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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培酮口服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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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培酮口服液
利培酮口服液

利培酮口服液

非處方藥 醫保乙類 進口

通用名稱:利培酮口服液

批準文號:國藥準字J20180022

生產企業: 西安楊森製藥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1.用於治療急性和慢性精神分裂症以及其它各種精神病性狀態的明顯的陽性症狀(如幻覺 、幻想 、思維紊亂、敵視 、懷疑 )和明顯的陰性症狀(如反應遲鈍、情緒淡漠及社交淡漠 、少語)。也可減輕與精神分裂症有關的情感症狀(如:抑鬱 、負罪感、焦慮)。對於急性期治療有效的患者,在維持期治療中,本品可繼續發揮其臨床療效。 2.可用於治療雙相情感障礙的躁狂發作,其表現為情緒高漲、誇大或易激惹、自我評價過高、睡眠要求減少、語速加快、思維奔逸、注意力分散或判斷力低下(包括紊亂或過激行為)。

溫馨提示:外觀包裝僅供參考;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藥品信息
利培酮口服液
利培酮口服液
鹽酸氯米帕明片
鹽酸氯米帕明片
主要成分

活性成份:利培酮。

鹽酸氯米帕明

生產企業

西安楊森製藥有限公司

北京諾華製藥有限公司

批準文號

國藥準字J20180022

國藥準字H10970080

說明
作用與功效

1.用於治療急性和慢性精神分裂症以及其它各種精神病性狀態的明顯的陽性症狀(如幻覺 、幻想 、思維紊亂、敵視 、懷疑 )和明顯的陰性症狀(如反應遲鈍、情緒淡漠及社交淡漠 、少語)。也可減輕與精神分裂症有關的情感症狀(如:抑鬱 、負罪感、焦慮)。對於急性期治療有效的患者,在維持期治療中,本品可繼續發揮其臨床療效。 2.可用於治療雙相情感障礙的躁狂發作,其表現為情緒高漲、誇大或易激惹、自我評價過高、睡眠要求減少、語速加快、思維奔逸、注意力分散或判斷力低下(包括紊亂或過激行為)。

用於治療各種抑鬱狀態.也常用於治療強迫性神經症,恐怖性神經症.

用法用量

詳見說明書。

口服治療抑鬱症與強迫性神經症,初始劑量一次25mg,一日2-3次,1~2周內緩慢增加至治療量一日150~250mg,高量一日不超過300mg.治療恐怖性神經症,劑量為一日75~150mg,分2~3次口服.

副作用

詳見說明書。

嚴重心髒病,近期有心肌梗死發作史,癲癇,青光眼,尿瀦留及對三環類藥物過敏者.

禁忌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懷孕婦女服用本品是否安全尚不明確。動物試驗表明:利培酮對生殖無直接的毒性,隻觀察到一些間接的催乳素及中樞神經係統介導的效應。在所有研究中均未發現本品有致畸作用。 在妊娠末3個月內,暴露於抗精神病藥物(包括利培酮)的胎兒,在出生後有出現錐體外係症狀或戒斷症狀的風險,嚴重程度可能不同。這些症狀包括激越、張力亢進、張力減退、震顫、嗜睡、呼吸性窘迫和進食障礙。 對於孕婦,應權衡利弊決定是否服用本品。 動物試驗表明,利培酮和 9-羥基利培酮會經動物乳汁排出。同時,人體試驗也已證明本品會經母乳排

兒童注意事項: 限於5歲及5歲上兒童使用,詳見【用法用量】。 妊娠與哺乳期注意事項: 妊娠期使用本品的經驗非常有限,因為關於三環類抗抑鬱藥與胎兒毒性反應(發育障礙)之間的可能聯係已有零散的報告,妊娠期應避免使用本品,除非預期的收益大於對胎兒潛在的風險。 在分娩前一直服用三環類抗抑鬱藥的母親,所生的新生兒在最初幾小時或幾天會出現例如呼吸困難、嗜睡、腹痛、易怒、低血壓或高血壓、震顫或痙攣等現象。為防止這些症狀的出現,孕婦在預產期前至少七周應停用本品(但應充分權衡利弊後才可考慮是否停藥)。 由於活性物質可進入乳汁,應停止哺乳或停藥。 老人注意事項: 由於老年人肝髒對氯米帕明的代謝作用弱,所以血漿濃度較高,因此,老年患者的本品用量要低於中年患者。老年患者:開始采用每日10毫克治療,以後逐步增加劑量到每日30-50毫克的合適劑量,通常約10日左右,以後維持此量直到治療結束。

成分

1.用於治療急性和慢性精神分裂症以及其它各種精神病性狀態的明顯的陽性症狀(如幻覺 、幻想 、思維紊亂、敵視 、懷疑 )和明顯的陰性症狀(如反應遲鈍、情緒淡漠及社交淡漠 、少語)。也可減輕與精神分裂症有關的情感症狀(如:抑鬱 、負罪感、焦慮)。對於急性期治療有效的患者,在維持期治療中,本品可繼續發揮其臨床療效。 2.可用於治療雙相情感障礙的躁狂發作,其表現為情緒高漲、誇大或易激惹、自我評價過高、睡眠要求減少、語速加快、思維奔逸、注意力分散或判斷力低下(包括紊亂或過激行為)。

用於治療各種抑鬱狀態.也常用於治療強迫性神經症,恐怖性神經症.

藥理作用

詳見說明書。

本品為三環類抗抑鬱藥,主要作用在於阻斷中樞神經係統去甲腎上腺素和5-羥色胺的再攝取,對5-羥色胺的再攝取的阻斷作用更強,而發揮抗抑鬱及抗焦慮作用,亦有鎮靜和抗膽堿能作用.

注意事項

詳見說明書。

肝,腎功能嚴重不全,前列腺肥大,老年或心血管疾患者慎用,使用期間應監測心電圖.本品不得與單胺氧化酶抑製劑合用,應在停用單胺氧化酶抑製劑後14天,才能使用本品.患者有轉向躁狂傾向時應立即停藥.用藥期間不宜駕駛車輛,操作機械或高空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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