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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米普利
雷米普利

雷米普利

處方藥 醫保

通用名稱:雷米普利

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20090099

生產企業: 浙江華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用於原發性高血壓;急性心肌梗死(2-9天)後出現的輕到中度心力衰(NYHAII和III);非糖尿病腎病患者(肌酐清除率1g/天),尤其是伴有動脈高血壓的患者;在心血管危險增加的患者,如明顯冠心病病史、糖尿病同時有至少一個額外危險因素、外周動脈閉塞性疾病或者腦卒中,降低心肌梗死、腦卒中或者心血管死亡的可能性

溫馨提示:外觀包裝僅供參考;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產品詳情

【通用名稱】:
雷米普利
【藥品名稱】:
雷米普利
【批準文號】:
國藥準字H20090099
【用法用量】:
雷米普利片: 1、雷米普利治療初期,尤其是伴有鹽和/或體液流失患者(如嘔吐/腹瀉,利尿治療),心衰患者(尤其是心肌梗死後)或嚴重高血壓患者,可能會產生血壓過度降低現象。如果可能,開始用雷米普利治療前,應糾正鹽和/或體液流失,減少或停止現正使用的利尿劑至少2-3天(在心衰患者,必須權衡容量負荷過重的風險)。這些患者的治療應當以最低單劑量開始,早晨服用1.25mg雷米普利(如半片雷米普利片2.5mg)。初次給藥後,雷米普利和/或利尿劑劑量增加時,患者均應給予醫療監護至少8小時,以免發生難以控製的低血壓反應。年長患者(大於65歲)對ACE抑製劑的反應較年輕人明顯,因此老年患者和具有血壓大幅度降低可能存在危險的患者(如冠狀血管或者腦供血血管狹窄患者),應考慮采用低起始劑量(每日1.25mg雷米普利)。患有惡性高血壓或心衰的患者(尤其是急性心肌梗死後)采用本品治療時應住院。 2、除非另有醫囑,以下劑量推薦適用於腎功能正常的患者: (1)原發性高血壓患者:起始劑量一般為2.5mg雷米普利晨服,如果該劑量血壓不能恢複正常,可增加至每日5mg。增加劑量時應至少有3周的間隔時間。維持劑量一般為每日2.5-5mg,最大劑量每日10mg。如果每日5mg雷米普利的降壓效果不理想,應考慮合用利尿劑等。這樣可以增強雷米普利的降壓效果。 (2)急性心肌梗死後(2-9天)輕到中度心衰(NYHAII和III)患者:雷米普利的劑量調整隻能在住院的情況下對血液動力學穩定的患者進行。必須非常嚴密監測合並應用抗高血壓藥物的患者,以免血壓過度降低。起始劑量常為雷米普利2.5mg早晚分服。如果該起始劑量患者不能耐受(如血壓過低),應采用1.25mg,早晚分服。隨後根據患者的情況劑量可增加。間隔1-2天劑量可加倍,至最大每日劑量雷米普利5mg,早晚分服。 (3)非糖尿病腎病:推薦的雷米普利起始劑量為1.25mg,每日一次。按照患者能否耐受逐漸增加劑量。推薦2-3周後劑量加倍。維持量通常為每日5mg。高劑量尚無足夠的治療經驗,肌酐清除率1.2mg/dl):起始劑量為1.25mg晨服,維持量通常為每日2.5mg。每日最大劑量不能超過5mg。 (4)給藥方法:本品的吸收不受食物的影響,可在飯前、飯中或者飯後用足量液體送服。急性心肌梗死後,心衰患者開始時應當特定地服每日劑量,早晚2次分服,其他情況每日劑量可以早上一次服用。對急性心肌梗死後出現心衰的患者,不得早於梗死後2日內開始服用雷米普利,但也不應遲於梗死後10天才開始服用。建議服用本品至少15個月。
【生產企業】:
浙江華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說明

