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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孢素軟膠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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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孢素軟膠囊
環孢素軟膠囊

環孢素軟膠囊

非處方藥 醫保乙類 國產

通用名稱:環孢素軟膠囊

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10970029

生產企業: 江蘇信孚藥業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適用於預防同種異體腎、肝、心、骨髓等器官或組織移植所發生的排斥反應,也適用於預防及治療骨髓移植時發生的移植物抗宿主反應。

溫馨提示:外觀包裝僅供參考;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藥品信息
環孢素軟膠囊
環孢素軟膠囊
來氟米特片
來氟米特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活性成份為:環孢素。

主要成份為來氟米特。

生產企業

江蘇信孚藥業有限公司

蘇州長征-欣凱製藥有限公司

批準文號

國藥準字H10970029

國藥準字H20060034

說明
作用與功效

適用於預防同種異體腎、肝、心、骨髓等器官或組織移植所發生的排斥反應,也適用於預防及治療骨髓移植時發生的移植物抗宿主反應。

(1)適用於成人類風濕關節炎,有改善病情作用。(2)狼瘡性腎炎。

用法用量

 成人口服常用量:開始劑量按體重每日12-15mg/kg,1-2周後逐漸減量,一...

1.成人類風濕性關節炎:口服。由於來氟米特半衰期較長,建議間隔24小時給藥。為了快速達到穩態血藥濃度,參照國外臨床試驗資料並結合Ⅰ期臨床試驗結果,建議開始治療的最初三天給予負荷劑量一日50mg,之後根據病情給予維持劑量一日10mg或20mg。在使用本藥治療期間可繼續使用非甾體抗炎藥或低劑量皮質類固醇激素。2.狼瘡性腎炎:口服。根據病情選擇適當劑量,推薦劑量一日一次,一次20-40mg,病情緩解後適當減量。可與糖皮質激素聯用,或遵遺囑。

副作用

 1.較常見的有厭食、惡心、嘔吐等胃腸道反應,牙齦增生伴出血、疼痛、約1/3用藥者有腎毒性,可出現血清肌酐、尿素氮增高、腎小球濾過率減低等腎功能損害、高血壓等。牙齦增生一般可在停藥6個月後消失。慢性、進行性腎中毒多於治療後約12個月發生。  2.不常見的有驚厥,其原因可能為本品對腎髒毒性及低鎂血症有關。此外本品尚可引起氨基轉移酶升高、膽汁鬱積、高膽紅素血症、高血糖、多毛症、手震顫、高尿酸血症伴血小板減少、微血管病性溶血性貧血、四肢感覺異常、下肢痛性痙攣等。此外,有報告本品可促進ADP誘發血小板聚集,增加血栓烷A2的釋放和凝血活酶的生成,增強因子Ⅶ的活性,減少前列環素產生,誘發血栓形成。  3.罕見的有過敏反應、胰腺炎、白細胞減少、雷諾綜合征、糖尿病、血尿等。(過敏反應一般隻發生在經靜脈途徑給藥的患者,表現為麵、頸部發紅,氣喘、呼吸短促等。)嚴重各種不良反應大多與使用劑量過大有關,防止反應的方法是經常監測本品的血藥濃度,調節本品的全血濃度,使能維持在臨床能起免疫抑製作用而不致有嚴重不良反應的範圍內。有報道認為如在下次服藥前測得的本品全血穀濃度約為100~200ng/ml,則可達上述效應。

詳見說明書。

禁忌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 本品可以通過胎盤。應用2-5倍於人類的劑量對鼠、兔胚胎及胎兒可產生毒性,但按人類常規劑量用藥,未見到該類動物的胚胎有致死或致畸的發生。孕婦慎用。  本品可進入乳汁。對哺乳的嬰兒可產生高血壓、腎毒性、惡性腫瘤等不良作用的潛在危險性,故用本品期間不宜哺乳。 兒童用藥:小兒常用量:器官移植初始劑量按體重每日6-11mg/kg,維持量每日2-6mg/kg。 老年用藥:老年患者因易合並腎功能不全,故應慎用本品。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孕婦及尚未采取可靠避孕措施的育齡婦女及哺乳期婦女禁用。兒童用藥:對兒童應用該品的療效和安全性還沒有研究,故年齡小於18歲的患者,建議不要使用該品。老年用藥:未進行該項實驗且無可靠參考文獻。

成分

適用於預防同種異體腎、肝、心、骨髓等器官或組織移植所發生的排斥反應,也適用於預防及治療骨髓移植時發生的移植物抗宿主反應。

(1)適用於成人類風濕關節炎,有改善病情作用。(2)狼瘡性腎炎。

藥理作用

環孢素為一新型的T淋巴細胞調節劑,能特異性地抑製輔助T淋巴細胞的活性,但並不抑製T淋巴細胞,反而促進其增殖。本品亦可抑製B淋巴細胞的活性:本品還能選擇性抑製T淋巴細胞所分泌的白細胞介素-2、γ-幹擾素,亦能抑製單核、吞噬細胞所分泌的白細胞介素-l。在明顯抑製宿主細胞免疫的同時,對體液免疫亦有抑製作用。能抑製體內抗移植物抗體的產生,因而具有抗排斥的作用。本品不影響吞噬細胞的功能,不產生明顯的骨髓抑製作用。

注意事項

詳見說明書。

(1)臨床試驗發現來氟米特可引起一過性的ALT升高和白細胞下降,服藥初始階段應定期檢查ALT和白細胞。檢查間隔視病人情況而定。 (2)嚴重肝髒損害和明確的乙肝或丙肝血清學指標陽性的患者慎用。用藥前及用藥後每月檢查ALT,檢測時間間隔視病人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用藥期間出現 ALT升高,調整劑量或中斷治療的原則:①如果ALT升高在正常值的2倍(<80U/L)以內,繼續觀察。②如果ALT升高在正常值的2-3倍之間 (80-120U/L),減半量服用,繼續觀察,若ALT繼續升高或仍然維持80-120U/L之間,應中斷治療。③如果ALT升高超過正常值的3倍 (>120U/L),應停藥觀察。停藥後若ALT恢複正常可繼續用藥,同時加強護肝治療及隨訪,多數病人ALT不會再次升高。 (3)免疫缺陷、未控製的感染、活動性胃腸道疾病、腎功能不全、骨髓發育不良(bonemarrowdysplasia)的患者慎用。 (4)如果服藥期間出現白細胞下降,調整劑量或中斷治療的原則如下:①若白細胞不低於3.0×109/L,繼續服藥觀察。②若白細胞在2.0×109/L 一3.0×109/L之間,減半量服藥觀察。繼續用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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