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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莫司汀膠囊
司莫司汀膠囊

司莫司汀膠囊

處方藥 醫保甲類 國產

通用名稱:司莫司汀膠囊

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33020804

生產企業: 浙江瑞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脂溶性強,可通過血腦屏障,進入腦脊液,常用於腦原發腫瘤及轉移瘤。與其它藥物合用可治療惡性淋巴瘤,胃癌,大腸癌,黑色素瘤。

溫馨提示:外觀包裝僅供參考;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藥品信息
司莫司汀膠囊
司莫司汀膠囊
亞葉酸鈣注射液
亞葉酸鈣注射液
主要成分

主要成份為:司莫司灑。

本品主要成份為:亞葉酸鈣。其化學名稱為:N-[4-[(2-氨基-5-甲酰基-1,4,5,6,7,8-六氫-4-氧代-6-蝶啶基)甲基]氨基]苯甲酰基-L-穀氨酸鈣鹽五水合物。

生產企業

浙江瑞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江蘇恒瑞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批準文號

國藥準字H33020804

國藥準字H20000584

說明
作用與功效

本品脂溶性強,可通過血腦屏障,進入腦脊液,常用於腦原發腫瘤及轉移瘤。與其它藥物合用可治療惡性淋巴瘤,胃癌,大腸癌,黑色素瘤。

1.尿嘧啶合用,可提高氟尿嘧啶的療效,臨床上常用於結直腸癌與胃癌的治療。2.作葉酸拮抗劑(如甲氨喋呤、乙胺嘧啶或甲氧苄啶等)的解毒劑。本品臨床常用於預防甲氨喋呤過量等大劑量治療後所引起的嚴重毒性作用。3.於口炎性腹瀉、營養不良、妊娠期或嬰兒期引起的巨幼細胞性貧血,當口服葉酸療效不佳時。對維生素B12缺乏性貧血並不適用。

用法用量

口服100~200mg/m2,頓服,每6~8周一次,睡前與止吐劑、安眠藥同服。

1.用於5-Fu合用增效,每次20~500mg/m2,靜滴,每日1次,連用5天。可用生理鹽水或葡萄糖注射液稀釋配成輸注液,配製後的輸注液pH不得少於6.5。輸注液須新鮮配製。  2.作為甲氨蝶呤的“解救”療法,本品劑量最好根據血藥濃度測定。一般采用的劑量為按體表麵積9 ~15mg/m2,肌注或靜注,每6小時1次,共用12次;作為乙胺嘧啶或甲氧苄啶等的解毒劑,每次劑量為肌注9 ~15mg,視中毒情況而定。

副作用

骨髓抑製,呈延遲性反應,有累計毒性。白細胞或血小板減少最低點出現在4~6周,一般持續5~10天,個別可持續數周,一般6~8周可恢複;服藥後可有胃腸道反應;肝腎功因與較高濃度藥物接觸,可影響器官功能;乏力,輕度脫發;偶見全身皮疹,可抑製睾丸與卵巢功能,引起閉經及精子缺乏。

惡性貧血或維生素B12缺乏所引起的巨幼紅細胞性貧血。

禁忌

成分

本品脂溶性強,可通過血腦屏障,進入腦脊液,常用於腦原發腫瘤及轉移瘤。與其它藥物合用可治療惡性淋巴瘤,胃癌,大腸癌,黑色素瘤。

1.尿嘧啶合用,可提高氟尿嘧啶的療效,臨床上常用於結直腸癌與胃癌的治療。2.作葉酸拮抗劑(如甲氨喋呤、乙胺嘧啶或甲氧苄啶等)的解毒劑。本品臨床常用於預防甲氨喋呤過量等大劑量治療後所引起的嚴重毒性作用。3.於口炎性腹瀉、營養不良、妊娠期或嬰兒期引起的巨幼細胞性貧血,當口服葉酸療效不佳時。對維生素B12缺乏性貧血並不適用。

藥理作用

本品為細胞周期非特異性藥物,對處於G1-S邊界,或S早期的細胞最敏感,對G2期也有抑製作用。本品進入體內後其分子從氨甲酰胺鍵處斷裂為兩部分,一為氯乙胺部分,將氯解離形成乙烯碳正離子,發揮烴化作用,使DNA鏈斷裂,RNA及蛋白質受到烴化,這與抗腫瘤作用有關;另一部分為氨甲酰基部分變為異氰酸酯,或再轉化為氨甲酸,以發揮氨甲酰化作用,主要與蛋白質特別是其中的賴氨酸末端的氨基等反應,這主要與骨髓毒性作用有關,氨甲酰化還破壞一些酶蛋白使DNA被破壞後難以修複,這有助於抗癌作用。本品與其它烷化劑並無交叉耐藥性。

本品為四氫葉酸的甲酰衍生物,主要用於高劑量甲氨蝶呤等葉酸拮抗劑的解救。甲氨蝶呤的主要作用是與二氫葉酸還原酶結合,阻斷二氫葉酸轉變為四氫葉酸從而抑製DNA的合成。本品進入體內後,通過四氫葉酸還原酶轉變為四氫葉酸,能有效地對抗甲氨蝶呤引起的毒性反應,但對已存在的甲氨蝶呤神經毒性則無明顯作用。

注意事項

骨髓抑製、感染、肝腎功能不全者慎用;用藥期間應密切注意血象、血尿素氮、尿酸、肌酐清除率、血膽紅素、轉氨酶的變化、肺功能。 老年人易有腎功能減退,可影響排泄,應慎用。 本品可抑製身體免疫機製,使疫苗接種不能激發身體抗體產生。用藥結束後三個月內不宜接種活疫苗。

1.當患者有下列情況者,本品應謹慎用於甲氨蝶呤的解救治療:酸性尿(pH<7)、腹水、失水、胃腸道梗阻、胸腔滲液或腎功能障礙。有上述情況時,甲氨蝶呤毒性較顯著,且不易從體內排出;病況急需者,本品劑量要加大。2.接受大劑量甲氨蝶呤而用本品解救者應進行下列各種實驗監察:1)治療前觀察肌酐廓清試驗;2)甲氨蝶呤大劑量後每12~24小時測定血漿或血清甲氨蝶呤濃度,以調整本品劑量;當甲氨蝶呤濃度低於5´10-8mol/L時,可以停止實驗室監察;3)甲氨蝶呤治療前及以後每24小時測定血清肌酐量,用藥後24小時肌酐量大於治療前50%,指示有嚴重腎毒性,要慎重處理;4)甲氨蝶呤用藥前和用藥後每6小時應監察尿液酸度,要求尿液pH保持在7以上,必要時用碳酸氫鈉和水化治療(每日補液量在3000ml/m2);5)本品不宜與甲氨蝶呤同時用,以免影響後者抗葉酸作用,一次大劑量甲氨蝶呤後24~48小時再啟用本品,劑量應要求血藥濃度等於或大於甲氨蝶呤濃度。3.對維生素B12缺乏所致的貧血不宜單用本品。4.本品應避免光線直接照射及熱接觸。過期藥物不得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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