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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磺酸伊馬替尼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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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磺酸伊馬替尼片

甲磺酸伊馬替尼片

非處方藥 醫保乙類 國產

通用名稱:甲磺酸伊馬替尼片

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20143340

生產企業: 石藥集團歐意藥業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 -用於治療費城染色體陽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Ph+CML)的慢性期、加速期或急變期;  -用於以下適應症的安全有效性信息主要來自國外研究資料。中國人群數據有限。  -用於治療成人複發的或難治的費城染色體陽性的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Ph+ALL)。  -用於治療嗜酸細胞過多綜合症(HES)和/或慢性嗜酸粒細胞白血病(CEL)伴有FIPlLl-PDGFRα融合激酶的成年患者。  -用於治療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症/骨髓增生性疾病(MDS/MPD)伴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重排的成年患者  -用於治療侵襲性係統性肥大細胞增生症(ASM),無D816V c-Kit基因突變或未知c-Kit基因突變的成人患者  -用於治療不能切除,複發的或發生轉移的隆突性皮膚纖維肉瘤(DFSP)。

溫馨提示:外觀包裝僅供參考;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藥品信息
甲磺酸伊馬替尼片
甲磺酸伊馬替尼片
馬來酸阿法替尼片
馬來酸阿法替尼片
主要成分

本品活性成份為甲磺酸伊馬替尼。

化學名N-[4-[(3-氯-4-氟苯基)氨基]-7-[[(3S)-四氫-3-呋喃基]氧基]-6-喹唑啉基]-4-(二甲基氨基)-2-丁烯酰胺二馬來酸鹽,分子式為,化學名N-[4-[(3-氯-4-氟苯基)氨基]-7-[[(3S)-四氫-3-呋喃基]氧基]-6-喹唑啉基]-4-(二甲基氨基)-2-丁烯酰胺二馬來酸鹽

生產企業

石藥集團歐意藥業有限公司

德國勃林格殷格翰公司

批準文號

國藥準字H20143340

國藥準字J20170029

說明
作用與功效

 -用於治療費城染色體陽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Ph+CML)的慢性期、加速期或急變期;  -用於以下適應症的安全有效性信息主要來自國外研究資料。中國人群數據有限。  -用於治療成人複發的或難治的費城染色體陽性的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Ph+ALL)。  -用於治療嗜酸細胞過多綜合症(HES)和/或慢性嗜酸粒細胞白血病(CEL)伴有FIPlLl-PDGFRα融合激酶的成年患者。  -用於治療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症/骨髓增生性疾病(MDS/MPD)伴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重排的成年患者  -用於治療侵襲性係統性肥大細胞增生症(ASM),無D816V c-Kit基因突變或未知c-Kit基因突變的成人患者  -用於治療不能切除,複發的或發生轉移的隆突性皮膚纖維肉瘤(DFSP)。

本品適用於以下患者治療:具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基因敏感突變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既往未接受過EGFR酪氨酸激酶抑製劑(TKI)治療;含鉑化療期間或化療後疾病進展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鱗狀組織學類型的非小細胞肺癌(NSCLC)。

用法用量

。主要來自國外兒童研究數據,中國兒童人群用藥安全有效性數據有限。尚無3歲以下兒童...

本品應在經驗豐富的醫生指導下使用。開始治療之前應采用經充分驗證的檢測方法確定EGFR的突變狀態。本品的推薦劑量為40mg,每日一次。目前尚無充分證據支持患者可從50mg劑量中得到更大獲益。本品不應與食物同服。在進食後至少3小時或進食前至少1小時服用本品。(見物相互作用和藥代動力學)。應整片用水吞服。詳見說明書。

副作用

詳見說明書。

本品禁用於己知對阿法替尼或任何輔料過敏的患者。

禁忌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妊娠:動物研究表明本藥存在生殖毒性(見毒理研究的生殖毒性部分)。目前尚缺乏孕婦使用伊馬替尼的資料,對胎兒可能的毒性目前不詳。除非確有必要,否則妊娠期間不宜應用。如妊娠期間服用甲磺酸伊馬替尼,必須告知其對胎兒可能的危害。育齡期婦女在服用甲磺酸伊馬替尼期間應建議其同時進行有效的避孕。 哺乳:伊馬替尼和其代謝產物能分泌入人的乳汁中。伊馬替尼和其代謝產物在乳汁血漿中的濃度比分別為0.5和0.9,說明代謝物進入乳汁中的比例更高。根據伊馬替尼和其代謝產物合並濃度以及嬰兒每日乳汁的最大攝入量,嬰兒

兒童注意事項: 暫無數據 妊娠與哺乳期注意事項: 暫無數據 老人注意事項: 暫無數據

成分

 -用於治療費城染色體陽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Ph+CML)的慢性期、加速期或急變期;  -用於以下適應症的安全有效性信息主要來自國外研究資料。中國人群數據有限。  -用於治療成人複發的或難治的費城染色體陽性的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Ph+ALL)。  -用於治療嗜酸細胞過多綜合症(HES)和/或慢性嗜酸粒細胞白血病(CEL)伴有FIPlLl-PDGFRα融合激酶的成年患者。  -用於治療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症/骨髓增生性疾病(MDS/MPD)伴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重排的成年患者  -用於治療侵襲性係統性肥大細胞增生症(ASM),無D816V c-Kit基因突變或未知c-Kit基因突變的成人患者  -用於治療不能切除,複發的或發生轉移的隆突性皮膚纖維肉瘤(DFSP)。

