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素抵抗型哮喘症狀
1.定義
目前對於GRA的診斷還未有一個統一標準。不同標準的區別主要在於應用激素治療的劑量和治療持續的時間有所差異。GRA一般定義為:FEV1占預計值百分比(FEV1/pre%)≤75%的哮喘患者應用適當劑量激素(如口服潑尼鬆40mg/d)經過2周治療後,其FEV1的改善幅度≤15%者即可定義為GRA;相反,如果FEV1的增加幅度>15%則可定義為GSA。
2.臨床特征
與GSA相比,GRA具有年齡較大、病史較長、氣道高反應性較嚴重以及更易出現夜間喘息症狀等特點。在臨床工作中對於已經使用足劑量激素仍然不能控製症狀的哮喘病人應提高警覺,以便及早發現和診斷GRA,及時避免不必要地使用激素,並采取其他替代性的有效治療控製哮喘發作。
3.激素依賴型哮喘
臨床上有部分哮喘患者需長期應用激素來控製症狀,稱為激素依賴型哮喘,此類患者口服激素減量時則病情惡化。極少數患者每天需服潑尼鬆龍40mg維持治療,易誤診為GRA。
1.根據上述定義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以診斷GRA
(1)哮喘診斷明確。
(2)激素用量足,患者規則地服用激素,保證有足夠劑量的激素到達氣道。
(3)生活環境中無刺激物,特別是室內變應原或職業性致敏物。
(4)排除潛在的哮喘加重因素如胃食管反流和藥物等。
(5)停用β2受體激動劑。
(6)重度哮喘經嚴格治療至少6個月還須排除靜止狀態下其肺功能本身的異常。
2.排除導致激素抵抗的某些因素
(1)患者為GSA但反應欠佳者:如用藥依從性差、激素劑量不足或用藥時間短、給藥裝置質量不佳、未能終止對致病因素的暴露等。
(2)其他病變誤診為GRA者:如胃食管反流性疾病、鼻腔分泌物後滴、補體C1抑製劑缺乏、聲帶功能障礙等。
(3)繼發於其他原因的哮喘:阿司匹林誘發哮喘,變應性支氣管肺曲菌病,Churg-Strauss綜合征等。
(4)藥物相關性哮喘:β受體阻滯劑、非甾體抗炎藥物和血管緊張素轉換酶抑製藥等所導致的哮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