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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酸林可黴素膠囊
鹽酸林可黴素膠囊

鹽酸林可黴素膠囊

處方藥 非醫保

通用名稱:鹽酸林可黴素膠囊

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51020383

生產企業: 四川奇力製藥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適用於敏感葡萄球菌屬、鏈球菌屬、肺炎鏈球菌及厭氧菌所致的呼吸道感染、皮膚軟組織感染、女性生殖道感染和盆腔感染及腹腔感染等,後兩種病種可根據情況單用本品或與其他抗菌藥聯合應用。此外有應用青黴素指征的患者,如患者對青黴素過敏或不宜用青黴素者本品可用作替代藥物。

溫馨提示:外觀包裝僅供參考;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藥品信息
鹽酸林可黴素膠囊
鹽酸林可黴素膠囊
人工牛黃甲硝唑膠囊
人工牛黃甲硝唑膠囊
主要成分

鹽酸林可黴素。

本品為複方製劑,其組分為每粒含甲硝唑0.2g,人工牛黃5mg。

生產企業

四川奇力製藥有限公司

湖南馬王堆製藥有限公司

批準文號

國藥準字H51020383

國藥準字H43021836

說明
作用與功效

本品適用於敏感葡萄球菌屬、鏈球菌屬、肺炎鏈球菌及厭氧菌所致的呼吸道感染、皮膚軟組織感染、女性生殖道感染和盆腔感染及腹腔感染等,後兩種病種可根據情況單用本品或與其他抗菌藥聯合應用。此外有應用青黴素指征的患者,如患者對青黴素過敏或不宜用青黴素者本品可用作替代藥物。

用於急性智齒冠周炎、局部牙槽膿腫、牙髓炎、根尖周炎等。

用法用量

成人,一日1.5~2g,分3~4次口服;小兒每日按體重30~60mg/kg,分3~4次口服,嬰兒小於4周者不宜服用。本品宜空腹服用。

口服。一次2粒,一日3次。

副作用

對林可黴素和克林黴素有過敏史的患者禁用。

1.本品最嚴重不良反應為高劑量時可引起癲病發作和周圍神經病變,後者主要表現為肢端麻木和感覺異常。某些病例長期用藥時可產生持續性周圍神經病變。 2. 其他常見的不良反應有: (1) 胃腸道反應, 如惡心、食欲減退、嘔吐、腹瀉、腹部不適、 味覺改變、口幹、口腔金屬味等。 (2)可逆性粒細胞減少。 (3)過敏反應,皮疹、蕁麻疹、瘙癢等。 (4)中樞神經係統症狀,如頭痛、眩暈、暈厥、感覺異常、肢體麻木、共濟失調和精神錯亂等。 (5)其他有發熱、陰道念珠菌感染、膀胱炎、排尿困難、尿液顏色發黑等,均屬可逆性,停藥後自行恢複。

禁忌

成分

本品適用於敏感葡萄球菌屬、鏈球菌屬、肺炎鏈球菌及厭氧菌所致的呼吸道感染、皮膚軟組織感染、女性生殖道感染和盆腔感染及腹腔感染等,後兩種病種可根據情況單用本品或與其他抗菌藥聯合應用。此外有應用青黴素指征的患者,如患者對青黴素過敏或不宜用青黴素者本品可用作替代藥物。

用於急性智齒冠周炎、局部牙槽膿腫、牙髓炎、根尖周炎等。

藥理作用

1.胃腸道反應:惡心、嘔吐、腹痛、腹瀉等症狀;嚴重者有腹絞痛、腹部壓痛、嚴重腹瀉(水樣或膿血樣),伴發熱、異常口渴和疲乏(假膜性腸炎);腹瀉、腸炎和假膜性腸炎可發生在用藥初期,也可發生在停藥後數周。2.血液係統:偶可發生白細胞減少、中性粒細胞減低、中性粒細胞缺乏和血小板減少,再生障礙性貧血罕見。3.過敏反應:可見皮疹、瘙癢等,偶見蕁麻疹、血管神經性水腫和血清病反應等,罕有表皮脫落、大皰性皮炎、多形紅斑和S-J綜合征的報道。4.偶有口服本品引起黃疸的報道。

注意事項

1.對本品過敏時有可能對克林黴素類也過敏。2.對診斷的幹擾:服藥後血清丙氨酸氨基轉移酶和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可有增高。3.下列情況應慎用:(1)腸道疾病或有既往史者,特別如潰瘍性結腸炎、局限性腸炎或抗生素雙關腸炎(本品可引起偽膜性腸炎)。(2)肝功能減退。(3)腎功能嚴重減退。4.用藥期間需密切注意大便次數,如出現排便次數增多,應注意假膜性腸炎的可能,需及時停藥並作適當處理。5.為防止急性風濕熱的發生,用本類藥物治療溶血性鏈球菌感染時的療程,至少為10日。6.處理本品所致的假膜性腸炎,輕症患者停藥後可能恢複

1、致癌、致突變作用:動物試驗或體外測定發現本品具致癌、致突變作用,但人體中尚未證實。 2、使用中發生中樞神經係統不良反應,應及時停藥。 3、本品可幹擾丙氨酸氨基轉移酶、乳酸脫氫酶、三酰甘油、己糖激酶等的檢驗結果,使其測定值降至零。 4、用藥期間不應飲用含酒精的飲料,因可引起體內乙醛蓄積,幹擾酒精的氧化過程,導致雙硫侖樣反應,患者可出現腹部痙攣、惡心、嘔吐、頭痛、麵部潮紅等。 5、肝功能減退者本品代謝減慢,藥物及其代謝物易在體內蓄積,應減量使用,並作血藥濃度監測。 6、 本品可自胃液持續清除,某些放置胃管作吸引減壓者,可引起血藥濃度下降。血液透析時,本品及代謝物迅速被清除,故應用本品不需減量。 7、念珠菌感染者應用本品,其症狀會加重,需同時給抗真菌治療 8、厭氧菌感染合井腎功能衰竭患者,給藥間隔時間應由8小時延長至12小時,9、治療陰道滴蟲病時,需同時治療其性伴侶。 10、重複一個療程前,應做白細胞計數。 11、嚴禁用於食品和飼料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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