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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必利片
舒必利片

舒必利片

處方藥 非醫保

通用名稱:舒必利片

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61021105

生產企業: 陝西興邦藥業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用於精神分裂症單純型、偏執型、緊張型、及慢性精神分裂症的孤僻、退縮、淡漠症狀。對抑鬱症狀有一定療效。其他用途有止嘔。

溫馨提示:外觀包裝僅供參考;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藥品信息
舒必利片
舒必利片
卡馬西平片
卡馬西平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為舒必利。 化學名稱:N-(甲基一{(1一乙基一2-咄咯烷基)}2一甲氧基-5-(氨基磺酞基)一苯甲酞胺。 分子式:C15H23N3O4S 分子量:341.42

本品主要成分為卡馬西平

生產企業

陝西興邦藥業有限公司

江蘇恩華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批準文號

國藥準字H61021105

國藥準字H32020212

說明
作用與功效

用於精神分裂症單純型、偏執型、緊張型、及慢性精神分裂症的孤僻、退縮、淡漠症狀。對抑鬱症狀有一定療效。其他用途有止嘔。

1.癲癇:部分性發作:複雜部分性發作、簡單部分性發作和繼發性全身發作。全身性發作:強直、陣攣、強直陣攣發作。2.三叉神經痛和舌咽神經痛發作,亦用作三叉神經痛緩解後的長期預防性用藥。也可用於脊髓癆和多發性硬化、糖尿病性周圍性神經痛、患肢痛和外傷後神經痛以及皰疹後神經痛。3.預防或治療躁狂-抑鬱症;對鋰、抗精神病藥、抗抑鬱藥無效的或不能耐受的躁狂-抑鬱症,可單用或與鋰鹽和其他抗抑鬱藥合用。4.中樞性部分性尿崩症,可單用或氯磺丙脲或氯貝丁酯等合用。5.酒精癖的戒斷綜合征。

用法用量

口服。治療精神分裂症,開始劑量為一次100mg(1片),一日2-3次,逐漸增至治療量一日600-1200mg(6-12片),維持劑量為一日200-600mg(2-6片)。止嘔,一次100-200mg(1-2片),一日2-3次。6歲以上兒童按成人劑量換算,因小劑量開始,緩慢增加劑量。

成人常用量1抗驚厥,開始一次0.1g,一日2~3次;第二日後每日增加0.1g,直到出現療效為止;維持量根據調整至最低有效量,分次服用;注意個體化,最高量每日不超過1.2g。2鎮痛,開始一次0.1g,一日2次;第二日後每隔一日增加0.1~0.2g,直到疼痛緩解,維持量每日0.4~0.8g,分次服用;最高量每日不超過1.2g。3尿崩症,單用時一日0.3~0.6g,如與其他抗利尿藥合用,每日0.2~0.4g,分3次服用。4抗燥狂或抗精神病,開始每日0.2~0.4g,每周逐漸增加至最大量1.6g,分3~4成人常用量

副作用

嗜鉻細胞瘤、高血壓患者、嚴重心血管疾病和嚴重肝病患者、對本品過敏者禁用。

有房室傳導阻滯、血清鐵嚴重異常、骨髓抑製、嚴重肝功能不全等病史者禁用。

禁忌

成分

用於精神分裂症單純型、偏執型、緊張型、及慢性精神分裂症的孤僻、退縮、淡漠症狀。對抑鬱症狀有一定療效。其他用途有止嘔。

1.癲癇:部分性發作:複雜部分性發作、簡單部分性發作和繼發性全身發作。全身性發作:強直、陣攣、強直陣攣發作。2.三叉神經痛和舌咽神經痛發作,亦用作三叉神經痛緩解後的長期預防性用藥。也可用於脊髓癆和多發性硬化、糖尿病性周圍性神經痛、患肢痛和外傷後神經痛以及皰疹後神經痛。3.預防或治療躁狂-抑鬱症;對鋰、抗精神病藥、抗抑鬱藥無效的或不能耐受的躁狂-抑鬱症,可單用或與鋰鹽和其他抗抑鬱藥合用。4.中樞性部分性尿崩症,可單用或氯磺丙脲或氯貝丁酯等合用。5.酒精癖的戒斷綜合征。

藥理作用

1.常見有失眠、早醒、頭痛、煩躁、乏力、食欲不振等。可出現口幹、視物模糊、心動過速、排尿困難與便秘等抗膽堿能不良反應。 2.劑量大於一日600mg時可出現錐體外係反應,如震顫、僵直、流涎、運動遲緩、靜坐不能、急性肌張力障礙。 3..較多引起血漿中泌乳素濃度增加,可能有關的症狀為:溢乳、男子女性化乳房、月經失調、閉經、體重增加。 4.可出現心電圖異常和肝功能損害。 5.少數患者可發生興奮、激動、睡眠障礙或血壓升高。 6.長期大量服藥可引起遲發性運動障礙。

1.較常見的不良反應是中樞神經係統的反應,表現為視力模糊、複視、眼球震顫。2.因刺激抗利尿激素分泌引起水的瀦留和低鈉血症(或水中毒),發生率約10%~15%。3.較少見的不良反應有變態反應,Stevens-Johnson綜合症或中毒性表皮壞死溶解症、皮疹、蕁麻疹、瘙癢;兒童行為障礙,嚴重腹瀉,紅斑狼瘡樣綜合症(蕁麻疹、瘙癢、皮疹、發熱、咽喉痛、骨或關節痛、乏力)。4.罕見的不良反應有腺體病,心律失常或房室傳導阻滯(老年人尤其注意),骨髓抑製,中樞神經係統中毒(語言困難、精神不安、耳鳴、顫、幻視),過敏性肝

注意事項

1.患有心血管疾病(如:心率失常、心肌梗死、傳導異常)應慎用。 2.出現遲發性運動障礙,應停用所有的抗精神病藥。 3.出現過敏性皮疹及惡性症狀群應立即停藥並進行相應的處理。 4.基底神經節病變,帕金森綜合征,嚴重中樞神經抑製狀態者慎用。 5.肝、腎功能不全者應減量。 6.癲癇患者慎用。

1.與三環類抗抑鬱藥有交叉過敏反應;2.用藥期間注意檢查:全血細胞檢查(包括血小板、網織紅細胞及血清鐵,應經常複查達2~3年),尿常規,肝功能,眼科檢查;卡馬西平血藥濃度測定;3.一般疼痛不要用本品;4.糖尿病人可能引起尿糖增加,應注意;5.癲癇患者不能突然撤藥;6.已用其他抗癲癇藥的病人,本品用量應逐漸遞增,治療4周後可能需要增加劑量,避免自身誘導所致血藥濃度下降;7.下列情況應停藥:肝中毒或骨髓抑製症狀出現,心血管係統不良反應或皮疹出現;8.用於特異性疼痛綜合征止痛時,如果疼痛完全緩解,應每月減量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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