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語和語言發育障礙鑒別
1.語言發育障礙
(1)表達性語言障礙鑒別診斷
須與精神發育遲滯、感受性語言障礙、廣泛性發育障礙、選擇性緘默、語言困難和失語相鑒別。
(2)感受性語言障礙鑒別診斷
須與孤獨症鑒別。感受性言語障礙者有正常的社交來往,參加社交活動,常利用父母得以安慰,能正常地運用手勢等。
須與癲癇性的獲得性失語、語言困難、失語、選擇性緘默症、耳聾所致的語言發育遲緩及精神發育遲緩相鑒別。
2.言語發育障礙
(1)特定言語構音障礙鑒別診斷
須與耳聾、精神發育遲緩和因發音器官病變而引起的發音困難相鑒別。
(2)言語流利障礙(口吃)鑒別診斷
口吃多起病於2~6歲。許多正常發育的兒童,在2~4歲時都經曆過言語不流利的時期,須與口吃相鑒別。
口吃者言語受阻發生在發音與單詞的水平上,而正常兒童的言語受阻發生在單詞與詞語水平上。
口吃者伴有發音器官的肌肉痙攣,正常兒童無此現象。
口吃者持續口吃達1年以上,正常兒童在1年內可自行好轉。
口吃者在6歲以上仍有口吃現象,而正常兒童在詞彙量增多後即自行消失。
3.與發育的正常變異鑒別
正常兒童開始學會說話的年齡和達到牢固掌握語言技能的進展速度差異很大。而多數言語和語言發育障礙的兒童,雖然最終言語和語言水平可達到正常,但依然存在許多問題。本組障礙雖與正常變異的極端形式沒有清晰的界限,但有4項標準可幫助判斷臨床意義:嚴重程度、病程、障礙形式、伴發的問題。如果語言發育遲緩程度超出2個標準差以上,可能為異常,但統計學的這種嚴重程度對於年長兒童診斷意義較小,因為本組障礙有自發緩解傾向,這時病程具有重要意義。如果當前損害輕,而以前有過嚴重損害的病史,那麼當前的功能狀態有可能就是某種發育障礙的殘留情況,而不是正常變異。語言發育遲緩常繼發閱讀和拚寫困難、人際關係異常,以及情緒與行為障礙。如果某種言語或語言遲緩伴有學校技能缺陷(如閱讀或拚寫發育遲滯)、人際關係的異常、情緒或行為紊亂,那麼,這種發育遲緩有診斷意義。
4.與精神發育遲滯鑒別
智力包括語言技能,所以智商低於均值的兒童,語言技能發育也低。診斷特定的發育障礙意味著這種遲緩的功能顯著跟不上認知的總體水平。因此,當語言發育遲緩隻是更廣泛的精神發育遲滯或廣泛性發育障礙的一部分時,應歸屬後兩者。但精神發育遲滯或廣泛性發育障礙常伴有智能活動的不平衡發展,尤其是語言技能的損害可明顯重於非語言技能,如果這種不均衡很明顯和很突出,應在精神發育遲滯或廣泛性發育障礙的診斷之後,再加上言語和語言發育障礙的診斷。
5.應與嚴重耳聾或某些特殊神經係統
或其他結構性異常的繼發障礙鑒別 童年早期的嚴重耳聾會導致繼發性言語和語言發育障礙,不歸屬本組診斷分類。然而,較重的感受性語言發育障礙伴發部分選擇性聽覺障礙的並不少見。診斷原則是,如果聽覺喪失的嚴重程度足以解釋語言發育遲緩,應排除在本組診斷分類之外;如果部分聽覺喪失是並發因素,不足以作為直接原因導致言語和語言發育障礙,應在聽覺障礙的診斷之後加上言語和語言發育障礙的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