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症狀
意識的改變從概念上分為2類。
一類累及覺醒(arousal),即意識的“開關”係統,出現一係列從覺知(awareness)到昏迷的連續統一行為狀態,臨床上區別為:①覺知(awareness);②嗜睡(lethargy);③意識模糊(confusion);④昏睡及昏迷(coma)。這些狀態是動態的,可隨時間而改變,前後二者之間並無截然的界線。除此而外,類昏迷狀態和譫妄,也屬於意識改變並累及覺醒水平的範疇。
另一類“意識”是指精神(心理)活動的“內容”,即大腦的高級功能,涉及認知(cognition)與情感(affection)活動,此類意識改變的例子包括癡呆、遺忘、妄想及不注意(inattention)等。除深度癡呆外,此類意識改變並不累及覺醒水平。
意識改變的惟一正常形式是睡眠。
覺知或意識清楚是指完整而正常的覺醒狀態。
1、嗜睡
意識障礙的早期表現,患者經常入睡,能被喚醒,醒來後意識基本正常,或有輕度定向障礙及反應遲鈍。
2.意識模糊
患者的時間、空間及人物定向明顯障礙,思維不連貫,常答非所問,錯覺可為突出表現,幻覺少見,情感淡漠。
3.昏睡
患者處於較深睡眠,不能被喚醒,不能對答,對傷害性刺激如針刺、壓眶等會躲避或被喚醒,但旋即又熟睡。
4.昏迷:
意識活動喪失,對外界各種刺激或自身內部的需要不能感知。可有無意識的活動,任何刺激均不能被喚醒。按刺激反應及反射活動等可分三度:
淺昏迷:隨意活動消失,對疼痛刺激有反應,各種生理反射(吞咽、咳嗽、角膜反射、瞳孔對光反應等)存在,體溫、脈搏、呼吸多無明顯改變,可伴譫妄或躁動。
深昏迷 :隨意活動完全消失,對各種刺激皆無反應,各種生理反射消失,可有呼吸不規則、血壓下降、大小便失禁、全身肌肉鬆馳、去大腦強直等。
極度昏迷:又稱腦死亡。病人處於瀕死狀態,無自主呼吸,各種反射消失,腦電圖呈病理性電靜息,腦功能喪失持續在24小時以上,排除了藥物因素的影響。
5.類昏迷狀態
許多不同的行為狀態可以表現出類似於昏迷或與昏迷相混淆,而且,開初是昏迷的病人,在長短不一的時間後可逐漸發展為這些狀態中的某一種。這些行為狀態主要包括:閉鎖綜合征(locked-in syndrome)又稱失傳出狀態(differenced state)、持久性植物狀態(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e)、無動性緘默症(non-kinetic mutism、意誌缺乏症(abulia)、緊張症(catatonia)、假昏迷(pseudo coma)。一旦病人出現睡眠–覺醒周期,真正的昏迷就不再存在。這些狀態與真性昏迷的鑒別,對使用恰當的治療及判定預後是重要的。
6.譫妄狀態(delirium state)
較意識模糊嚴重,定向力和自知力均障礙,不能與外界正常接觸,常有豐富的錯覺和幻覺,形象生動逼真的錯覺可引起恐懼、外逃或傷人行為。譫妄的臨床特征中以注意的缺陷、意識水平低下、知覺紊亂以及睡眠-覺醒周期的紊亂為主要症狀。
意識障礙常呈波動性和移行性。為確定意識障礙的嚴重程度、評估其進展、觀察治療反應及判斷預後,國外自1949年就陸續製訂各種量表,這些量表可大致分為兩類,一種為昏迷量表,把各種症狀獨立進行綜合,得出昏迷嚴重程度;另一種為計分係統,與昏迷量表不同,這種量表把每個症狀獨立記分和分析,最終根據得分來確定意識障礙程度。從實際應用方便程度看,英國Teasdale和Jennett(1974)製訂的Glasgow昏迷量表應用最廣。
Glasgow昏迷量表最高分為15分,最低分3分,分數愈高,意識愈清晰。該量表項目少,簡單易行,實用性強。但3歲以下兒童、老年人、言語不通、聾啞人、精神病患者等因難以合作而使應用受到限製。此外,量表對昏迷前意識障礙無法判斷,對病人情感反應和行為障礙也無法描述。
二、診斷
診斷標準可參考下列幾項(CCMD-2-R):
1.發病前突然遭受異乎尋常的強烈應激性生活事件刺激或影響,而無其他精神障礙的影響,即以異乎尋常的和嚴重的精神打擊作為誘因發病。
2.精神症狀的出現與應激源之間在時間上有緊密的聯係,一般在遭遇精神打擊後幾分鍾或幾小時內發病,症狀表現與應激源之間必須有事件上的明確聯係。
3.臨床表現雖有較大的變異性,但可歸納為兩類表現:
①精神運動性抑製,主要表現為一定程度的意識障礙,有的呈木僵狀態;
②精神運動性興奮,可伴有強烈的情緒變化,如有恐懼性情緒,行為有一定的盲目性,並伴有自主神經係統症狀,在情緒障礙中,焦慮或抑鬱也較常見。
4.病程短暫,症狀一般持續時間不長,幾小時或幾天,1周左右完全緩解,很少超過1周,最長不超過4周,預後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