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病原因
屬常染色體顯性遺傳性疾病。患者出生時即表現,往往有家族史,患者(雜合體)子女發病風險50%,純合體患兒不能存活。家庭成員中非患者的子女一般不會患病。基因中隻要有一個等位基因異常就能導致常染色體顯性遺傳病.
二、發病機製
發生率約為1/100000。主要表現為先天性心髒疾病合並上肢畸形,但具體畸形表現有很大的個體差異性。自該病發現以來,遺傳學家、先心病學家、整形外科學家對此病的病因及治療方法一直做著不懈的努力研究。
1.胚胎分化異常 :本病征的骨骼畸形發生於上肢是有其胚胎學基礎的,上肢芽的發生及原始心血管的主要分化過程均起始於胚胎的第4周,且都在2~3周內完成。因此,上肢和心髒有可能同時受某些因素影響而發生變異。根據Gegenbaur的原始翼理論,尺骨及其附近相當於原始鰭線的主幹,橈骨是另4個附屬線之一,且發生於尺骨之前,爾後又趨於消失,故橈側骨骼更易受累。由於下肢分化晚於上肢,所以下肢不受累及。這可能有助於說明本病征的橈側骨骼更易受累的原因。
2.基因異常: 一般認為本病征屬常染色體顯性遺傳,但亦有一些單發病例的報道。僅個別人報道患者的第16對染色體上有微小的變異,絕大多數人證明患者細胞的核形是正常的。在本病征家族中,凡有先天性心髒病者都伴有不同程度的上肢畸形,而有上肢畸形者卻未必有先天性心髒病,但二者對後代的遺傳性並無差異,因此均視之為本病征患者。
3其他因素: 妊娠一個月內服用抗癲癇藥物,可導致胎兒發病。或是其他外在因素比如輻射等。服用鏈黴素和四環素可導致胎兒骨骼、心髒畸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