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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瑞匹坦膠囊
阿瑞匹坦膠囊
阿瑞匹坦膠囊
阿瑞匹坦膠囊
阿瑞匹坦膠囊
阿瑞匹坦膠囊

阿瑞匹坦膠囊

處方藥 非醫保 進口

通用名稱:阿瑞匹坦膠囊

批準文號:國藥準字J20160005

生產企業: 杭州默沙東製藥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阿瑞匹坦膠囊與其它止吐藥物聯合給藥,適用於預防高度致吐性抗腫瘤化療的初次和重複治療過程中出現的急性和遲發性惡心和嘔吐。(參見“用法用量”)。

溫馨提示:外觀包裝僅供參考;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藥品信息
阿瑞匹坦膠囊
阿瑞匹坦膠囊
雲芝胞內糖肽膠囊
雲芝胞內糖肽膠囊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為阿瑞匹坦。

雲芝胞內糖肽。 來源 本品為雜色雲芝菌[Polystictus Versicolor (L)Fr]深層培養,有菌體提取獲得的糖肽類物質。

生產企業

杭州默沙東製藥有限公司

江蘇蘇中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批準文號

國藥準字J20160005

國藥準字H32025760

說明
作用與功效

阿瑞匹坦膠囊與其它止吐藥物聯合給藥,適用於預防高度致吐性抗腫瘤化療的初次和重複治療過程中出現的急性和遲發性惡心和嘔吐。(參見“用法用量”)。

用於慢性乙型肝炎、肝癌的輔助治療,亦可用於免疫功能低下者。

用法用量

本品的劑型為口服膠囊。在阿瑞匹坦膠囊與一種糖皮質激素和一種5-HT3拮抗劑聯合治療方案中,本品給藥3天。在開始治療前需仔細閱讀5-HT3拮抗劑的說明書。本品的推薦劑量是在化療前1小時口服125mg(第1天),在第2和第3天早晨每天一次口服80mg。

口服。一次0.5—1.0g(1-2粒),一日3次。

副作用

在大約6500名患者中對阿瑞匹坦的總體安全性進行了評估。高度致吐性化療(HEC)國內臨床試驗在接受高度致吐性抗腫瘤化療(HEC)的中國患者中開展了一項隨機對照的臨床研究,在該研究中412名患者在化療第1周期接受了阿瑞匹坦的治療,其中240名患者繼續進入第2階段的化療。阿瑞匹坦聯合格拉司瓊和地塞米鬆(阿瑞匹坦治療組)給藥方案的總體耐受性良好。臨床中出現的主要不良事件為輕度到中度。詳見說明書。

未進行該項試驗且無可靠參考文獻。

禁忌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尚未在孕婦中進行充分和對照良好的研究。隻有當對母親和胎兒的潛在收益超過潛在風險時,才可在妊娠期間使用阿瑞匹坦。 阿瑞匹坦可以分泌到大鼠的乳汁中。尚不清楚本品是否可以分泌到人的乳汁中。由於許多藥物可分泌到人乳汁中,並且本品對接受哺乳的嬰兒可能產生的不良反應,因此,必須根據藥物對母親的重要性決定是否停止哺乳或停止藥物治療。兒童用藥:在兒童中使用本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確定。老年用藥:在臨床研究中,老年人(年齡>65歲)使用本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與較年輕患者(<65歲)相當。因此,老年患者使用本品無需調整劑量。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未進行該項試驗且無可靠參考文獻。 兒童用藥:未進行該項試驗且無可靠參考文獻。 老年用藥:未進行該項試驗且無可靠參考文獻。

藥理作用

1、本品能通過對單核-巨噬細胞的增殖增強及對每個吞噬細胞本身功能的激活從而增強網狀內皮係統(RES)功能。小鼠腹腔給本品,一次即可使小鼠誘生血清幹擾素濃度明顯增高。小鼠飼用本品後,經鈷60全身照射血清溶菌酶可保持正常水平。本品可在不增加白細胞數的情況下,通過對白細胞本身功能的激活而使中性白細胞吞噬活性增強。可促進SRBC單次免疫所致615小鼠特異性溶血素抗體的生成,可拮抗環磷酰胺、氨甲喋呤、5-Fu,絲裂黴素C等所致細胞免疫強烈抑製,使細胞免疫功能改善,恢複正常。 2、對於D-氨基半乳糖、四氯化碳所致大鼠和小鼠急性肝損傷,本品能顯著抑製SGPT的升高,肝細胞的脂肪性變出現率較對照組低,並能完全避免灶性壞死的出現。臨床觀察可見本品對乙型肝炎有較好療效,能使HBsAg滴度下降或轉陰,CIC減少,恢複重症肝炎患者肝髒的吞噬作用,清除內毒素血症,從而降低重症肝炎的死亡率。 3、本品能使小鼠腹腔巨噬細胞對艾氏腹水癌細胞殺死率達41-54%。與抗癌藥物合用,能增強抗癌藥物的作用。本品還能通過降低轉化生長因子TGF-β1的水平,有效抑製腫瘤血管生成和移植性乳腺癌生長。 4、本品能強烈地激活機體本身防

注意事項

本品是一種劑量依賴性 CYP3A4抑製劑,在主要通過CYP3A4代謝的藥物的患者中聯用時必須慎用;某些化療藥物是通過CYP3A4代謝的(參見藥物相互作用)。阿瑞匹坦125 mg/80 mg療法對CYP3A4的中度抑製作用可使這些同時服用藥物的血藥濃度升高(參見“藥物相互作用”)。 本品與華法林同時使用時,可導致凝血酶原時間的國際標準化比率(INR)明顯降低。需要長期服用華法林治療的患者,在每個化療周期開始使用本品的3天給藥方案後的兩周時間內,特別是在第7-10天,應該密切監測INR(見“藥物相互作用”)。

1.糖尿病患者慎用或遵醫囑。 2.當藥品性狀發生改變時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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