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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用藥:伯瑞替尼
適應症:非小細胞肺癌
疾病:非小細胞肺癌
實驗分期:II期
申辦方:北京浦潤奧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開展區域:
試驗傷害保險:有
招募截止時間:
簡要入排方案
IIIB期以後的含鉑化療失敗的患者,已知c-Met擴增,FISH提示≥6倍NGS提示≥1.5,至少有一處可測量病灶
EGFR陰性、ALK重排排陰性、ROS1重排陰性、KRAS突變陰性
入排標準
1 簽署參加研究的書麵知情同意書;
2 年齡在18歲及以上的男性或女性;
3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患者;
4 EGFR wt、ALK重排陰性、ROS1重排陰性、KRAS突變陰性;
5 證實存在c-Met異常;
6 至少有一處可測量病灶(按RECIST1.1標準);
7 ECOG 體力狀態分數0-1;
8 預期生存期≥3個月;
9 血液學、血生化和髒器功能正常;
10 研究者判斷依從性好,能按方案完成預定訪視、治療和實驗室檢查。
排除標準
1 不願意提供腫瘤組織或血液樣本進行分子篩選;
2 先前曾經接受過c-Met抑製劑或HGF靶向性治療;
3 發生有症狀的,而且在神經學上不穩定的中樞神經係統CNS轉移,或者需要增加類固醇劑量來控製CNS疾病;
4 不穩定或無法控製的疾病或與心功能有關或影響心功能的情形;
5 篩選期靜息校正QT間期(QTc)女性> 470ms或男性>450ms;
6 任何重要的心律異常如室性心律失常、藥物未能控製的室上性、結性心律失常和藥物未能控製的其他心髒心律失常;
7 正在接受華法林或任何其它香豆素衍生物抗凝劑治療的患者,預防中央導管相關血栓形成的低劑量華法林(< 2 mg)除外;
8 存在既往抗癌治療毒性未恢複到≤1級(NCI-CTCAE 5.0)或基線,脫發除外;
9 可能增加毒性風險的任何合並的醫學狀況;
10 在開始伯瑞替尼首次給藥前2周或≤5倍藥物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之內接受過抗腫瘤和研究性藥物治療。如果既往治療為一種單克隆抗體,則必須在伯瑞替尼首次給藥之前至少4周停止該治療。如果既往治療為一種口服靶向藥物,則必須在伯瑞替尼首次給藥之前至少5倍藥物半衰期停止該治療。如果既往治療為中藥抗腫瘤治療則必須在伯瑞替尼首次給藥之前至少1周停止該治療;
11 開始伯瑞替尼治療之前≤4周行肺野的胸部放療,或者患者未從放療相關毒性中恢複。對於所有其他部位(包括胸椎或肋骨放療),開始伯瑞替尼治療之前≤2周接受過放療,或者患者未從放療相關毒性中恢複。允許患者在開始伯瑞替尼治療之前≤2周接受骨病灶的姑息性放療;
12 開始伯瑞替尼治療之前4周之內接受過重大手術(例如,胸腔內、腹腔內或盆腔內)(2周內接受過腦轉移切除術),或者患者未從這些手術的副作用中恢複。胸腔鏡手術和縱隔鏡檢查不算為重大手術,患者可在手術之後≥1周入組;
13 除了NSCLC之外,近3年內還被診斷有另外一種和/或需要治療的惡性疾病。完全切除的基底細胞和鱗狀皮膚癌,以及完全切除的任何類型原位癌除外;
14 患者接受了CYP3A4強效誘導劑和/或強效抑製劑藥物治療,且在開始伯瑞替尼治療之前至少1周內以及在研究期間不能停止使用;
15 抗HIV(+),或抗HCV和HCV-RNA均為(+),或HBsAg陽性和HBV DNA ≥ 500IU/ml(對於HBV DNA≥500 IU/ml患者,在篩選期及研究期間,可以使用抗病毒藥物治療);
16 妊娠或在哺乳;
17 研究期間不能采用充分的避孕措施受試者;
18 目前參加另一項臨床試驗或在試驗藥物第一次給藥前2周內接受了研究性藥物(如果該臨床試驗藥物為單克隆抗體則需要洗脫4周);
19 研究者認為不適合參與研究的其它情形。
研究者信息
開展機構
廣東省人民醫院,廣東省人民醫院,吉林省腫瘤醫院,山東省腫瘤醫院,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浙江省腫瘤醫院,湖南省腫瘤醫院,東部戰區總醫院,北京大學腫瘤醫院,北京大學腫瘤醫院,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陸軍軍醫大學附屬西南醫院,四川省腫瘤醫院,複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江蘇省人民醫院,福建省腫瘤醫院,深圳市人民醫院,上海市胸科醫院,河南省腫瘤醫院,西安交通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四川大學華西醫院
患者權益
1.交通補助:每個探訪150-200元/次; 2.采血補助:每個探訪200元/次
其他臨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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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種:過敏性哮喘、咳嗽變異性哮喘、哮喘、小兒哮喘、心源性哮喘
試驗階段:III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