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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評分

治療階段

Ib期+II期;其它其他說明:

藥品名稱

PM8002注射液

適應症

三陰性乳腺癌

癌種

乳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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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同意 簽署知情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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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入組 成功參加臨床試驗
登記號:CTR20221200
項目用藥:PM8002注射液
適應症:三陰性乳腺癌
疾病:乳腺癌
實驗分期:Ib期+II期;其它其他說明:
申辦方:普米斯生物技術(珠海)有限公司
開展區域:
試驗傷害保險:有
招募截止時間:

簡要入排方案

入排標準

1 自願參加臨床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並自願簽署知情同意書;願意遵循並有能力完成所有試驗程序;
2 男性或女性,年齡 18 至 75 歲(含邊界值);
3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的、不可手術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腺癌,ER、PR、HER-2均為陰性。ER、PR 陰性定義為:IHC ER<1%,IHC PR<1%。HER-2 陰性定義為:IHC HER-2(-)或(1+),HER-2(2+)者必須行 FISH 檢測且結果為陰性。三者均可接受開始研究治療前36個月內的研究中心認可的當地檢測結果;篩選時,如研究者認為有必要,可對受試者再次活檢以確認最新病理類型;
4 既往未接受過針對晚期TNBC的係統性治療,允許既往新輔助和/或輔助治療階段使用過紫杉類藥物抗腫瘤治療,但須滿足紫杉類新輔助和/或輔助治療結束時間距出現複發/轉移間隔≥12個月;
5 所有受試者應在篩選期接受新鮮腫瘤病灶活檢(不接受骨活檢、細針穿刺活檢及胸腹水樣本;也不接受對僅有唯一靶病灶可供活檢的受試者進行活檢),以獲得足夠的合格腫瘤組織標本用於所在隊列的生物標誌物(含PD-L1表達水平)分析; 如受試者無法進行活檢,應提供距離開始研究治療最近的(最長不超過24個月)經福爾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處理的腫瘤樣本或未染色切片(3-5 μm)用於的相應生物標誌物分析; 如受試者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標本,經申辦方評估同意後,受試者可參與篩選;
6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6.1 血液係統(在開始研究治療前14天內,未接受如輸血、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其他醫學支持的情況下): 6.1.1 中性粒細胞計數(ANC)≥1.5×10^9/L; 6.1.2 血小板計數(PLT)≥ 100×10^9/L; 6.1.3 血紅蛋白(Hb)≥90 g/L; 6.2 肝功能: 6.2.1 總膽紅素(TBIL)水平≤ 1.5×正常上限(ULN),肝轉移受試者應≤ 2×ULN,既往有Gilbert的受試者≤ 3×ULN; 6.2.2 穀草轉氨酶(AST)或穀丙轉氨酶(ALT)水平≤ 2.5×ULN,肝轉移受試者應≤ 5×ULN; 6.3 腎功能: 6.3.1 血清肌酐≤ 1.5×ULN或肌酐清除率≥ 50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140-年齡]×體重[kg] × [0.85,僅對於女性])/(72 × 肌酐 (mg/dL)),肌酐單位換算:1 mg/dL = 88.4 μmol/L); 6.3.2 尿蛋白定性≤ 1+;如尿蛋白定性≥ 2+,則需進行24 h尿蛋白定量檢查,如24 h尿蛋白定量<1g,則可以接受; 6.4 凝血功能: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1.5、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1.5×ULN,肝轉移受試者應≤ 2 × ULN;
7 體力狀況美國東部腫瘤協作組(ECOG)評分為0-1;
8 預期生存期≥ 12周;
9 根據RECIST 1.1標準,受試者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腫瘤病灶(位於既往放療區域或其他局部區域性治療部位的腫瘤病灶,不作為可測量病灶;不接受將僅有的骨轉移或僅有的中樞神經係統轉移作為可測量病灶);
10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在首次開始研究治療前7天內的血妊娠結果為陰性,且願意從簽署知情同意書起至末次用藥結束後6個月內,保持禁欲或采取經醫學認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宮內節育器、避孕套);
11 男性受試者願意從簽署知情同意書起至末次用藥結束後6個月內,保持禁欲或采取經醫學認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間不捐獻精子。

