複方環磷酰胺片
主要成分

本品每克含主要成份酮康唑20毫克輔料為丙二醇十四酸異丙酯十六醇十八醇失水山梨醇單硬脂酸酯聚山梨酯60聚山梨酯80無水亞硫酸鈉

本品為複方製劑,其組分為環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參莖葉總皂苷50mg。

生產企業

南京白敬宇製藥廠

天津金世製藥有限公司

批準文號

國藥準字H10900050

國藥準字H12021006

說明
作用與功效

皮膚真菌病、酵母菌感染、念珠菌病、花斑癬、馬拉色菌毛囊炎、皮炎芽生菌病、球孢子菌病、組織胞漿菌病、隱球菌病、副球孢子菌病、孢子絲菌病、著色真菌病、芽生菌病、球孢子菌病、組織胞漿菌病、隱球菌病、副球孢子菌病、孢子絲菌病、著色真菌病、芽生菌病。

適用於惡性淋巴瘤、多發性骨髓瘤、淋巴細胞白血病、神母細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種肉瘤及肺癌等。

用法用量

口服成人每日0.2~0.4g,頓服或分2次服。2歲以上兒童每日3.3~6.6mg/kg,頓服或分2次服。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副作用

對本品過敏者、急慢性肝病患者禁用。

骨髓抑製為最常見的毒性,白細胞往往在給藥後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複正常,血小板減少比其他烷化劑少見;常見的副反應還有惡心、嘔吐。嚴重程度與劑量有關。 環磷酰胺的代謝產物可產生嚴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補充液體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纖維化。 當大劑量環磷酰胺(按體重50mg/kg)與大量液體同時給予時,可產生水中毒,可同時給予呋塞米以防止。 環磷酰胺可引起生殖係統毒性,如停經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給藥可致畸胎。 長期給予環磷酰胺可產生繼發性腫瘤。 用於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療時,易發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腎病。 少見的副作用有發熱、過敏、皮膚及指甲色素沉著、粘膜潰瘍、穀丙轉氨酶升高、蕁麻疹、口咽部感覺異常或視力模糊。

禁忌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孕婦用藥特別在妊娠初期的三個月,由於環磷酰胺有致突變或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兒死亡或先天性畸形。本品在乳汁中排出,在開始用複方環磷胺片治療時必須終止哺乳。兒童用藥:本品進進行該項實驗且無可靠參考文獻。老年用藥:本品未進行該項實驗且無可靠參考文獻。

成分

皮膚真菌病、酵母菌感染、念珠菌病、花斑癬、馬拉色菌毛囊炎、皮炎芽生菌病、球孢子菌病、組織胞漿菌病、隱球菌病、副球孢子菌病、孢子絲菌病、著色真菌病、芽生菌病、球孢子菌病、組織胞漿菌病、隱球菌病、副球孢子菌病、孢子絲菌病、著色真菌病、芽生菌病。

適用於惡性淋巴瘤、多發性骨髓瘤、淋巴細胞白血病、神母細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種肉瘤及肺癌等。

藥理作用

1.藥理:本品屬吡咯類抗真菌藥,對深部感染真菌如念珠菌屬、著色真菌屬、球孢子菌屬、組織漿胞菌屬、孢子絲菌屬等均具抗菌作用,對毛發癬菌等亦具抗菌活性。本品對曲黴、申克氏孢子絲菌、某些暗色孢科、毛黴屬等作用差。本品通過幹擾細胞色素P-450的活性,從而抑製真菌細胞膜主要固醇類-麥角固醇的生物合成,損傷真菌細胞膜並改變其通透性,以致重要的細胞內物質外漏。本品可抑製真菌的三酰甘油和磷脂的生物合成,抑製氧化酶和過氧化酶的活性,引起細胞內過氧化氫積聚導致細胞亞微結構變性和細胞壞

注意事項

1.下列情況應慎用:(1)胃酸缺乏(可能引起本品的吸收減少)。(2)酒精中毒或肝功能損害(本品可致肝毒性)。2.治療前及治療期間應定期檢查肝功能。血清氨基轉移酶的升高可能不伴肝炎症狀,然而,如果血清氨基轉移酶值持續升高或加劇,或伴有肝毒性症狀時均應中止酮康唑的治療。3.如同時應用西咪替丁或呋喃硫胺,應至少於服用本品2小時後服用。4.本品可引起光敏反應,故服藥期間應避免長時間暴露於明亮光照下,可佩戴有色眼鏡。5.服藥期間禁服酒精類飲料。如發生頭暈、嗜睡時需引起

1.下列情況應慎用:骨髓抑製、有痛風病史、肝功能損害、感染、腎功能損害、腫瘤細胞浸潤骨髓、有泌尿素結石史、以前曾接受過化療或放射治療。 2.用藥期間須定期檢查白細胞計數及分類、血小板計數,腎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膽紅素、穀丙轉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腎功能損害時,環磷酰胺的劑量應減少至治療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現尿酸性腎病時,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預防,大量補液、堿化尿液及(或)給予別嘌醇。 5.當腫瘤細胞浸潤骨髓或以往的化療或放射治療引起嚴重骨髓抑製,環磷酰胺的劑量應減少至治療量的1/2~1/3。 6.如有明顯的白細胞減少(特別是粒細胞減少)或血小板減少,應停用本品。 7.對診斷的幹擾:本品可使血清膽堿酯酶減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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