本品適用於以下患者治療:具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基因敏感突變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既往未接受過EGFR酪氨酸激酶抑製劑(TKI)治療;含鉑化療期間或化療後疾病進展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鱗狀組織學類型的非小細胞肺癌(NSCLC)。

藥理作用

詳見說明書。

注意事項

詳見說明書。

腹瀉腹瀉,包括嚴重腹瀉,在本品治療期間己有報告。腹瀉可導致伴有或不伴有腎功能損害的脫水,在極少的病例中可導致致命結果。腹瀉通常在治療的最初2周內發生。3級腹瀉最常發生於治療的最初6周內。腹瀉的主動管理(包括充足的補液結合抗腹瀉劑,特別是在治療的最初6周內)很重要,並且應在最初出現腹瀉症狀時就開始。應使用抗腹瀉劑(如洛呱丁胺),如有必要,應將劑量遞增至經批準的最高推薦劑量。患者應隨時可獲取抗腹瀉劑,以便在首次出現腹瀉症狀時即可開始治療,並持續到腹瀉停止12小時。嚴重腹瀉的患者(持續超過48小時的2級腹瀉或3級腹瀉)需要中斷和減少劑量,或停止本品治療。脫水的患者可能需要經靜脈給予電解質和液體。皮膚相關不良反應在接受本品治療的患者中己經報告了皮疹/痤瘡。總體上,皮疹都表現為輕度或中度的紅斑性和痤瘡樣皮疹,可在暴露於日光的部位發生或惡化。對於暴露於日光的患者,建議穿防護衣,和/或使用防曬品。對皮膚病反應進行早期幹預(如潤膚劑、抗生素)有利於持續進行阿法替尼治療。伴有持久或嚴重皮膚反應的患者也可能需要暫時中斷治療、減少劑量、接受額外的治療幹預、以及轉診至具有管理這些皮膚病反應的經驗的專家處。己經報道了大皰性、皰性以及剝脫性皮膚病,其中極少病例可能是Stevens-Johnson綜合征。如果患者發生嚴重大皰性、皰性或剝脫性皮膚病,應永久停用阿法替尼治療。女性、低體重以及潛在的腎功能損害己經觀察到在女性患者、較低體重患者以及有潛在腎功能損害患者中阿法替尼暴露量更高(見【藥代動力學】)。這可導致發生EGFR介導的不良事件的風險更高,如腹瀉、皮疹/痤瘡和口腔炎。建議密切監測具有這些風險因素的患者。間質性肺疾病(ILD)不同臨床試驗中接受阿法替尼治療的4257例患者中,有1.6%發生間質性肺疾病或者ILD樣不良反應(例如,肺浸潤、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或過敏性肺泡炎),其中0.4%死亡。亞裔患者(2.3%;38/1657)相比白人患者(1.0%;23/2241)的ILD發生率更高。在LUX-Lung3中,阿法替尼治療患者中3級或以上ILD的發生率為1.3%,並導致1%死亡。在LUX-Lung8中,阿法替尼治療患者中3級或以上ILD的發生率為0.9%,並導致0.8%的死亡。尚未對有ILD病史的患者進行研究。應對出現肺部症狀(呼吸困難、咳嗽、發燒)急性發作和/或不可解釋惡化的所有患者進行仔細的評估以排除ILD。應中斷本品治療,並對這些症狀進行研究。如果確診ILD,則應永久停用本品,並且必要時采取適當的治療。嚴重肝功能損害己經報道了有少於1%的患者在本品治療期間發生了肝功能衰竭,包括死亡。在這些患者中,混雜因素包括既存肝病和/或與潛在惡性腫瘤進展相關的合並症。對於預先存在肝病的患者,建議定期檢查肝功能。肝功能發生惡化的患者可能需要中斷阿法替尼治療。對於在應用本品期間發生嚴重肝功能損害的患者,應停用本品。角膜炎出現急性或惡化的眼部炎症、流淚、光敏感、視力模糊、眼痛和/或紅眼等症狀應及時轉診至眼科專家。如果診斷證實有潰瘍性角膜炎,應中斷或停止本品治療。如果診斷是角膜炎,應仔細考量繼續治療的獲益和風險。對於有角膜炎、潰瘍性角膜炎或嚴重幹眼症病史的患者,應慎用本品。使用隱形眼鏡也是角膜炎和潰瘍的風險因素。左心室功能左心室功能不全與HER2抑製有關。現有的臨床試驗數據未提示本品會對心髒收縮力造成不良影響。但是,尚未在左室射血分數(LVEF)異常或有嚴重心髒病史的患者中研究本品。對於有心髒風險因素的患者和具有影響LVEF的條件的患者,應當考慮進行心髒監測(包括在基線時和在阿法替尼治療期間評估LVEF)。對於在治療期間發生相關心髒體征/症狀的患者,應考慮進行心髒監測(包括LVEF評估)。對於射血分數低於正常下限的患者,應考慮心髒科會診及中斷或停止阿法替尼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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