雷米普利的作用與功效
本品用於原發性高血壓;急性心肌梗死(2-9天)後出現的輕到中度心力衰(NYHAII和III);非糖尿病腎病患者(肌酐清除率1g/天),尤其是伴有動脈高血壓的患者;在心血管危險增加的患者,如明顯冠心病病史、糖尿病同時有至少一個額外危險因素、外周動脈閉塞性疾病或者腦卒中,降低心肌梗死、腦卒中或者心血管死亡的可能性
雷米普利的用藥指導
雷米普利片: 1、雷米普利治療初期,尤其是伴有鹽和/或體液流失患者(如嘔吐/腹瀉,利尿治療),心衰患者(尤其是心肌梗死後)或嚴重高血壓患者,可能會產生血壓過度降低現象。如果可能,開始用雷米普利治療前,應糾正鹽和/或體液流失,減少或停止現正使用的利尿劑至少2-3天(在心衰患者,必須權衡容量負荷過重的風險)。這些患者的治療應當以最低單劑量開始,早晨服用1.25mg雷米普利(如半片雷米普利片2.5mg)。初次給藥後,雷米普利和/或利尿劑劑量增加時,患者均應給予醫療監護至少8小時,以免發生難以控製的低血壓反應。年長患者(大於65歲)對ACE抑製劑的反應較年輕人明顯,因此老年患者和具有血壓大幅度降低可能存在危險的患者(如冠狀血管或者腦供血血管狹窄患者),應考慮采用低起始劑量(每日1.25mg雷米普利)。患有惡性高血壓或心衰的患者(尤其是急性心肌梗死後)采用本品治療時應住院。 2、除非另有醫囑,以下劑量推薦適用於腎功能正常的患者: (1)原發性高血壓患者:起始劑量一般為2.5mg雷米普利晨服,如果該劑量血壓不能恢複正常,可增加至每日5mg。增加劑量時應至少有3周的間隔時間。維持劑量一般為每日2.5-5mg,最大劑量每日10mg。如果每日5mg雷米普利的降壓效果不理想,應考慮合用利尿劑等。這樣可以增強雷米普利的降壓效果。 (2)急性心肌梗死後(2-9天)輕到中度心衰(NYHAII和III)患者:雷米普利的劑量調整隻能在住院的情況下對血液動力學穩定的患者進行。必須非常嚴密監測合並應用抗高血壓藥物的患者,以免血壓過度降低。起始劑量常為雷米普利2.5mg早晚分服。如果該起始劑量患者不能耐受(如血壓過低),應采用1.25mg,早晚分服。隨後根據患者的情況劑量可增加。間隔1-2天劑量可加倍,至最大每日劑量雷米普利5mg,早晚分服。 (3)非糖尿病腎病:推薦的雷米普利起始劑量為1.25mg,每日一次。按照患者能否耐受逐漸增加劑量。推薦2-3周後劑量加倍。維持量通常為每日5mg。高劑量尚無足夠的治療經驗,肌酐清除率1.2mg/dl):起始劑量為1.25mg晨服,維持量通常為每日2.5mg。每日最大劑量不能超過5mg。 (4)給藥方法:本品的吸收不受食物的影響,可在飯前、飯中或者飯後用足量液體送服。急性心肌梗死後,心衰患者開始時應當特定地服每日劑量,早晚2次分服,其他情況每日劑量可以早上一次服用。對急性心肌梗死後出現心衰的患者,不得早於梗死後2日內開始服用雷米普利,但也不應遲於梗死後10天才開始服用。建議服用本品至少15個月。
雷米普利的副作用
1、下列情況不能給予雷米普利片: (1)對雷米普利,其他ACE抑製劑或雷米普利片的任何其他成份過敏者。 (2)有血管神經性水腫病史患者(如先前用ACE抑製劑治療發生血管神經性水腫者)。 (3)腎動脈狹窄(雙側或單腎患者單側)。 (4)腎移植後。 (5)血流動力學相關的主動脈或二尖瓣狹窄,或肥厚性心肌病。 (6)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症。 (7)妊娠(開始治療之前必須排除懷孕的可能性,並采取避孕措施)。 (8)哺乳(需要斷奶)。 2、當雷米普利片用於急性心肌梗死後輕到中度心力衰竭時,有下列額外的禁忌證: (1)持續的低血壓(收縮壓低於90mmHg)。 (2)直立性低血壓(坐位1分鍾後收縮壓降低³20mmHg)。 (3)嚴重心衰(NYHAIV)。 (4)不穩定型心絞痛。 (5)致命的室性心律失常。 (6)肺原性心髒病。 3、由於缺乏治療經驗,雷米普利片不能用於下列情況: (1)正接受甾體、非甾體抗炎藥物,免疫調節劑和/或細胞毒化合物治療的腎病。 (2)透析。 (3)原發性肝髒疾病或肝功能損害。 (4)未經治療的、失代償性心力衰竭。 (5)兒童:因可能存在嚴重過敏樣反應(如威脅生命的休克),故本品或其他ACE抑製劑應避免與需要與血液負電荷接觸的體外治療同時應用。 4、采用本品治療時,不能使用聚丙烯腈或甲基烯丙基硫化鈉高通量濾膜(如AN69)進行透析或血液過濾,也不能使用硫酸右旋糖苷進行LDL(低密度脂蛋白)分離清除。若必須進行透析、血液過濾或LDL分離清除,治療必須換用非ACE抑製劑,或者使其他的透析膜。服用ACE抑製劑時進行針對昆蟲毒素(如蜜蜂或黃蜂)的脫敏治療,可能觸發過敏樣反應(如血壓下降、氣短、嘔吐、皮膚過敏反應),有時可能威脅生命。過敏反應也可出現昆蟲叮咬後(如蜜蜂或黃蜂叮咬)。如果必須進行昆蟲毒素脫敏治療,必須臨時用其他類型的合適藥物替代ACE抑製劑。
