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光是雙眼的一種屈光不正常情況,與眼角膜的傾斜度相關。人類的雙眼並並不是極致的,假如眼角膜在某一視角的傾斜度較彎,而另一些視角則較平扁,光源便不可以精確地聚焦點在眼底黃斑上,這類狀況便稱之為散光。散光病人看東西時候較難微小地認清景色。
一般眼鏡鏡片隻有糾正標準散光,而不規則散光則不能用它來糾正,最好是方法是選用強製角膜接觸鏡來糾正,實際效果不錯。用一般眼鏡片糾正標準散光實際效果也不一樣,散光度數越大其實際效果就越差,輕中度下列散光一般能夠糾正到標準值,而高度散光則較難糾正到顯著成績。非常是高寬比遠視散光,看遠和視近都不可以依靠調整認清物件,若在幼兒階段不盡快糾正.
視作用生長發育會遭受一定抑止,待到長大了才帶矯正眼鏡時,視力矯正會更差,通常產生輕中度弱視。高寬比近視散光則好一些,盡管看遠不清楚,但視近還不錯,視作用還可獲得一定鍛練沒有徹底遭受抑止,視力矯正一般比高寬比遠視散光好些。但也需盡快配眼鏡糾正。不管哪種高度散光,校準越快實際效果就就越好。由於糾正早,不但能推動視作用的生長發育,且物件形變和室內空間精準定位的偏差反映要小,患者能承擔的水平也大。
一般遠視散光在 0.5D之內,徑向90度,近視散光在-0.5D之內,徑向在180度(因眼角膜受上下眼皮被壓迫的影響,豎直方位眼角膜的彎折水平超過水準軸向,因此 豎直軸向屈光力大,水平方向屈光力弱)一般不容易影響眼睛視力,可以不糾正;可是如果有視覺疲勞或影響眼睛視力時,盡管散光度數低也應給鏡糾正。
在清除病症或不影響眼睛視力的前提條件下則散光應開展低矯,非常對散光度數較高、散光軸在歪斜方位時,更應低矯,不然因為充足糾正會使病人看物時發覺物件的樣子和尺寸產生變化,這類狀況,遠視散光比近視散光造成的轉變更大。
針對3.00D之內的正軸近視散光,針對青少年兒童和外斜視者應給於糾正。某些斜軸與異軸者依據適應力酌情考慮多減些。針對3.00D以上正軸遠視散光、少年兒童、青少年及外斜者盡可能降低0.50~1.00D;某些斜軸或異軸難接收者,應多減些,戴鏡3~6月後在提升,遠視散光更應多減。對斜軸、異軸與近視度數偏多者,雖降低近視度數,病人實驗,不適感病症輕度,但給藥方時要向消費者講搞清楚,戴鏡後會造成物件形變和空間誤差等狀況,戴一段時間後便會融入。
一般狀況下,假如球鏡1.00~3.00D,散光0.25~0.50D;球鏡3.25~6.00D,散光0.50D;球鏡6.25~8.00D,散光0.75D;球鏡10.00D以上,散光1.00D,假如加柱鏡眼睛視力提高很少,又忽視疲憊時,能夠不用柱鏡;凡柱鏡超出以上標值時,能夠適度的給與一定近視度數的柱鏡。有的患者敏感度差,對徑向無法鑒別時,能夠給與貼近正軸的徑向。總的來說散光的給鏡標準是:輕微散光,沒有症狀的者,能夠不用散光,有症狀者則要加散光戴鏡徹底糾正;高度散光,第一次戴鏡需酌情考慮降低配眼鏡,待習慣性後再徹底糾正;2.00D下列單純性散光能夠一次徹底糾正,2.00D以上單純性散光可分二次糾正;複性散光凡球鏡在3.00D下列,柱鏡在0.50D下列或球鏡在6.00D以上,散光在0.75D以上,或球鏡在10.00D以上,柱鏡在1.00D,凡眼睛視力有提高者均要加散光矯正。
假如某病人初佩戴眼鏡,散光度數又高,若不適合,可依據球柱等價標準降低散光度數,說白了球柱等價標準:將原柱鏡近視度數的1/4加在球鏡上做為新的球鏡,原柱鏡近視度數的1/2做為新的柱鏡徑向不會改變。比如:-1.00DS~-6.00DC*90d,病人戴上不適感,可選用球柱等價標準做下列轉變:-2.50DS~-3.00DC*90d。