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膚癌疾病病因
常見致病原因有:
①日常曝曬與紫外線照射:有足夠的證據支持紫外線照射、人體黑色素的防護與免疫係統功能相互作用導致了皮膚癌的發生。在日光中測定人體皮膚,皮膚接受紫外線量最大的部位是頭部、麵部、頸後、手部,鱗狀細胞癌幾乎全部發生於這些部位。紫外線的致癌機理,也許是光化作用改變了細胞DNA的結構,同時破壞了淋巴細胞表麵的活性抗原結構,降低了機體的免疫功能,在其他促癌因素的共同參與下導致皮膚癌的發生。
②化學致癌物質:自Percivall首次描述了掃煙囪工人好發陰囊皮膚癌的報道後100年左右,人們才發現經常接觸砷化物、焦油和瀝青的工人容易發生皮膚癌。化學物質致癌可分為兩個時期,即開始期與助長期。開始期至所引致結果與暴露於特殊物質或致癌物質的限度密切相關,其進行不可逆轉,細胞改變與遺傳有關。助長期需要反複暴露於接觸物,與間隔時間有關,若很長時間不予暴露仍可逆轉,不發生癌腫。開始期與助長期的間隔時間十分重要,可出現兩種結果,即形成或不形成皮膚癌。
③電離輻射:在以往長期從放射工作者因忽視防護措施而導致輻射性皮膚幹燥症的基礎上發生的皮膚癌,近年來由於放射儀器設備的改進和放射技術的進步,特別是加強了各項防護措施,職業性皮膚癌基本上已經絕跡。但某些接受放射治療的患者,經過若幹年後,在放射野內發生皮膚癌的病例仍可遇見。
④慢性刺激與炎症:惡性皮膚腫瘤可以發生與發展在瘢痕慢性潰瘍、形成瘺管、竇道的部位、有些亞洲人群中嗜好咀嚼煙草或檳榔,故口腔或口唇部位易發生鱗狀細胞癌。
⑤其他:免疫抑製階段,患者免疫係統功能低下,可發生皮膚癌,如應用免疫抑製劑能促成皮膚癌的發生。病毒致癌物質,許多病毒在動物宿主中能引起癌變,在人類中的很多人乳頭瘤病毒的亞型可誘發皮膚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