樞椎齒狀突骨折病因:
有關齒狀突骨折的分類有幾種不同的係統。Schatzker等按照骨折線位於副韌帶的上方或下方而分為高和低兩類。Althoff將齒狀突骨折分為A、B、C、D四型,A型骨折的骨折線通過齒狀突的峽部,其餘三型骨折的骨折線定位於更低解剖位置。
在臨床上目前最為流行的分類是Anderson和D'Alonzo分類:將齒狀突骨折分為Ⅰ、Ⅱ、Ⅲ三型。
Ⅰ型骨折又稱為齒尖骨折,為齒狀突尖韌帶和一側的翼狀韌帶附著部的斜形骨折,約占4%;
Ⅱ型骨折又稱基底部骨折,為齒狀突與樞椎體連接處的骨折,最為常見,約占65%;
Ⅲ型骨折為樞椎體部骨折,骨折端下方有一大的鬆質骨基底,骨折線常涉及一側或兩側的樞椎上關節麵,約占31%。
多數作者認為這種分類方法對臨床有指導意義,以其為基礎,再結合骨折的程位程度和方向,以及患者的年齡等因素,能夠藉以選擇有效的治療方案並判斷骨折的預後。但對其中Ⅱ型齒狀突骨折,有作者提出幾種亞型:Hadly等提出ⅡA型齒狀突骨折,定義為:齒狀突基底部骨折、骨折端後下方有一較大的遊離骨塊,為固有的不穩定骨折。Pederson和Kostuil提出ⅡB和ⅡC型骨折,ⅡB型骨折即anderson和D'Alonzo分類和Ⅱ型骨折和Althoff分類的B型骨折;ⅡC型骨折的定義是骨折線至少一側或兩側均位於副韌帶的上方,相當於Althoff分類的A型骨折。
此外,齒狀突骨折還有一特殊類型:骨骺分離。樞椎齒狀突大約2歲時在其頂端又發生一個繼發骨化中心,至12歲後與樞椎齒狀突的主要部分融合,而齒狀突本身在4歲時開始與樞椎椎體融合,大多數可在7歲左右完成融合。故在7歲以前,齒狀突骨折是以骨骺分離為特征的。
另有罕見的齒狀突垂直骨折的報道,迄今,在英文文獻上僅有2例個案報道:1例由Johuson等於1986年報道,另1例是由Bergenheim等於1991年報道,不能被歸入以上的分類。
齒狀突骨折顯然涉及了多種不同的損傷機製。Althoff對屍體頸椎標本進行生物力學研究,分別對寰樞關節施加過屈、過伸及水平剪切等載荷,均未造成齒狀突骨折,因此他認為前後水平方向的外力主要引起韌帶結構的破壞,而不引起齒狀突的骨折;在其進一步的實驗研究中,造成齒狀突骨折的不同類型的載荷從小到大依次為:水平剪切 軸向壓縮,與矢狀麵呈45°的前或後側方的打擊,側方打擊,因此提出水平剪切 軸向壓縮的共同作用是造成齒狀突骨折的主要機製,而側方的打擊是引起齒狀突A型(ⅡC型)骨折的必需外力。Mouradian等在實驗中也發現側方載荷可引起齒狀突骨折。Doherty等通過生物力學實驗認為側方或斜側方載荷導致Ⅱ型齒狀突骨折,而過伸暴力導致Ⅲ型齒狀突骨折。但在臨床上,有些患者所描述的受傷機製與此不盡相同。Pederson報告1例77歲男性患者,額顳部承受了一個從前向後的暴力,導致一個ⅡC型齒狀突骨折,骨折端向後移位達20mm。此患者的受傷機製可以假設為一個過伸暴力通過寰椎前弓傳遞到齒狀突,造成骨折、移位,其中一個直接的暴力矢量是從前向後的矢量,通過頭顱傳遞給寰椎前弓,再傳遞到齒狀突,形成一個水平的剪切暴力。
齒狀突骨折也可發生在屈曲型損傷,而產生向前移位,在這個類似鍘刀的機製中,一個完整的橫韌帶足以傳遞足夠的能量,引起齒狀突骨折和向前移位。在多種暴力的聯合作用中,扭轉暴力的存在,將使齒狀突易於發生骨折,其機製有以下三點:
1)在旋轉時,翼狀韌帶已經被最大限度伸展;
2)在旋轉時,韌帶和肌肉均處於緊張狀態,小關節突關節咬合緊密,其他平麵的損傷被減到最小;
3)寰樞關節占頸部旋轉活動的50%,受旋轉暴力時,該部位所承受的載荷也最大。總之,齒狀突骨折的機製複雜,屈曲、伸展、側屈以及旋轉暴力都涉及其中,在一個患者身上,分析骨折類型、骨折移位及頭麵部附屬傷之間的關係,常可推斷出其損傷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