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因
自從1775年Percival pott首次報道掃煙囪工人因接觸煤煙發生陰囊鱗癌以來,鱗癌的發病機製為人們所注意,許多致病因子均可誘發鱗狀細胞癌,主要為紫外線長期照射,其次為放射線損傷、熱損傷、致癌化學物質,如砷、多環芳香碳氫化合物、煤焦油、木餾油、石蠟、蒽、煙草焦油、鉻酸鹽等與鱗癌的發生有密切關係。
1.日光長期暴曬
1948年Blum證明致癌射線是太陽光譜中波長為290~320mm的部分。日光中的紫外線侵害人體,導致細胞內DNA損傷和其修複能力的破壞而致皮膚癌。皮膚內的黑色素可以保護皮膚免受紫外線損傷,這就是白色人種易受紫外線損傷而好發皮膚癌的原因,而他們喜歡日光浴的習慣,也是造成發病率較高的原因之一。地球上空臭氧層變薄,形成臭氧洞,導致過多紫外線照射,可造成皮膚癌患者的增加。
2.放射線過量照射
在慢性皮炎的基礎上,如受到過量的放射線照射,亦可使皮膚發生癌變。長期與放射線接觸的工作人員,如缺乏保護措施,亦可以誘發皮膚癌症。
3.化學物質刺激
某些化學物質如砷、瀝青等可致皮膚鱗癌。與瀝青接觸的工人皮膚鱗癌的發病數比一般工人高出12倍左右如瀝青、煤焦油、石蠟、含有砷劑的化合物等均有致癌性,特別是導致鱗癌。
4.繼發於慢性皮膚病變
某些慢性皮膚病,如尋常狼瘡、紅斑狼瘡、黏膜白斑、慢性潰瘍或竇道、燒傷瘢痕、射線皮炎、慢性肉芽腫疣狀表皮發育不良、慢性骨髓炎、萎縮硬化性苔蘚等均可誘發或繼發鱗癌。
5.人類乳頭瘤病毒
人類乳頭瘤病毒,特別是16,18,30和33型;免疫抑製、器官移植亦為誘發的重要因素。
6.遺傳因素
遺傳亦為重要的發病因素,某些遺傳性皮膚病如色素性幹皮病、白化病等有色人種鱗癌的發病數比白種人發病率高。國內孫紹謙等1956年報道191例皮膚癌,其中,鱗癌占78.5%,而德國Bosenberg 1953年報道133例皮膚癌中鱗癌僅占15%。
著色性幹皮病是一種常見的染色體隱性遺傳病,可導致青壯年時期即發生皮膚癌。
7.癌前期皮膚病
某些癌前期皮膚病如日光角化病、黏膜白斑、砷角化病、X線和鐳射線性皮炎等均易致鱗癌。以及其他慢性皮膚病,如疣狀表皮發育不良、慢性潰瘍、慢性竇道、慢性骨髓炎、慢性紅斑狼瘡、尋常狼瘡、萎縮硬化性苔蘚等均可誘發或繼發鱗癌。
8.瘢痕
各種創傷性瘢痕,尤其燒傷性瘢痕更易發生鱗癌。
二、發病機製
1.組織病理所見
癌細胞大致有以下三種:
(1)已分化的棘細胞:
與正常棘細胞不同,瘤細胞體積較大,呈多邊形、短梭形或不規則形,胞漿豐富,有細胞間橋,伊紅染色,不均勻。若內含糖原,細胞透明呈空泡狀;胞核大小及染色深淺不一,有多核、巨核和較多核分裂象。
(2)角化細胞:
單個或簇集成團,癌細胞團塊的中央出現角化珠,由同心層狀排列(如洋蔥狀)的角化物質構成。胞核較大、深染,胞漿深紅,示嗜酸性,完全或不完全角化。此為鱗狀細胞癌的特征性的結構。
(3)未分化或低分化梭形細胞:
細胞體積較小胞漿少;胞核深染,細胞間無網狀纖維。
上述幾種癌細胞常相互混雜,排列成乳頭狀、巢狀、條帶狀或假腺樣結構。
2.鱗癌一般分化較好,
高分化的鱗癌約占75%,癌細胞呈乳頭狀,巢狀、條索狀或腺樣結構,可浸潤至真皮層或皮下組織,按癌細胞分化程度分4級:
(1)Ⅰ級:
分化成熟的鱗癌,具有細胞間橋和癌珠。癌珠為鱗癌特征性結構,是由同心性排列的角癌細胞組成。
(2)Ⅱ級:
以棘細胞為主要成分,並具有明顯的異形性,包括癌細胞體增大,核大小不等,染色深淺不一,核分裂多見,癌珠少,且其中央有角化不全。
(3)Ⅲ級:
細胞分化差,皮表層大部分細胞排列紊亂,細胞體積增大,核大異形明顯,核分裂多見,無癌珠,但有個別細胞呈角化不良,病變在表皮內呈輻射狀擴展,浸潤真皮較晚。
(4)Ⅳ級:
為未分化型,無棘細胞,無細胞間橋和癌珠,癌細小呈梭形,核細長染色深,並有壞死和假腺樣結構,少數呈鱗狀細胞和角化細胞,可作為診斷依據。
3.Broders分類
根據未分化細胞在癌細胞中所占的百分比,侵襲性鱗狀細胞癌分為四級。
(1)Ⅰ級:
瘤組織不超過汗腺的水平,未分化細胞<25%,角珠較多。
(2)Ⅱ級:
未分化細胞<50%,隻有少數角珠,角珠中心角化細胞較少,非典型細胞稍多,癌細胞團界限不清。
(3)Ⅲ級:
未分化細胞<75%,無角珠,可見較大的角化不良細胞,胞漿深紅、核深染,核分裂象多且不典型;
(4)Ⅳ級:
未分化細胞>75%,無角化,腫瘤細胞不典型,無細胞間橋,診斷較困難。
未分化細胞所占比例越大,惡性程度越高,除此之外,侵襲的深度也是估計惡性程度的一個重要因素。在低度惡性的鱗狀細胞癌中,罕見癌細胞侵入到汗腺以下的組織。
按Broders分類,鱗狀細胞癌大多為分化較高的Ⅰ或Ⅱ級,分化低的Ⅲ或Ⅳ級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