排除標準

1 嚴重過敏性疾病史、嚴重藥物(含未上市的試驗藥物)過敏史或已知對本試驗用藥任何成分過敏;
2 既往抗腫瘤治療的不良反應按CTCAE 5.0等級評價未恢複至1級或以下(研究者判斷無安全風險的毒性除外,如脫發、經激素替代治療穩定的甲狀腺功能減退等);
3 既往接受過靶向PD-1/PD-L1或VEGF的任何抗體或抑製劑治療;
4 既往有肺纖維化史,或目前有間質性肺炎、塵肺、化學性肺炎等肺功能嚴重受損疾病(可接受既往因放療、化療或其它原因(如吸煙等)引起的無症狀肺間質性改變);
5 在開始研究治療前接受過以下治療或藥物: 5.1)開始研究治療前6周內接受過免疫治療、亞硝基脲、絲裂黴素C;或開始研究治療前2周或藥物5個半衰期內(以時間長者為準)接受過口服氟尿嘧啶類和小分子靶向藥物治療;或開始研究治療前2周內接受過有抗腫瘤適應症的中藥治療;或開始研究治療前7天內接受過姑息性放療;或開始研究治療前28天內,接受過其他化療、根治性/廣泛性放療、內分泌治療、生物治療(以控製腫瘤為目的的腫瘤疫苗、細胞因子或生長因子)等抗腫瘤治療或任何未上市試驗藥物治療; 5.2)在首次使用研究藥物前4周內接受過主要髒器外科手術(不包括穿刺活檢)或出現過顯著外傷,或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擇期手術; 5.3)存在具臨床意義的未愈合傷口、潰瘍或骨折; 5.4)開始研究治療前14天之內接受過皮質類固醇(強的鬆>10 mg/天或等價劑量的同類藥物),不包括局部、鼻內、眼內、關節腔內或吸入用皮質類固醇,允許短時間(≤ 7天)使用皮質類固醇預防(如對造影劑過敏)或治療非自身免疫性狀況(如接觸過敏原引起的遲發型超敏反應);或開始研究治療前4周內接受過其他全身免疫刺激劑或免疫抑製劑治療(如IFN-α、IL-2、雷公藤)或仍處於治療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取二者中較長者); 5.5)開始研究治療前28天內接種過減毒活疫苗; 5.6)開始研究治療前2周內全身係統性使用過抗生素≥7天;
6 存在腦脊膜轉移,無法控製的或有症狀的中樞神經係統(CNS)轉移;
7 存在活動性感染且目前需要靜脈抗感染治療者;
8 存在任何活動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且預期複發(如係統性紅斑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血管炎等),除外臨床穩定的自身免疫甲狀腺病、I型糖尿病受試者;
9 開始研究治療前5年內,曾患有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可進行局部治療且已治愈的惡性腫瘤除外(如皮膚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癌、淺表性或非侵襲性膀胱癌、宮頸原位癌、乳腺導管內原位癌、甲狀腺乳頭狀癌);
10 開始研究治療前6個月內,出現以下情況: 10.1) 急性冠脈綜合征、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動脈夾層、腦卒中或其他3級及以上心腦血管事件; 10.2) 美國紐約心髒病學會(NYHA)分級 ≥ II級的心功能不全(美國紐約心髒病學會(NYHA)心功能分級,見附件2)或左室射血分數(LVEF)<50%; 10.3) 需要臨床幹預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傳導阻滯、先天性長QT綜合征; 10.4) 依據Fridericia公式, 女性QTc間期 > 470毫秒(ms),男性QTc間期 > 450毫秒(ms); 10.5) 使用心髒起搏器; 10.6) 心肌肌鈣蛋白I或T > 2.0 ULN;
11 目前存在無法控製的胸腔、心包、腹腔積液;
12 開始研究治療前,出現不明原因的發熱> 38.5°C(經研究者判斷,因腫瘤原因導致的發熱可以入組);
13 開始研究治療前,存在: 13.1)控製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 13.3 mmol/L); 13.2)控製不佳的高血壓(收縮壓≥ 140 mmHg和/或舒張壓≥ 90 mmHg); 13.3)高血壓危象或高血壓腦病病史; 13.4)開始研究治療前6個月內,有腹瘺、氣管食管瘺、胃腸穿孔或腹腔膿腫病史; 13.5)開始研究治療前7天內,進行了粗針穿刺活檢或其他小手術,不包括血管輸液裝置的放置;
14 存在無法控製的腫瘤相關疼痛,需止痛藥治療者應在篩選時已有穩定的止痛治療方案;無症狀的轉移性病灶,如其進一步生長可能會導致功能障礙或頑固性疼痛(如當前與脊髓壓迫不相關的硬膜外轉移),如適合,應在篩選前考慮局部治療;
15 具有重大出凝血障礙或其他明顯出血風險證據: 15.1) 既往有顱內出血或脊髓內出血病史; 15.2) 腫瘤病灶侵犯大血管且具有明顯出血風險者; 15.3) 首次給藥前6個月內,發生過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無症狀且無需治療的肌間靜脈血栓除外); 15.4) 首次給藥前1個月內,出現過臨床顯著的咯血或腫瘤出血; 15.5) 首次給藥前2周內,使用過出於治療目的的抗凝治療(低分子量肝素除外); 15.6) 首次給藥前10天內,使用過抗血小板藥物治療,如阿司匹林(≥ 100 mg/天)、氯吡格雷(≥ 75 mg/天)、雙嘧達莫、噻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或需要長期抗血小板治療;
16 已知有異體器官移植史或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史;
17 已知有酒精濫用、精神類藥物濫用或吸毒史;
18 既往有明確的神經或精神障礙史,如癲癇、癡呆、精神分裂症等;
19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有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艾滋病);
20 梅毒非特異性抗體試驗陽性(如TRUST、PRP)或梅毒特異性抗體試驗陽性(如TPPA)[可接受“梅毒特異性抗體試驗”陽性但“梅毒非特異性抗體試驗”陰性持續一年以上者];
21 有活動性肺結核,或既往有肺結核感染史但經治療未能控製者;
22 活動性乙型肝炎(HBsAg陽性且HBV-DNA≥1000 IU/ml),使用抗病毒藥物可以控製(HBV-DNA <1000 IU/ml)的受試者也可接受;活動性丙型肝炎(HCV-RNA>研究中心檢測下限);
23 經研究者判斷,受試者基礎病情可能會增加其接受研究藥物治療的風險,或是對於出現的毒性反應及AE的解釋造成混淆的;
24 預期在研究期間需要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腫瘤藥物治療;
25 處於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
26 其它研究者認為不適合參加本研究的情況。

研究者信息

開展機構

複旦大學附屬腫瘤醫院,複旦大學附屬腫瘤醫院,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腫瘤醫院,遼寧省腫瘤醫院,天津市腫瘤醫院,山東省腫瘤醫院,江蘇省人民醫院,湖北省腫瘤醫院,南昌市第三醫院,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宜賓市第二人民醫院,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

患者權益

1.交通補助:每個探訪150-200元/次; 2.采血補助:每個探訪200元/次

其他臨床

【2型糖尿病】GZR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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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階段:II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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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種:2型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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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種:過敏性哮喘、咳嗽變異性哮喘、哮喘、小兒哮喘、心源性哮喘

試驗階段:III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