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部鱗狀細胞癌疾病病因
一、發病原因:
自從1775年Percival pott首次報道掃煙囪工人因接觸煤煙發生陰囊鱗癌以來,鱗癌的發病機製為人們所注意,其中,環境因素中的陽光、濕度、煙霧和氣候,種族因素的遺傳、膚色等被視為與鱗癌的發生有密切關係。
1.陽光中的紫外線:1948年Blum證明致癌射線是太陽光譜中波長為290~320mm的部分。
2.化學因素:某些化學物質如砷、瀝青等可致皮膚鱗癌。與瀝青接觸的工人皮膚鱗癌的發病數比一般工人高出12倍左右。
3.種族因素:有色人種的發病數比白種人高。國內孫紹謙等1956年報道191例皮膚癌,其中,鱗癌占78.5%,而德國Bosenberg 1953年報道133例皮膚癌中鱗癌僅占15%。
4.癌前期皮膚病:癌前期皮炎、X線和鐳射線性皮炎、光化性角化病、砷劑性角化病等均易致鱗癌。
5.瘢痕:各種創傷性瘢痕,尤其燒傷性瘢痕更易發生鱗癌。
二、發病機製:
鱗癌一般分化較好,高分化的鱗癌約占75%,癌細胞呈乳頭狀,巢狀、條索狀或腺樣結構,可浸潤至真皮層或皮下組織,按癌細胞分化程度分4級:
1.Ⅰ級:分化成熟的鱗癌,具有細胞間橋和癌珠。癌珠為鱗癌特征性結構,是由同心性排列的角癌細胞組成。
2.Ⅱ級:以棘細胞為主要成分,並具有明顯的異形性,包括癌細胞體增大,核大小不等,染色深淺不一,核分裂多見,癌珠少,且其中央有角化不全。
3.Ⅲ級:細胞分化差,皮表層大部分細胞排列紊亂,細胞體積增大,核大異形明顯,核分裂多見,無癌珠,但有個別細胞呈角化不良,病變在表皮內呈輻射狀擴展,浸潤真皮較晚。
4.Ⅳ級:為未分化型,無棘細胞,無細胞間橋和癌珠,癌細小呈梭形,核細長染色深,並有壞死和假腺樣結構,少數呈鱗狀細胞和角化細胞,可作為診斷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