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療原則
(1)術前、術中、術後要進行抗菌藥物治療。
(2)行病源清除手術。
(3)急性發作時,全身抗生素治療及手術切開引流術。
(4)惡變、或晚期多次手術、功能已喪失者,可行截肢手術。
2.用藥原則
(1)就診患者,抗生素多用口服或肌注和其他輔助藥物為主。
(2)住院手術患者,以靜滴、肌注為主。術前、術中、術後用藥至術後2周,同時輔以支持療法、輸血、血漿和人體白蛋白等。
(3)急性發作期患者須大劑量抗生素靜滴或早期切開引流手術。
(4)晚期患者、術後傷口延期愈合或多次手術未愈者,應采用支持療法、抗生素、對症治療等綜合治療,療程據病情相應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