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並心髒病應該如何應對

作者:zhang9  時間:2017-04-19 22:12:12  來源: 大眾養生網

心髒疾病是現代人類的健康殺手之一,心髒疾病往往具有突發性,不可見性等等特點,而且心髒病一旦發作死亡率非常高,其中妊娠合並心髒病是近年來越來越高發的疾病之一,對孕婦的生命造成了極大威脅,而對於女性們來說妊娠合並心髒病應該如何應對呢?

妊娠合並心髒病應該如何應對

妊娠合並心髒病是產科嚴重的合並症,是孕產婦死亡的主要病因之一。妊娠合並心髒病在我國孕、產婦死因中高居第2位,位居非直接產科死因的首位,我國發病率約為1%。

妊娠合並心髒病應該如何應對

孕前谘詢

心髒病患者進行孕前谘詢十分必要。根據心髒病種類、病變程度、是否需手術矯治、心功能級別及醫療條件等,綜合判斷耐受妊娠的能力。

妊娠合並心髒病應該如何應對

1.可以妊娠:心髒病變較輕,心功能I~Ⅱ級,既往無心力衰竭史,亦無其他並發征者可以妊娠。

2.不宜妊娠:心髒病變較重、心功能Ⅲ~Ⅳ級、既往有心力衰竭史、有肺動脈高壓、右向左分流型先天性心髒病、嚴重心律失常、風濕熱活動期、心髒病並發細菌性心內膜炎、急性心肌炎等,妊娠期極易發生心力衰竭,不宜妊娠。年齡在35歲以上,心髒病病程較長者,發生心力衰竭的可能性極大,不宜妊娠。

妊娠期

1.決定能否繼續妊娠凡不宜妊娠的心髒病孕婦,應在妊娠12周前行治療性人工流產。

妊娠超過12周時,終止妊娠需行比較複雜的手術,其危險性不亞於繼續妊娠和分娩。因此應密切監護,積極防治心力衰竭,使之度過妊娠與分娩期。對頑固性心力衰竭的患者,為減輕心髒負荷,應與內科醫師配合,在嚴密監護下行剖宮取胎術。

2.定期產前檢查能及早發現心衰的早期征象。在妊娠20周前,應每2周行產前檢查1次。在妊娠20周後,尤其是32周後,發生心力衰竭的幾率增加,產前檢查應每周1次。發現早期心力衰竭征象,應立即住院。孕期經過順利者,亦應在36~38周提前住院待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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