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症狀:
1.采用皮質類固醇治療出現眼壓升高最早可在用藥後1周內或可遲至數年出現眼壓升高。對長期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者必須定期觀測眼壓。可悲的是許多皮質類固醇青光眼患者往往因眼部的小問題長期應用激素而無任何警惕性。另外在國內市場上仍有含激素(地塞米鬆)的消炎眼藥水出售,醫師對紅眼患者長期給予此類藥物的處方,需要提醒患者有可能引起眼壓升高的危險,並囑咐患者需定期測量眼壓。
2.皮質類固醇青光眼通常與開角型青光眼極相似,其臨床表現隨患者的年齡而不同。如果發生於嬰幼兒,可出現類似於先天性青光眼的表現,角膜直徑增大,呈霧狀水腫,後彈力層斷裂,視盤生理凹陷擴大。與此相反,成年人晚期可出現典型的青光眼性視盤和視野改變,而房角是開放的。個別病人可出現急性青光眼的症狀,但房角鏡檢正常,如為全身或雙眼應用皮質類固醇,則雙眼的眼壓升高,如為單眼滴用,則該眼的眼壓升高。
3.診斷要點 ①有明確的眼局部或全身使用糖皮質激素史。②眼壓升高時間、幅度及視功能損害程度和糖皮質激素用量一致。③停用糖皮質激素後數天至數周眼壓恢複正常。④眼部可發現糖皮質激素所致的其他損害例如後囊下型白內障。⑤排除了其他繼發性開角型青光眼特別是葡萄膜炎繼發青光眼、色素性青光眼、剝脫綜合征、房角後退性青光眼等。
在臨床上尚有一部分病例長期使用糖皮質激素停藥後眼壓仍可持續升高。有一部分病例盡管停藥後眼壓恢複正常,但由於長期高眼壓已遺留下了不同程度的視功能及視神經損害。這些病例則很容易和碰巧使用糖皮質激素的原發性開角型青光眼相混淆。
二、分類:
國內經過臨床資料分析,提出了以下鑒別和分類方案:
1.型:①眼局部用藥>3個月;②具有類似原發性開角型青光眼的臨床表現;③視神經損害程度和用藥時間基本相稱;④可伴有或不伴有後囊下型白內障;⑤停藥後眼壓可恢複正常。
2.Ⅱ型:同Ⅰ型,停藥後眼壓下降但不能恢複到正常水平,大多數伴有後囊下型白內障。
3.Ⅲ型:用藥持續時間和視功能損害不相稱,即用藥時間短,視功能損害重;雙眼同時用藥,同樣用藥時間及劑量的情況下,雙眼視功能損害明顯不對稱;停藥後眼壓不下降,甚至進行性升高。
采用此種分類在Ⅰ、Ⅱ型中基本上排除了原發性開角型青光眼,僅在Ⅲ型的病例中部分病例可能合並原發性開角型青光眼。此種分類對指導糖皮質激素青光眼的治療具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