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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評分

治療階段

I/IIa;其它其他說明:

藥品名稱

PM8002 注射液

適應症

晚期實體瘤

癌種

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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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同意 簽署知情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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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入組 成功參加臨床試驗
登記號:CTR20202497
項目用藥:PM8002 注射液
適應症:晚期實體瘤
疾病:肺癌
實驗分期:I/IIa;其它其他說明:
申辦方:普米斯生物技術(珠海)有限公司
開展區域:
試驗傷害保險:有
招募截止時間:

簡要入排方案

Ib期腎透明細胞癌(未經免疫治療,僅既往二線)。腎透明細胞癌(免疫治療失敗,既往一線、既往二線)突變陰性的IO失敗的NSCLC。宮頸癌(複發後一線)。

入排標準

1 自願參加臨床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並自願簽署知情同意書;願意遵循並有能力完成所有試驗程序;
2 男性或女性,年齡 18 至75 歲(含邊界值);
3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的惡性實體瘤受試者; 3.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的惡性實體瘤受試者; 3.1 I 期劑量遞增及初步劑量擴展研究或 IIa 期固定劑量研究:晚期惡性實體瘤受試者,無標準有效治療方案,或經標準治療方案無效或複發,或不耐受標準治療方案,或現階段不適用標準治療方案; 3.2 IIa 期劑量擴展研究: 3.2.1 非鱗非小細胞肺癌: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鱗非小細胞肺癌,如既往病史中無已知的 EGFR 突變,或 ALK 基因融合陽性,或 ROS1 重排,受試者必須經過至少一線含鉑類化療後進展(如受試者在輔助治療期間或之後 6 個月內複發,或在新輔助治療期間或 6 個月內進展,輔助或新輔助治療若為含鉑化療,則被視為已接受一線化療);如既往病史中已知 EGFR 突變,或 ALK 基因融合陽性,或 ROS1 重排,受試者必須經過標準靶向治療後進展。受試者將分為 2 個隊列接受 PM8002 治療:1)既往未接受過腫瘤免疫治療的隊列;2)既往接受過含有 PD-1 或 PD-L1 單/雙抗治療且 6 個月後進展的隊列; 3.2.2 肝細胞癌:經組織學/細胞學證實或通過《原發性肝癌 診療規範(2019 年版)》進行臨床診斷的,且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肝細胞癌(非肝硬化患者需要經過組織學確認診斷)。既往未接受過局部治療(如射頻消融、無水乙醇或醋酸注射、冷凍消融、高強度聚焦超聲、經動脈栓塞化療、經動脈栓塞等)者,或在接受局部治療後治療範圍內的靶病 灶出現了符合 RECIST v1.1 的進展,則受試者有資格參與研究。受試者必須在一線治療後進展,或不可耐受或拒絕接受一線治療。 3.2.3 腎細胞癌:經病理學檢查證實患有腎細胞癌,伴有透明細胞組織學或肉瘤樣組織學(肉瘤樣分化,不考慮初始上皮細胞類型)特征,且不可手術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腎細胞癌。受試者必須在一線治療後進展,或不可耐受或拒絕接受一線治療。
4 既往抗腫瘤治療所致的所有急性毒性反應緩解至0-1 級(根據NCI CTCAE 5.0 版) 或者至入選/排除標準可接受的水平。脫發等研究者認為對受試者不產生安全性風 險的毒性除外;
5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開始研究治療前 14 天內,未接受輸血、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 等醫學支持的情況下),定義如下: 5.1) 血液係統: 5.1.1) 中性粒細胞計數(ANC)≥1.5×109/L; 5.1.2) 血小板計數(PLT)≥100×109/L; 5.1.3) 血紅蛋白(Hb)≥90 g/L; 5.2) 肝功能: 5.2.1) 總膽紅素(TBIL)≤1.5×正常上限(ULN),Gilbert 病患者應≤3×ULN; 5.2.2) 穀草轉氨酶(AST)、穀丙轉氨酶(ALT)≤3×ULN(在 IIa 期劑量擴展研究中,肝轉移或肝癌受試者可≤5×ULN);堿性磷酸酶(ALP)≤2.5×ULN(骨轉移受試者,ALP≤5×ULN); 5.3) 腎功能: 5.3.1) 血清肌酐≤1.5×ULN 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 ([140-年齡]×體重[kg] × [0.85,僅對於女性])/(72 × 肌酐 (mg/dL))) (肌酐單位換算:1 mg/dL =88.4 μmol/L); 5.3.2) 尿蛋白定性≤1+;如尿蛋白定性≥2+,則需進行 24 h 尿蛋白定量檢查, 如 24 h 尿蛋白定量<1 g,則可以接受; 5.4) 凝血功能: 未接受抗凝治療者:國際標準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應≤1.5×ULN;肝轉移或肝癌受試者應≤2×ULN;
6 體力狀況美國東部腫瘤協作組(ECOG)評分為0-1;
7 預期生存期≥12 周;
8 根據RECIST 1.1 標準,受試者至少有 1 個既往未經局部治療的可測量病灶 [可接受位於既往局部治療區域,但之後根據RECIST 1.1 標準確認發生了PD 的可測量病灶; 不接受將僅有的骨轉移或僅有的中樞神經係統轉移作為可測量病灶](僅適用於 I 期 初步劑量擴展研究、IIa 期劑量擴展研究、固定劑量研究);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開始研究治療前 7 天內的血妊娠結果為陰性,且願意從簽署知情同意書起至末次用藥結束後 6 個月內,保持禁欲或采取經醫學認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宮內節育器、避孕套);
10 男性受試者願意從簽署知情同意書起至末次用藥結束後 6 個月內,保持禁欲或采 取經醫學認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間不捐獻精子;
11 受試者須提供可用於 PD-L1 分析的腫瘤組織標本,需為開始本研究治療前 24 個月內的歸檔標本,或在開始研究治療前 28 天內采集的新鮮活檢標本(不接受骨活檢標本)(本項要求僅適用於 IIa 期;對於 I 期,建議盡量獲得受試者的腫瘤組織標本)。

