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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巴韋林顆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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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巴韋林顆粒

處方藥 非醫保 國產

通用名稱:利巴韋林顆粒

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51023508

生產企業: 四川百利藥業有限責任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適用於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與支氣管炎,皮膚皰疹病毒感染。

溫馨提示:外觀包裝僅供參考;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藥品信息
利巴韋林顆粒
利巴韋林顆粒
頭孢地尼分散片
頭孢地尼分散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為利巴韋林。

頭孢地尼

生產企業

四川百利藥業有限責任公司

天津市中央藥業有限公司

批準文號

國藥準字H51023508

國藥準字H20060980

說明
作用與功效

本品適用於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與支氣管炎,皮膚皰疹病毒感染。

對頭孢地尼敏感的葡萄球菌屬、鏈球菌屬、肺炎球菌、消化鏈球菌、丙酸杆菌、淋病奈瑟氏菌、卡他莫拉菌、大腸埃希菌、克雷伯菌屬、奇異變形杆菌、普魯威登斯菌屬、流感嗜血杆菌等菌株所引起的下列感染:1.咽喉炎、扁桃體炎、急性支氣管炎、肺炎;2.中耳炎、鼻竇炎;3.腎盂腎炎、膀胱炎、淋菌性尿道炎;4.附件炎、宮內感染、前庭大腺炎;5.乳腺炎、肛門周圍膿腫、外傷或手術傷口的繼發感染;6.毛囊炎、癤、癤腫、癰、傳染性膿皰病、丹毒、蜂窩組織炎、淋巴管炎、甲溝炎、皮下膿腫、粉瘤感染、慢性膿皮症;7.眼瞼炎、麥粒腫、瞼板腺炎。

用法用量

本品用溫開水完全溶解後口服。1.用於病毒性呼吸道感染:成人一次0.15g,一日3次,連用7天。2.用於皮膚皰疹病毒感染:成人一次0.3g,一日3~4次,連用7天。

用水分散後口服或直接吞服。 成人服用的常規劑量為一次0.1g(效價),一日3次。 兒童服用的常規劑量為每日9-18mg(效價)/kg,分3次口服。 可依年齡、症狀進行適量增減。

副作用

利巴韋林最主要的毒性是溶血性貧血,在口服治療後最初1-2周內出現血紅蛋白下降,其中約10%病人可能伴隨心肺方麵副作用。治療前後及治療中應頻繁監測血紅蛋白,有地中海貧血、鐮刀細胞性貧血患者不推薦使用利巴韋林。有胰腺炎症狀或明確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韋林。已經有報道伴隨有貧血的患者服用利巴韋林可引起致命或非致命的心肌損害,故具有心髒病史或明顯心髒病症狀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韋林。如使用利巴韋林出現任何心髒病惡化症狀,應立即停藥給予相應治療。在利巴韋林有關的臨床試驗中觀察到的一般全身不良反應有:疲倦、頭痛、虛弱、乏力、胸痛、發熱、寒戰、流感症狀等。神經係統症狀:眩暈;消化係統症狀有食欲減退,胃部不適、惡心嘔吐、輕度腹瀉、便秘、消化不良等;肌肉骨骼係統症狀有肌肉痛、關節痛;精神係統有失眠、情緒化、易激惹、抑鬱、注意力障礙、神經質等;呼吸係統症狀有呼吸困難、鼻炎等;皮膚附件係統出現脫發、皮疹、瘙癢等;另還觀察到味覺異常、聽力異常表現。

對本品有休克史者禁用。對青黴素或頭孢菌素有過敏史者慎用。

禁忌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已經充分的動物研究證實利巴韋林有明顯的致突變和胚胎毒性(在低於人體用量的1/20時即可出現),利巴韋林會引起胎兒先天畸形或死亡,在治療開始前、治療期間和停藥後至少6個月,服用利巴韋林的男性和女性均應避免懷孕,可能懷孕者應采用至少兩種以上避孕方式有效避孕,一旦懷孕應立即告知醫生。孕婦禁用利巴韋林。少量藥物經乳汁排泄,因為對乳兒潛在的危險,不推薦哺乳期婦女服用利巴韋林。兒童用藥:目前尚缺乏詳細的研究資料。老年用藥:尚未進行充分的65歲以上老年患者臨床研究。在老年患者中使用利巴韋林發生貧血的可能性大於年輕患者,老年人腎功能多有下降,容易導致蓄積,不推薦老年患者服用利巴韋林。