雷米普利的注意事項
1、以下情況僅在效益明確大於風險,並對有代表性的臨床和實驗室指標規律監測後才可使用雷米普利: (1)臨床相關的電解質紊亂。 (2)免疫反應紊亂或結締組織疾病(如紅斑狼瘡、硬皮病)。 (3)同時全身應用抑製免疫反應的藥物(如皮質甾類、細胞抑製劑、抗代謝類),別嘌呤醇,普魯卡因胺或者鋰。 2、在較高腎素-血管緊張素係統活性患者,由於ACE的抑製,存在突然明顯血壓下降和腎功能損害的危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第一次使用雷米普利或者增加劑量,應嚴密監測血壓,直到預期不會出現進一步的急性血壓下降。 下列情況預期可能出現較高的腎素-血管緊張素活性: (1)已經服用利尿劑的患者。 (2)鹽和/或液體丟失的患者。 (3)嚴重高血壓患者。 (4)心衰患者,尤其在急性心肌梗死後。 (5)左室流入道、流出道梗阻病人(如主動脈縮窄或者二尖瓣狹窄,肥厚型心肌病)。 (6)血液動力學相關的腎動脈狹窄患者(可能有必要停用利尿劑治療)。 3、在治療開始時,下列患者也應特別仔細地監測: (1)老年患者(年齡超過65歲)。 (2)血壓大幅度下降存在危險的患者(如冠狀血管或腦供血血管狹窄的患者)。 4、在服用本品前,必須檢查腎功能。尤其在開始治療的前幾周,推薦監測腎功能。 監測尤其適用於: (1)心衰患者。 (2)單側腎動脈狹窄患者(在這種情況下,血清肌苷輕度上升都可能意味著受累腎髒功能的衰竭)。 (3)腎功能損害的患者:腎功能損害患者,需要經常檢測血清鉀濃度。 5、服用本品時,進行需要與血液負電荷接觸的體外治療時(如使用特定的透析膜透析、血濾或使用硫酸右旋糖苷進行LDL分離清除),存在嚴重過敏樣反應的危險(如威脅生命的休克)。使用昆蟲毒素脫敏治療也存在該危險。 6、使用聚丙烯腈或甲基烯丙基硫化鈉高通量濾膜(如AN69)進行透析或者血濾,使用硫酸右旋糖苷進行LDL(低密度脂蛋白)分離清除或者使用昆蟲毒素脫敏治療期間,不要使用本品治療。 7、如果治療期間發生血管神經性水腫,必須立即停藥。由ACE抑製劑觸發的血管神經性水腫可能累及喉、咽和/或舌。 8、對駕駛和操作機械能力/反應的影響:用此藥治療需進行定期醫學檢查。由於個體反應的差異,一些患者的反應可以發生明顯的改變,以至於他們駕車、操作機器或者在無扶手或安全支點時工作能力受到損害,在用藥初期、增加劑量時或者改變劑型或者同時飲酒時尤其如此。 9、將藥品放在兒童難以觸及的地方。 10、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 (1)孕婦:孕期服用本品,尤其是懷孕的最後6個月,可能導致胎兒損傷甚至死亡,故妊娠婦女禁用本品。 (2)哺乳:本品可通過乳汁分泌,故哺乳期婦女禁用本品。 11、兒童用藥:未對本品進行兒童用藥的研究,故本品禁用於兒童患者。 12、老年用藥:在同時使用利尿劑,有充血性心力衰竭或肝腎功能不全的老年患者,應慎用本品。使用本品時應根據血壓控製的需要仔細調節用藥劑量。 13、藥物過量: (1)藥物過量的症狀:依過量程度的不同,可能出現下列症狀:嚴重低血壓、心動過緩、循環休克、電解質紊亂、腎功能衰竭。 (2)藥物過量的治療:依藥物攝入的性質和時間,以及症狀的類型和嚴重程度而采用不同的治療措施。除了常規排出雷米普利的措施以外(如洗胃、雷米普利片服後30分鍾內服用吸收劑和硫酸鈉),必須在強化護理下監測和糾正生命參數。雷米普利幾乎不能通過透析除去。在發生低血壓的情況下,首先給予氯化鈉和容量負荷,如果沒有反應,還應靜脈給予兒茶酚胺。可以考慮用血管緊張素II治療。如果發生頑固的心動過緩,應進行起搏治療。必須不斷地進行監測電解質和血清肌酐的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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