排除標準

1 嚴重過敏性疾病史、嚴重藥物(含未上市的研究藥物)過敏史或已知對本研究藥物任何成分過敏;
2 高血壓危象或高血壓腦病病史;
3 軟腦膜炎病史;
4 無法糾正的血清鉀、鈣或鎂等電解質紊亂病史;
5 具有重大出凝血障礙或其他明顯出血風險證據; 5.1) 顱內出血或脊髓內出血病史; 5.2) 腫瘤病灶侵犯大血管且具有明顯出血風險者(如中央型肺鱗癌); 5.3) 開始研究治療前 6 個月內,發生過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或患有顯著的血管疾 病(如需手術修複的主動脈瘤); 5.4) 篩選前 1 個月內出現任何原因的臨床顯著的咯血或腫瘤出血; 5.5) 開始研究治療前 2 周內,使用出於治療目的的抗凝治療(低分子量肝素除外); 5.6) 開始研究治療前 10 天內,使用抗血小板藥物治療,如阿司匹林(>325 mg/天)、 氯吡格雷(>75 mg/天)、雙嘧達莫、噻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 5.7) 開始研究治療前 7 天內,進行了粗針穿刺活檢或其他小手術,不包括血管輸液裝置的放置;
6 目前有明確的間質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除非是局部放療引起;
7 目前有活動性結核;
8 開始研究治療前 6 個月內,使用過免疫檢查點激動劑治療(如 CD137 激動劑),或使用過免疫檢查點抑製劑治療(如細胞毒 T 淋巴細胞相關抗原-4(CTLA-4)、PD-1、 PD-L1、LAG3 單/雙抗等)(IIa 期針對 NSCLC 的擴展研究中,可接受既往使用過含 有 PD-1 或 PD-L1 單/雙抗治療且 6 個月後進展的受試者);
9 既往接受免疫治療時,出現過≥3 級 irAE;
10 既往接受抗血管生成療法時,出現過與抗血管生成療法相關的≥3 級毒性(發熱等研究者認為對受試者不產生安全性風險的毒性除外);
11 在開始研究治療前接受過以下治療或藥物: 11.1) 開始研究治療前 28 天之內進行過大手術(注:大手術定義為任何進行了廣泛切除的侵入性手術,如進入體腔、移除器官或正常解剖結構改變;若間皮細胞屏障(如胸膜腔、腹膜、腦膜)被打開,則該手術被認定為大手術。以組織活檢為目的的手術、中樞靜脈導管通路置入不屬於大手術)或有未愈合的傷口、潰瘍或骨折。 11.2) 開始研究治療前 28 天內接種減毒活疫苗。 11.3) 開始研究治療前 28 天內接受過化療、放療、生物治療、內分泌治療、免疫治 療等抗腫瘤治療,或接受過任何其他未上市研究藥物的治療;以下情況也需排除: 開始研究治療前 6 周內接受過亞硝基脲或絲裂黴素 C 治療;開始研究治療前 2 周或 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長者為準)接受過口服氟尿嘧啶類和小分子靶向藥物 治療;開始研究治療前 2 周內接受過有抗腫瘤適應症的中藥治療; 11.4) 開始研究治療前 28 天內接受過全身免疫刺激劑治療(如 IFN-α、IL-2)或仍處於治療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取二者中較長者); 11.5) 開始研究治療前 2 周內接受過靜脈使用廣譜抗生素治療; 11.6) 開始研究治療前 2 周內接受過免疫抑製藥物治療(如皮質類固醇、環磷酰胺、 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抗 TNF-α 藥物),以下情況除外:急性低劑量全身免疫抑製藥物治療;短時間(≤7 天)、劑量不高於 10 mg/d 強的鬆或同等藥物的皮質類固醇用於治療非自身免疫性狀況;局部、鼻內、眼內、關節腔內或吸入用皮質類固醇;
12 已知具有腦脊膜轉移,或無法控製的或有症狀的中樞神經係統(CNS)轉移,表現為出現臨床症狀、腦水腫、脊髓壓迫和/或進展性生長。有中樞神經係統轉移或脊髓壓迫病史的受試者,如果明確接受過治療且在開始研究治療前停用抗驚厥藥和類固 醇 8 周後經研究者判定臨床表現穩定,則可以入組研究;
13 存在任何活動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且預期複發(包括但不局限於:全身性紅斑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自身免疫性肝炎、葡萄膜炎、腸炎、肝炎、垂體炎、血管炎、腎炎、甲狀腺功能亢進、甲狀腺功能降低、需要支氣管擴張劑進行醫 學幹預的哮喘受試者。以下情況除外:1 型糖尿病;無需全身治療的皮膚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脫發];隻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療的甲狀腺功能減退症;童年期已完全緩解的哮喘,成年後無需任何幹預;或其他預計在無外部觸發因素的狀態下病情不會複發的受試者);
14 開始研究治療前 5 年內,曾患有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可進行局部治療且已治愈的惡性腫瘤除外(如皮膚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癌、淺表性或非侵襲性膀胱癌、宮頸原位癌、乳腺導管內原位癌、甲狀腺乳頭狀癌);
15 開始研究治療前 6 個月內,出現以下情況:心肌梗死、嚴重/不穩定型心絞痛、有臨床意義的心律失常且需要臨床幹預者、腦血管意外/卒中、短暫性腦缺血發作、蛛網膜下出血、美國紐約心髒病學會(NYHA)分級≥II 級的心功能不全;
16 開始研究治療前 6 個月內,有腹瘺、氣管食管瘺、胃腸穿孔或腹腔膿腫病史;
17 目前存在無法控製的胸腔、心包、腹腔積液;
18 開始研究治療前,存在: 18.1) 先天性長 QT 綜合征 18.2) 使用心髒起搏器 18.3) 左室射血分數(LVEF)<50% 18.4) QTcF 間期>480 msec(QTcF=QT/(RR^0.33)) 18.5) 心肌肌鈣蛋白 I 或 T >2.0 ULN 18.6) 控製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3.3 mmol/L) 18.7) 控製不佳的高血壓(收縮壓≥150 mmHg 和/或舒張壓≥95 mmHg);
19 在篩選期間或開始研究治療前,出現不明原因的發熱>38.5°C(經研究者判斷,因 腫瘤原因導致的發熱可以入組);
20 已知有異體器官移植史或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史;
21 已知有酒精濫用、精神類藥物濫用或吸毒史;
22 既往有明確的神經或精神障礙史,如癲癇、癡呆、精神分裂症等;
23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患有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艾滋病);
24 梅毒抗體陽性;
25 HBsAg 陽性或HBcAb 陽性,且HBV-DNA > 500 IU/mL; HCV-Ab 陽性,且HCV-RNA 高於研究中心檢測下限;
26 經研究者判斷,受試者基礎病情可能會增加其接受研究藥物治療的風險,或是對 於出現的毒性反應及不良事件的解釋造成混淆的;
27 預期在研究期間需要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腫瘤藥物治療;
28 處於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
29 其它研究者認為不適合參加本研究的情況。