兒童注意事項: 對體重過低的早產兒、新生兒的用藥安全性尚未確立。 妊娠與哺乳期注意事項: 有關妊娠期的用藥,其安全性尚未確立。對孕婦或懷疑有妊娠的婦女,用藥要權衡利弊,隻有在利大於弊的情況下,才能使用。 哺乳期婦女用藥應權衡利弊,隻有在利大於弊的情況下,才能使用。 老人注意事項: 老年患者使用本品時應特別注意以下方麵,並根據對患者的臨床觀察調整劑量和給藥間隔: 1.由於身體機能下降,老年患者可能容易出現不良反應。 2.由於維生素K缺乏,老年患者可能會有出血傾向。

成分

本品適用於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與支氣管炎,皮膚皰疹病毒感染。

對頭孢地尼敏感的葡萄球菌屬、鏈球菌屬、肺炎球菌、消化鏈球菌、丙酸杆菌、淋病奈瑟氏菌、卡他莫拉菌、大腸埃希菌、克雷伯菌屬、奇異變形杆菌、普魯威登斯菌屬、流感嗜血杆菌等菌株所引起的下列感染:1.咽喉炎、扁桃體炎、急性支氣管炎、肺炎;2.中耳炎、鼻竇炎;3.腎盂腎炎、膀胱炎、淋菌性尿道炎;4.附件炎、宮內感染、前庭大腺炎;5.乳腺炎、肛門周圍膿腫、外傷或手術傷口的繼發感染;6.毛囊炎、癤、癤腫、癰、傳染性膿皰病、丹毒、蜂窩組織炎、淋巴管炎、甲溝炎、皮下膿腫、粉瘤感染、慢性膿皮症;7.眼瞼炎、麥粒腫、瞼板腺炎。

藥理作用

1.抗菌作用 對革蘭陽性菌和革蘭陰性菌有廣範圍的抗菌譜,特別是對革蘭陽性菌中的葡萄球菌屬,鏈球菌屬等,比以往的口服頭孢菌素有更強的抗菌活性,其作用方式是殺菌性的。對各種細菌產生的β-內酰胺酶穩定,對β-內酰胺酶的產生菌也具有優異的抗菌活性。 2.作用機製 作用機製為阻止細菌細胞壁的合成,對青黴素結合蛋白(PBP)l(la.lbs)、2、3的親和力強,但對不同細菌的活性部位有所差異。

注意事項

1、定期進行血常規(血紅蛋白水平、白細胞計數、血小板計數)、血液生化(肝功能、TSH)檢查,尤其血紅蛋白檢查(包括在開始前、治療第2周、第4周)。對可能懷孕婦女每月進行懷孕測試。 2、嚴重貧血患者慎用,有地中海貧血、鐮刀細胞性貧血患者不推薦使用利巴韋林。有胰腺炎症狀或明確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韋林。具有心髒病史或明顯心髒病症狀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韋林。如使用利巴韋林出現任何心髒病惡化症狀,應立即停藥給予相應治療。 3、肝腎功能異常者慎用。肌酐清除率<50ml/min的患者,不推薦使用利巴韋林。 4、利巴韋林對診斷有一定幹擾,可引起血膽紅素增高(可高達25%),大劑量可引起血紅蛋白降低。 5、盡早用藥,呼吸道合胞病毒性肺炎病初3日內給藥,利巴韋林不宜用於未經實驗室確診為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的患者。

1.根據慣例,應在確定微生物對本品的敏感性後,本品的療程應限於治療患者所需的最短周期,以防止耐藥菌的產生。 2.建議避免與鐵製劑合用。如果合用不能避免,應在服用本品3小時以後再使用鐵製劑。 3.因有出現休克等過敏反應的可能,應詳細詢問過敏史。 4.下列患者應慎重使用 4.1對青黴素類抗生素有過敏史者; 4.2本人或親屬中有易發生支氣管哮喘、皮疹、蕁麻疹等過敏症狀體質者; 4.3嚴重的腎功能障礙者:由於頭孢地尼在嚴重腎功能障礙患者血清中存在時間較長,應根據腎功能障礙的嚴重程度酌減劑量以及延長給藥間隔時間。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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