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準總則是什麼

作者:xmdgz  時間:2015-06-17 22:32:38  來源: 大眾養生網

關於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這些總則什麼的,很多的人並不是很了解的。所以在遇到的時候就會一頭霧水,然後發生很多的麻煩和問題。所以好好的了解下是有很大的必要的。那麼,下麵一起簡單的了解下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準總則是什麼?

4.1 鑒定原則

4.1.1 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並發症或者後遺症為依據,全麵分析,綜合鑒定。

4.1.2 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症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後果為輔,綜合鑒定。

4.1.3 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鑒定。

4.2 鑒定時機

4.2.1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致的並發症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

4.2.2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症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複檢並予以補充鑒定。[1]

4.2.3 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

4.3 傷病關係處理原則

4.3.1 損傷為主要作用的,既往傷/病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進行鑒定。

4.3.2 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鑒定為輕傷一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均鑒定為輕微傷。

4.3.3 既往傷/病為主要作用的,即損傷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不宜進行損傷程度鑒定,隻說明因果關係。

上文中關於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準總則是什麼這個問題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所以如果在遇到的時候就能更好的去解決和認識到事情的情況,所以關於上文的內容,大家好好的了解下,如果有出現類似的問題,可以更詳細的認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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