研究者信息

開展機構

上海市東方醫院,河南省腫瘤醫院,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複旦婦產科醫院,遼寧省腫瘤醫院,江蘇省人民醫院,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臨沂市腫瘤醫院,重慶市腫瘤醫院,北京大學腫瘤醫院,湖北省腫瘤醫院,湖北省腫瘤醫院,重慶市腫瘤醫院,浙江省台州醫院,複旦婦產科醫院,中國醫學科學院腫瘤醫院,吉林省腫瘤醫院,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西安交大一附屬第一醫院,西安國際醫學中心醫院,西安國際醫學中心醫院,山西省腫瘤醫院,山西省腫瘤醫院,福建省腫瘤醫院,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遼寧省人民醫院,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盛京醫院,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腫瘤醫院,北京大學腫瘤醫院,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南方醫科大學廣東珠江醫院,成都市中西醫結合醫院,常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河北醫科大學第四醫院,湖南省人民醫院,四川省腫瘤醫院-胸部腫瘤內科,四川省腫瘤醫院-腹部腫瘤內科,安徽省立醫院,宜賓市第二人民醫院,寶雞市中心醫院,寶雞市中心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軍醫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原西南醫院),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雲南省腫瘤醫院,常德市第一人民醫院,浙江省人民醫院

患者權益

1.交通補助:每個探訪150-200元/次; 2.采血補助:每個探訪200元/次

其他臨床

【2型糖尿病】GZR4

癌種:2型糖尿病

試驗階段:II期

【2型糖尿病】HEC88473注射液

癌種:2型糖尿病

試驗階段:II期

【2型糖尿病】GZR18

癌種:2型糖尿病

試驗階段:II期

【類風濕性關節炎】絡痹通片

癌種:類風濕性關節炎

試驗階段:III期

【過敏性哮喘、咳嗽變異性哮喘、哮喘、小兒哮喘、心源性哮喘】布地格福吸入氣霧劑

癌種:過敏性哮喘、咳嗽變異性哮喘、哮喘、小兒哮喘、心源性哮喘

試驗階段:III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